民事诉讼法证据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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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证据案例选【案情】原告孙甲系成年人,被告王 乙,年仅 5 岁。原告诉称:被告王乙 经常到原告家玩耍。 1996年厦的一 天,被告趁原告家人不备,将原告装 有 3000元人民币的烟盒拿走,原告 要求被告监护人赔偿人民币3000元。 被告则辩称,被告经常到原告家玩耍 是事实,但没有拿到原告装钱的烟 盒,因此,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被系同村邻居, 平时相处甚好,被告经常到原告家 玩,原告对被告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 样。1996年 7 月,原告声称为给自己 的两个儿子办理城镇户口而准备了 3000元人民币, 装在烟盒中, 放在炕 柜抽屉里。同年 9 月,原告发现装钱 的烟盒丢失。事

2、情发生之后,原告认 为系被告拿走,但被告父母予以否认,经镇法律服务所调解未果,于是 起诉到法院。在审理中,原告提供和 法院收集到如下证据: 1镇法律服 务所在调解中向被告王乙取证时,王 承认拿了烟盒(当时有录音为凭); 2证人张丙、陈丁(均系同村农民) 证实,在诉讼前曾听王乙说过,他拿 了钱; 3王乙曾看见烟盒中放钱, 并能用手势表示钱在烟盒中的放法。 法院认为,被告王乙虽年幼,但能正 确表示意思,承认拿过原告装钱的烟 盒,被告理应送还。根据我国民法 通则第 133 条第 1 款的规定,原告 主张有理,但被告辨不清烟盒的具体 钱数,可分部支付原告主张。为此, 判决被告王乙赔偿原告孙甲人民币 1

3、000元。 【问题】本案对被告王乙承认的认定 是否正确?【案情】长乐村村民王良虎与城北村 村民刘玉安为争一头母猪诉讼到人 民法院。王良虎在诉状中称:他家养 的一头黑色母猪于1998年 11 月 16 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丢失后,他 向镇派出所报了案。 1999年 3 月 12 日,听说在县化肥库草垛旁有一头黑 色母猪,下崽三、四天没人找,他便 同儿子去看,果然有一头黑色母猪, 就赶回了家。第二天,刘玉安来到他 家,称这头母猪是刘玉安家的,便强 行把猪赶走。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他对母猪的所 有权,并立即返还。审理中,王良虎 提出以下证据:( 1)母猪是 1995 年 在镇

4、上赶集时买的,买后不久,因同 邻居朱文祥家的母猪抢食吃,左耳被 咬掉一块;( 2)母猪因咬自家的小 鸡,被我用木棒将前腿打坏了,留有白印;( 3)朱文祥证实,王良虎在 他家邻居时,确实买了一头黑色母 猪,左耳尖被他家的母猪咬掉一块。 刘玉安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证据:(1) 讼争母猪是他从邻居王铁家买来的, 买时左耳就缺了一块;(2)由于母 猪好跳圈,他在猪的脖子上拴了块木 块,结果把前腿磨出了茧子,留下了 白印;( 3)王铁证实,他确实卖给 刘玉安一头黑色母猪,卖出前,这头 猪跑到村里的果园里,被果园养的狗 把耳朵咬掉一块。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以下证据: (1)鉴定人余诚的鉴定结论:母猪 从配

5、种到下崽需 115 天,黑母猪生产 白色或花白的猪崽,只有用白色公母 配种才有可能;( 2)王良虎现在邻 居史进生反映,诉讼前听王良虎的妻 子刘苹说过,他家的母猪是11 月底 丢的;( 3)镇派出所在 1998年 12月 11 日的台历上记载:“王良虎于 11 月 30 日丢失一头母猪,黑色,左 耳朵缺一角。”( 4)人民法院对讼 争母猪的检查记录反映,该母猪为黑 色,左耳尖缺一角,两前腿内侧有白 色印记。 【问题】 1上述证据事实从理论上 的分类各属于哪一种类? 2上述证据事实从法律上的种类看, 各属于哪种证据?【案情】1998 年 3 月,何兵在甲市人 民商场购买了一台由甲市日用电器 厂生

6、产的山峰牌 L-20 型不锈钢电热 淋浴器,价格为 480 元。同年 4 月, 何兵又在该商场购买了由甲市无线 电厂生产的双立牌GLB-1型多功能漏 电保护器一台,价格35元。何兵之 妻李小兰用该淋浴器洗澡时,由于该淋浴器突然漏电,而漏电保护器也失 效,致使李小兰被电击死亡。何兵遂 找到人民商场,要求赔偿损失。商场 认为,淋浴器和漏电保护器只是代销 的,出现质量问题应由产品制造者承 担,和本商场没有关系。后来,何兵 又分别找到日用电器厂和无线电厂, 要求赔偿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造成 其妻死亡的损失。日用电器厂和无线 电厂均称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 对方产品质量问题,相互推诿,不愿 承担责任。何兵

7、于是以人民商场、日 用电器厂和无线电厂为被告,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 【问题】 1本案原告何兵应对 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 2被告对哪些事实负 举证责任 ? 【案情】原告吴兰芝的代理人称:1998年 5 月 22 日下午 5 时许,邻居 尤玉岭与原告 10 岁的儿子魏军发生 口角,原告吴兰芝去阻拦,被尤玉岭 打伤背部、左肩和胸部。原告被打后, 浑身不适,当时就躺下了。 到第四天, 她开始畏寒畏冷,背部胸腹部疼痛。 经市第三医院检查,诊断是“脑蜘蛛 网膜和消化道出血,与外伤诱发有 关。”同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下列证 据:(1) 市第三医院诊断证明; (2) 街 坊陈凤英证实, 5 月

8、 22 日那天下午, 曾亲眼看见尤玉岭在毒打吴兰芝。 被告尤玉岭的法定诉讼代理人 辩称: 1998年 5 月 22 日下午,我奇 儿与原告孙子魏军发生口角,魏军的 奶奶吴兰芝闻讯从屋里冲出来,用污 秽之语言骂我女儿,尤玉岭一气之 下,随手打了一下吴兰芝的左肩,吴 兰芝则狠狠踢了尤玉岭一脚,后被尤 玉岭的同学孙萍劝开。尤玉岭也一再声称,她只打了吴兰芝左肩一下,孙 萍当时在场,可以作证。关于原告方 提出的诊断书,我请教了好几位大 夫,他们都认为肩上被打一下,一般 不会导致脑蜘蛛网膜和消化道出血。 所以,我请求人民法院请医学专家对 吴兰芝的病因重新诊断。另外,吴兰 芝声称,她被打后“浑身不适”不可

9、信,因为当天晚上,与吴兰芝同街的 李辉斌亲眼看见她带着魏军去看电 影。 【问题】 1原告提出的法律事 实和证据事实,哪些是待证事实? 2被告提出的法律事 实和证据事实,哪些是待证事实? 【案情】1997 年 7 月上旬的一天, 85 岁的老妇人王凤兰向某区法院诉称: 30 年前, 红卫兵抄家时,因怕被抄走,曾将三只金戒指和副金耳环临时 交给邻居邓家宝代为保管。事后去取 时,邓母说已交出了,我信以为真。 但不久,邓家兄妹为金戒指发生争 吵,我方知东西仍在邓家,并未在文 化大革命时交出,便去上门索要,哪 知邓母矢口否认,反说我陷害她家, 现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金 戒指和金耳环。 进才的母亲

10、买的,邓母则说是1956 年请周青木买的。邓家认为王凤兰在 胡说,要求法院追究她的诬告责任, 法院在调查中收集到下列材料: 1张某证实:邓、王两家原来关系 很好,王家较富裕,邓家常向王家借 钱,王凤兰完全有可能将金戒指和金 耳环交邓家保管。 2李某证实: 1967年红卫兵确实抄 过王凤兰家,王凤兰在抄家时,曾离 开现场到邓家。3黄某证实: 1968年王凤兰曾托我 向邓家要过金戒指和金耳环。当时邓 母说,已将东西交给了居委会的高主 任。 4高主任证实:我根本未收到邓家 交来的金戒指和金耳环。 5杨进才证实:听我母亲说,他帮 邓家代买过金戒指。 6杨母说:我从来未帮邓家代买过 金戒指。 7周青木说

11、: 1956年,我曾帮邓母 代买过金耳环,没有代买过金戒指。 8薛某证实:听别人说,邓家宝与 杨进才在一个单位工作,两人平时关 系很好。 9蒋某证实: 1968年夏天,邓母曾 对我说过,王凤兰怕被抄家把三只金 戒指和一副金耳环寄放在她家里。 10汪某证实: 1968年春天,我在邓 家玩时,邓母曾拿出三只金戒指、一副金耳环给我看,说是别人寄放在她 家的。 11季某证实:王凤兰为人老实、善 良,不可能巫告邓家。 【问题】 1上述材料是否都是证 据? 2上述证据材料中,从证 据的理论分类来看,分别属哪一种 类? 3法院能否认定原告主张 的事实 ? 【案情】徐正林以王汝德为被告提起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12、徐正林诉称,我 与被告王汝德虽然相识,但并无多少 交往。 1998年 3 月 12 日下午,我们 在公共汽车上相遇,他邀我去他家 玩,我同意了。一进他家门,他就赶 紧关闭大门,然后对我说:“你借我的 5000元钱已经一年多了,马上还 我。”当时我感到莫明其妙,我根本 没有向他借过钱,于是同他进行辩 解。他不但不听我的辩解,反而举起 拳头大叫道:“你今天要不还钱,看 我怎么揍你。”边说边冲了过来,我 见无处躲避,又打不过他,便跳上窗 台,从窗口跳了出去,跌成重伤,住 院治疗,用去医疗费8600元。我要 求王汝德赔偿我的全部医疗费和两 个月的误工工资。 徐正林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1) 徐正林

13、的同事杨飞翔证实:“3月 12 日下午和徐正林一起回家,在公共汽 车上,他遇见一个熟人,他和那个熟 人下车后一起走了。” (2) 王汝德的 邻居戴远征证实:“3月 12 日下午, 我下班回家,还未进楼,就见有人从 王汝德家的窗口跳下来跌伤了。”(3) 市第二医院开的医疗费收据8 张,共8568元和诊断证明。 (4) 单位出具的 关于徐正林月工资额的证明。 被告王汝德辩称: 1996 年我和徐正林 相识。他自称在房管部门工作,我就 想托他买一套价钱便宜的住房,他表 示愿意帮忙。从此以后,我多次请他 来我家做客,盛情招待。1997 年元旦, 徐正林在我家坐时说:“搞房子不存 在问题。”又说:“要快

14、过年了,手 头紧得很。”我当时就借给他3000 元钱。后来我多次找他都避而不见。 1998年 3 月 12 日下午,我在公共汽 车上遇见了徐正林,就邀他来我家, 并要他归还欠我的3000元钱。他不 仅不还欠款, 还耍赖,说:“不还钱, 你也没办法,空口无凭。”我就守住 门口不让他走。他见我家是二楼,窗 口离地面不高,就自己从窗子跳下 去,我也来不及上前阻拦。我认为他 跳窗跌伤不是我的责任,向我要求赔偿毫无道理。相反,我要求徐正林还 我欠款 3000元。 王汝德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1) 王汝德的同事易水淼证实, 1997年元 旦,王汝德请我去他家过元旦,他还 请了徐正林。席间,徐正林说缺钱

15、用, 王汝德就借给他 3000元钱。 (2) 王汝 德的 22 岁的女儿王淑英证实: 3 月 12 日下午,爸爸带着徐正林回来, 悄 悄对我说:“他想赖帐,你把录音机 打开,把我们说的话全部录下来。” 后来,我听见他们争吵,就从里间出 来准备劝阻,见爸爸站在门口,徐正 林向窗上爬,爸爸和我过去拉,但没 有拉住,徐正林迅速跳了下去。(3) 磁带一盘,录音内容有:“你借我的 3000元钱现在该还了吧! ”“不就是 3000元吗?我为了搞房子花 了。”“你到底还不还?”“我没有 钱,我就是不还,反正也没借条,空口无凭,你能把我怎么样?”“你今 天不还钱,就休想走掉。”“哼,我 从这儿也能走。” 【问

16、题】1. 原、被告提供的证 据,在法律上属于哪一种类?理论分 类如何?2. 如果以上证据均查 证属实,对本案事实如何认定?【案情】原告李国昌诉称:他出 差常住被告陈晓芳工作的旅馆,于是 同被告陈晓芳及其丈夫(另一被告) 都很熟悉。 1997年 9 月 16 日,当原 告又出差住进陈晓芳工作的旅馆时, 被告邀请原告到他家吃饭,并向原告 提出借款 5000 元买东西。原告第二 天即把 5000元人民币借给被告,被 告二人书写了借据。 1998 年 2 月,原 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找种种借口予以推辞。之后,原告多次向二被 告索债,未果,故起诉到人民法院, 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原告 提供的证据有二被告书面的借款条 的复印件一份, 原告称,借条原件已 丢失。 二被告辩称:他们承认向原告曾 借过 5000元钱,并给原告留下过借 据。1998年 2 月,原告找到被告还钱 时,被告无钱偿还,提出用被告秦志 华的摩托车来抵押,原告表示同意。 于是被告的摩托车作价5000元归原 告所有,以偿还 5000元借款,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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