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三正文+A+B+C-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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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 18352.3-200X 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阶段)(征求意见稿)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排放物、曲轴箱排放物、 蒸发排放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排放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也 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汽车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 及汽车车载诊断(OBD )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单独技术总成、打算装在M1和 N1类汽车上的车用LPG 或 NG 装置、 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其排放物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

2、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 的轻型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 最新版本(即相当于欧盟第或第阶段控制水平)得到型式核准的 N1类汽车。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5181 200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GB/T 15089 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 14952002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

3、测量方法GB 14961979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 500kg 的 M1类、 M2类和 N1类汽车。3.2M1、 M2和 N1类汽车按 GB/T 15089-2001 规定: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 000kg 的载客汽车。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 500kg 的载货汽车。3.3第一类车设计乘员不超过六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 500kg 的 M1类汽车 。3.4第二类车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

4、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3.5汽车型式(车型)GB 18352.3-200X 2 指机动车的型式。同一车型在下列主要方面应无差异:(1)附录 C.5.1 规定的、根据基准质量确定的当量惯量;(2)附录 A 列出的发动机和汽车的特性。3.6气体燃料 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 。3.7两用燃料车指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的汽车。3.8单一气体燃料车指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LPG 或 NG)的汽车, 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LPG 或 NG)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15L 的汽车。3.9基准质量 (RM ) 按附录 C 试验时,指汽车的“整备质量”

5、加上100kg。3.10 最大总质量指汽车制造厂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3.11 当量惯量指汽车行驶中移动和转动惯量在底盘测功机的惯量模拟器所模拟的质量。3.12 气态污染物指排气排放物中的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 (NOX)用二氧化氮 (NO2)当量表示 和碳氢化合物(HC),假定碳氢比如下:汽油 -C1H1.85,柴油 -C1H1.86,LPG-C1H2.525,NG-CH4。3.13 颗粒物 (PM )指附录 C 中描述的,在最高温度为325K(52 )的稀释排气中,被滤纸收集到的排气成份。3.14 排气排放物对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指排气管排放的气态污染物;对装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

6、,指排气管排放的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3.15 蒸发排放物指汽车排气管排放之外,从汽车的燃料(汽油 )系统损失的碳氢化合物蒸气,分为:(1)燃油箱呼吸损失(昼间换气损失):由于燃油箱内温度变化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C1H2.33当量表示)。( 2) 热浸损失:在汽车行驶一段时间以后,静置汽车的燃料系统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C1H2.20当量表示)。3.16 曲轴箱指发动机的内部或外部空间,该空间通过内部或外部的通道与油底壳相连,气体和蒸气可以通过该通道逸出。3.17 曲轴箱排放物指从发动机曲轴箱通气孔或润滑系的开口处排放到大气中的物质。3.18 冷起动装置指临时加浓空气/燃油混合气,便于发动机起动的

7、装置。3.19 辅助起动装置 指不通过加浓发动机的空气燃油混合气,而辅助发动机起动的装置,如:预热塞, 改变喷油正时GB 18352.3-200X 3 等。3.20 发动机排量对往复式活塞发动机,指发动机的名义气缸容积;对转子式发动机,指名义气缸容积的两倍。3.21 污染控制装置 指汽车上控制或者限制排气排放物或蒸发排放物排放的装置。3.22 车载诊断 ( OBD)系统指一种排放控制系统,它具有鉴别可能出现故障区域的能力,用储存在计算机存储器内的故障代码显示。3.23 在用车符合性检查指按照本标准第8 章和附录N 进行的试验和做出符合性评价。3.24 适当的保养和使用 指作为一辆试验车,它满足

8、了第N.2 章选择汽车的接受准则的要求。3.25 失效装置指任何感受温度、汽车速度、发动机转速、变速器挡位、进气支管真空度或其他参数,并激活、调制、延迟或解活排放控制系统任何零件工作的结构元件,它在汽车正常工作和使用的条件下,降低了排放控制系统的效力。下列情况下此结构元件不能认为是失效装置:(1)此装置是保护发动机不遭损坏或不出事故,以及为了汽车的安全行驶所需要的;(2)仅在发动机起动时起作用的装置;(3)这些运行工况确实包含在I 型或 IV 型试验规程中。3.26 原装催化转化器指型式核准时所提交汽车中的催化转化器或催化转化器总成,其内容填写在附录B 中。3.27 替代用催化转化器指打算替代

9、型式核准汽车中的原装催化转化器,并按附录L 作为单独技术总成获得认证的催化转化器或催化转化器总成。3.28 替代用原装催化转化器指获得汽车型式核准的汽车制造厂作为单独技术总成投放市场的原装催化转化器。3.29 车用 LPG 或 NG 装置指设计用于安装在一种或多种指定车型上的任何车用LPG 或 NG 部件总成,它们可作为单独技术总成,按照相应标准进行核准。3.30 汽车系族指附录 K 中由一辆源车确定的一组车型。3.31 发动机要求的燃料指发动机正常使用的燃料种类:汽油,LPG(液化石油气) ,NG(天然气),汽油和 LPG,汽油和 NG,柴油。4型式核准申请和批准4.1必须由汽车制造企业向负

10、责型式核准的政府主管部门,对一种车型在排气排放物、曲轴箱排放物、蒸发排放物、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和车载诊断系统方面,提出型式核准申请。GB 18352.3-200X 4 4.2若申请牵涉到车载诊断系统,必须遵守第I.3 章所述规程,并附上以下内容: (1)A.4.2.11.2.8 要求的附加资料。(2)对于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在C.5.3.1 所述的型试验开始时,总点火次数中出现的失火百分数达到多少,将造成排放物超出I.3.3.2 给出的限值。(3)对于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总点火次数中出现的失火百分数达到多少,将使排气催化器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坏前出现过热。(4)详细的书面资料,全面叙述O

11、BD 系统的功能性工作特性,包括所有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有关零件的清单,即:OBD 系统监控的传感器、执行器和部件。(5)OBD 系统用来提示汽车驾驶员出现了故障的故障指示器(MI )的描述 。(6)制造厂必须说明为防止损坏和更改排放控制计算机的各项规定。(7)适用时,其它型式核准复印件,并附带与核准扩展有关的资料。(8)适用时,附件IB 所述汽车系族的细节。(9)为了进行第I.3 章所述的试验,必须向负责型式核准试验的检验机构提交一辆汽车,此汽车代表了准备核准的带有OBD 系统的车型或汽车系族。如果检验机构确定所提交的汽车并不完全代表附件IB 所述车型或汽车系族,则必须提交一辆替代汽车,若有必

12、要增加一辆汽车,以进行第I.3 章所述的试验。4.3按本标准附录A 的要求提交有关技术资料。4.4适用时,必须提交其它型式核准复印件,并附带与型式核准扩展和确定劣化系数有关的资料。4.5为进行第5 章所述试验, 必须向负责型式核准试验的检验机构提交一辆能代表待核准车型的汽车。4.6 如果满足了第5 章规定的各方面的技术要求,该车型将得到负责型式核准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5技术要求和试验5.1 一般要求5.1.1影响排气排放物和蒸发排放物的零部件,在设计、制造和组装上必须使汽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论遇到哪种振动,都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制造厂必须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汽车在正常寿命期和正常使用条件下,

13、能有效控制其排气排放物和蒸发排放物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内。这还包括排放控制系统所使用的软管及其接头,以及各个接线的可靠性,它们在制造上必须符合其设计的原始意图。如果分别满足了5.3.1.4(型式核准) 、第 7 章和第 8 章(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规定,则认为排气排放物满足了这些条款的要求。如果满足了5.3.4.2(型式核准)和第7 章(生产一致性)的规定,则认为蒸发排放物满足了这些条款的要求。禁止使用失效装置。5.1.2必须采取下列措施防止由于加油盖丢失造成的蒸发排放物超标和燃油溢出。(1)不可拿掉的自动开启和关闭的加油盖;(2)从设计结构上防止加油盖丢失所造成的蒸发排放物超标;(3)

14、其他具有同样效果的任何措施。例如,绳索栓住的或链条栓住的加油盖;或加油盖锁和汽车点火使用同一把钥匙,这时,加油盖只有锁上时才能拔掉钥匙。5.1.3 电控系统安全性的规定5.1.3.1任何采用计算机控制排放的汽车,必须能防止改动,除非得到了制造厂的授权。如果为了诊断、维修、检查、更新或修理汽车需要改动,应经制造厂授权。任何可重编程序的计算机代码或运行参数,必须能防止篡改,并提供一定级别的保护措施,如果这种改动是按照IA.6.5 规定的协定条文和诊断接口进行的,则至少相当于1998 年 10 月版的 ISO DIS 15031-7 (1996 年 10 月版的 SAE J2186)的规定。GB 1

15、8352.3-200X 5 任何可拔下的校准存储器芯片必须装入一个密封的容器内,或由电子算法进行保护,并且必须不能改动,除非使用了专门工具和专门规程。5.1.3.2用计算机代码表示的发动机运转参数,必须不能改动,除非使用了专门工具和专门规程(如:计算机零部件焊死或封死,或密闭(或封死)的计算机盒子)。5.1.3.3对于装在压燃式发动机上的机械式燃料喷射泵,制造厂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汽车使用过程中,其最大供油量的设定被篡改。5.1.3.4制造厂可以申请对那些不必要求防护的汽车,豁免这些要求中的一项。型式核准主管部门考虑此豁免的准则将包括:性能芯片目前是否能供应、汽车高性能的能力和汽车计划销售

16、量,但不限于这些。5.1.3.5采用计算机可编程序代码系统(如:电可擦除可编程序只读存储器)的制造厂,必须防止非授权改编程序。 制造厂必须采取强有力的防篡改对策,以及防编写功能,只有制造厂在维修时才能用车外计算机访问程序。具有适当程度防篡改的方法,将由主管部门进行批准。5.2 型式核准试验项目不同类型汽车在型式核准时要求进行的试验项目见表1,各项目的执行日期见第9 章。表 1 汽车型式核准试验项目型式核准试验装点燃式发动机的M类和 N类汽车装压燃式发动机的 M1类和 N1类汽车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I型双怠速III 型IV 型V型VI 型车载诊断( OBD )型式核准扩展条件进行进行进行进行进行进行进行按第 6章进行 (试验两种燃料 ) 进行 (试验两种燃料 ) 进行 (只试验汽油 ) 进行 (只试验汽油 ) 进行 (只试验汽油 ) 进行 (只试验汽油 ) 进行按第 6章进行进行进行不进行进行不进行进行按第 6章进行不进行不进行不进行进行不进行进行 按第 6章 基准质量不超 过2 840 kg的 M2和 N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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