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修《送丁元珍峡州判官》诗考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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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欧阳修送丁元珍峡州判官诗考辨兼辨两人相识的时地许隽超欧阳修戏答元珍一诗,为多种宋诗选本和高校文科教材所选录,是作者的代表作之一, 广被人口。诗作于景祐四年(1037)春,作者时为峡州夷陵(今湖北宜昌市)县令。诗中的元珍, 乃时任峡州军事判官丁宝臣之字,是作者在夷陵期间的诗友。在欧阳修全集(李逸安点校,中华书局 2001 年版)卷十中,另有送丁元珍峡州判官一诗,全诗为:为客久南方,西游更异乡。江通蜀国远,山闭楚祠荒。油幕无军事,清猿断客肠。惟应陪主诺,不废日飞觞。据李逸安校记,南宋周必大刻本(下简称“周本” )及四部丛刊景元刻本(下简称“丛刊本” )均 注此诗为“景祐元年”作。这就很容易使人

2、以为两人在景祐元年便已经相识,在夷陵期间的酬 答实为旧友重逢。 那么,欧阳修与丁元珍到底相识于何时何地?此诗是否真的是送别丁元珍的? 实在很有仔细辨析的必要。 欧阳修于天圣八年(1030)进士及第,旋充西京(今河南洛阳市)留守推官,景祐元年(1034) 秩满回汴京,召试学士院,旋授监察御史、馆阁校勘,与修崇文书目。据欧阳修于熙宁元年(1068)所撰的集贤校理丁君墓表( 欧阳修全集卷二十五),丁元珍“景祐元年举进士及第, 为峡州判官”。两人在京师的诗酒高会上一见如故,元珍离京赴任之际,欧阳修赋诗惜别,这实 在是情理之中的事。古人写赠别诗的惯例,是书其即赴之官名,而非已卸之官名。此诗的后三 联,与

3、夷陵的地理及丁元珍的判官身份也是相吻合的。但若进一步推究,则会发现这一结论与 史实有许多抵牾不合之处。 如果将此诗系于景祐元年,则势必与丁元珍的生平以及两人的交往经过不符。细玩首联的 “为客久南方,西游更异乡”十字,作者当时所送别的显然是北人,其在南方为官多年,如今 又将要迁官西去。而丁元珍为晋陵(今江苏常州市)人,是南人而非北人也;此其一。元珍景祐 元年中进士后,旋出为峡州判官,时年二十五,刚刚步入仕途,这也与“为客久”、 “更异乡” 诸语相乖;此其二。景祐三年五月,欧阳修被贬为峡州夷陵县令,即携家人自京师沿汴绝淮溯 江。九月中旬,舟次江陵之建宁县,丁元珍遣人致书,以表倾慕及慰问之意。欧阳修

4、旋作回 丁判官书( 欧阳修全集卷六十八)以付来人,此信的抬头是: “九月十四日,宣德郎、守峡州 夷陵县令欧阳修,谨顿首复书于判官秘校足下”。措辞十分客气。信中又云: “, 今犹未获一 见君子,而先辱以书待之厚意,以空虚之质当甚厚之意,窃惧既见而不若所待,徒重愧尔!”于 此可见,两人在景祐三年九月时尚未觌面,真正的相识和交往则是在欧阳修十月末到夷陵之后 的事,这也就排除了欧阳修在景祐元年作送丁元珍峡州判官一诗的可能;此其三。 如果将此诗系于守夷陵期间,仍与诸多史实不符。景祐四年十二月,欧阳修移光化军乾德 县令,次年有离峡州后回寄元珍表臣诗,这说明作者是先于丁元珍离开夷陵的,不可能在 元珍迁官时去

5、送别;此其一。据集贤校理丁君墓表的记载,元珍在峡州军事判官任后的一 段时间里,迁淮南(治所在今江苏扬州市)节度掌书记、杭州观察判官,改太子中允、知剡县(今浙江嵊州市),徙知端州(治所在高要,今广东肇庆市)。其离开夷陵后的为官诸所,均在东南地区, 这显然与首联中的“西游”二字及颔联的摹写夷陵山川形势的诗句相忤;此其二。 要之,欧阳修在景祐元年及守夷陵期间,均不可能作送丁元珍峡州判官一诗。如果此 诗不是伪作,那它又是送给谁的呢?“周本”和“丛刊本”于此诗的诗题下均出校记云:“一作 送朱处仁” 。这实在是一个很重要的线索。检昌彼得、王德毅等编的宋人传记资料索引,2 知朱处仁“字表臣,营邱人。少从苏舜

6、钦游,长又同登进士第。官泗州判官,监楚州。” 那么,欧阳修此诗的诗题若作送朱处仁 ,其与朱处仁的生平以及两人的交往经过是否相 符呢?首先,朱处仁为营邱(在今山东淄博市)人,是北人而非南人,这与作者首联的叙述相一 致。其次,据沈文倬苏舜钦年谱 ,舜钦于景祐元年进士及第;而丁元珍和朱处仁亦于本年同 登进士第。丁元珍旋出为峡州判官,朱处仁亦旋出为峡州推官(说详后)。推官和判官均是州郡 的属官,协理长官治本州郡事,品阶亦同。故此诗的后三联,与夷陵的地理及朱处仁的推官身 份也是相吻合的。“周本”和“丛刊本”将此诗系于景祐元年,很有可能是对的。再次,欧阳修 守夷陵期间,有隆兴寺小饮呈表臣元珍、 至喜堂新开

7、北轩手植楠木两株走笔呈元珍表臣、 新开棋轩呈元珍表臣诸诗,见得当时三人交往颇密。欧阳修作诗时常常将这两位友人的表 字连署,则两人当系同僚。作者的夷陵岁暮书事呈元珍表臣一诗,题中“元珍表臣”之下, “周本”和“丛刊本” 均校云: “一本作元珍判官表臣推官” 。离开夷陵的次年, 作者又有离 峡州后回寄元珍表臣诗以叙旧,诗题“元珍表臣”下,“周本”和“丛刊本”亦均校云: “一 本作元珍判官表臣推官 ” 。这正是朱处仁时任峡州推官的有力证明。 总之,欧阳修此诗的诗题若作送丁元珍峡州判官,显然很难站住脚;若作送朱处仁 , 则其中的诸多触忤之处均可得到合理的解释。究其致误之由,朱处仁字表臣,丁元珍名宝臣,

8、 两人的名与字有些相近,使人容易混淆;两人又是同年进士,旋同到峡州为官,一为判官一为 推官,职位相近,交往颇密。这些也都是会使人莫辨彼此的。关于欧阳修与丁元珍相识的时地, 苏轼文集(孔凡礼点校, 中华书局 1986 年版)卷六十八书 欧阳公黄牛庙诗后一文中亦有涉及,文曰:右欧阳文忠公为峡州夷陵令日所作黄牛庙诗也。轼尝闻之于公:“予昔以西京留守推官为馆阁校勘,时同年丁宝臣元珍适来京师,梦与余同舟溯江,入一庙中,拜谒堂下。予班元珍下,元珍固辞,予不可。方拜时,神像为起,鞠躬堂上,且使人邀余上,耳语久之。元珍私念,神亦如世俗,待馆阁乃尔异礼耶?既出门,见一马只耳,觉而语余,固莫识也。不数日,元珍除峡

9、州判官。已而,余亦贬夷陵令。日与元珍处,不复记前梦云。一日,与元珍溯峡谒黄牛庙,入门惘然,皆梦中所见。予为县令,固班元珍下,而门外镌石为马,缺一耳。相视大惊。乃留诗庙中,有石马系祠门之句,盖私识其事也”。元丰五年,轼谪居黄州,宜都令朱君嗣先见过,因语峡中山水,偶及之。,按苏文所言“欧阳公黄牛庙诗” ,今载欧阳修全集卷一,诗题作黄牛峡祠。 “周本” 及“丛刊本”注为“景祐四年”作,即欧阳修到夷陵后的第二年。苏文提到的“石马系祠门”, 正是此诗中的第三句。全诗凡十八句,以绘土人风俗及黄牛峡的山高水急,地势险峻。作者于 诗后自注:“语曰: 朝见黄牛,暮见黄牛,三朝三暮,黄牛如故。言江恶难行,久不能过

10、也” 。 惜乎全诗及自注并未提及苏文中的这段往事,于考订两人的相识时地无所取资。 若依苏文中转述欧阳修之语,则两人本为“同年”进士,早就相识。景祐元年元珍来京师 时,两人已交往颇密了。然揆诸史实,则多有不符。欧阳修于天圣八年(1030)进士及第,这在 其身后的各种墓志、史传和年表中从无异说。丁元珍于景祐元年(1034)中进士,这在欧阳修自 己撰的集贤校理丁君墓表中也说得很明白。二人并非“同年”,当是不争的事实。欧阳修任 西京留守推官秩满回京,旋充馆阁校勘,时在景祐元年。而丁元珍本年始中进士。苏文中“时 同年丁宝臣元珍适来京师”云云,显然是与上述史实不符的。 笔者认为,在材料相互矛盾时,宜先取作

11、者自述,次则他人转述。在作者自述文字中,当时 所撰文字的可靠性要高于后来追叙的文字。细读苏轼此文,窃以为非子瞻转述之误也,实欧公 晚年记忆之误也。苏文中有“元丰五年”(1082)云云,见得此次谈话是在苏轼熙宁四年( 1071) 谒欧公于颍上时,这也是两人最后一次见面。其时欧公年已六十五岁,次年便辞世矣。人至暮 年,对往事的记忆常有偏差,有时对某事记忆犹新,然对此事发生的年份却记得不准。在苏轼 此文中,欧公云:“不数日,元珍除峡州判官。已而,余亦贬夷陵令”。两事相距三载,而仅云3 “已而” ,非老年健忘而何?窃以为欧公所云元珍之梦,当发生在景祐三年至四年,殆欧公甫至 夷陵之时也。可以肯定地说,欧

12、阳修与丁元珍在景祐三年十月末始相识,地点在峡州夷陵县。 欧阳修在当年的九月十四日所作的回丁判官书,显然是两人当时交往经过的最有力证据。(3400 字)附:据南宋史能之纂修的咸淳毗陵志卷十七记载:丁宝臣“与兄宗臣具有文声,尤工于诗, 号二丁” 。其现存诗作,全宋诗卷三五四仅辑录八首。其中的次韵十五日菊二首,乃 从宋代史铸百菊集谱卷四辑出,颇可注意。全诗为:秋香多日閟英华,霜脱离离抱彻斜。趁节不随时俗眼,近冬真是岁寒花。摛辞旧入骚人笔,载酒谁寻醉令家。曾读南华齐物论,均无迟速可惊嗟。寒芳开晚独堪嘉,开日仍逢小雨斜。秋尽亭台凋木叶,月圆时节伴蓂花。幽香不入登高会,清赏终存好事家。黄蕊绿茎如旧岁,人心徒有后时嗟。作者对友人丁元珍的劝慰, 尚有戏赠丁判官 一诗: “西陵江口折寒梅, 争劝行人把一杯。 须信春风无远近,维舟处处有花开” 。这与戏答元珍一诗也是相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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