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上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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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票据法的一般理论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种类 (三)票据法定主义 (四)票据的特征第一节 票据法的一般理论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一)票据的概念广义上的票据是指所有商业上的凭证,如 汇票、支票、本票、发票、提单、仓单 、保单、股票以及公司债券等。 狭义上的票据,仅指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 规定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 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持票人或者收款 人无条件支付票裁金额的完全有价证券 。法条 1.票据法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 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19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 见票时或者在指定

2、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73条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承 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额。 第82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 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支付结算办法第21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 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第53条第1款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 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72条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 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

3、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73条第1款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 行承兑汇票(二) 票据的种类 1汇票(1) 概念: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 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 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 票据。 (2)特征 1)汇票是委托付款证券 2)汇票可以是见票即付的即期票据,但 更主要的是于未来指定日期经承兑后 方可支付的远期票据。 汇票的付款期限有四种:见票即付; 定日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 后定期付款 .详见459 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3)银行汇票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是指在经商业汇款人交款申请后, 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该银行异地的本系

4、统银 行机构或异地的跨系统签约银行机构在见票 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以现金方式或转帐方式 支付确定金额的汇票。 2)特征: A、该票据的出票人仅限于已经参加了“全 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该票据的实际付 款人是出票银行的异地银行机构。 B、银行汇票仅可为见票即付的即期汇票: 其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的1个月内 P457 注意: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P457 商业汇票: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P457 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P478 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P475 其法律效力:P468 1、一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人即应付款(必须在 当日足额付款) 2、保全(即不丧失)对其前手

5、的追索权(持 拒绝证明)否则,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注意例外: 虽过了提示付款期限,只要是在票据权利时效 内,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要对持 票人付款;同理未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即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对出票人和承兑人(商业 汇票)享有的票据权利。 注意与提示承兑的区别:P464 承兑的概念:P464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 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提示承兑: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 承诺付款的行为 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 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 兑 见票即付:不需提示付款人在收到之日起3天内答复,不答复,视 为拒绝,持票人持证明向前手追索

6、(4)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是指由银行以外的人作为出 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 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2)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并付款,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并由 银行付款。 商业承兑汇票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概念: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并由商业( 交易)当事人“承兑”,委托银行付款人于付 款到期日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 的汇票。 第二,特征: A、该票据的出票人是商业交易的付款人(也 可以是收款人);承兑人是商业交易的付款 人;该票据的实际付款人是承兑人的开户银 行。 B、该汇票为远期汇票并且必须经过商

7、业交易 的付款人(即出票人)“承兑”后方可请求付 款。 C、该汇票在付款上受到资金关系的较严格限 制: 其付款或划款必须以出票人通知付款 银行为前提且出票人帐户内有足额资金,否 则付款银行应办理退票)银行承兑汇票概念与特征 第一,概念: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和申请的,委 托付款银行在指定日期承兑,并在承兑后的 到期日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汇 票。 第二,特征 A、该票据的出票人是商业交易的付款人或收 款人;承兑申请人是商业交易的付款人(在 票据上签章向其开户的付款银行申请承兑, 得到承兑后才可以将汇票交付收款人或持票人); 承兑人是其开户的付款银行;该票据 的实际付款人是承兑申请人的开户银行

8、或同 系统的银行机构。 B、该汇票为远期票据和承兑票据。 C、该汇票具有一定的无因性和信用力。2本票: (1)概念: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 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 票人的票据。 (2)特征 1)本票是自付证券 2)本票无须承兑 在我国,本票仅有银行本票 ,只允许签发见票 即付的即期银行本票和记名式本票。 3)付款提示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3支票(1)概念: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 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票据。 (2)特征: 1)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及其他法定金融机 构 。(委付证券)2)支票为

9、见票即付的即期票据。不得另行记载 付款日期。3)实践中我国只有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4) 支票可以为“空白授权票据”。支票的出票不 以收款人名称为必要记载事项,而可以为无 记名支票;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 补记。空白授权支票在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前实际 上必须补记收款人名称和票据金额。 (3)付款提示期间:同城10天;若逾期,不 超过6个月(三) 票据法定主义 (1)票据种类法定。在我国,票据包括三种;汇 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格式法定。 (3)票据记载事项法定 : 我国票据法对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必要记载 事项都有明确的规定,出票人应当依法加以 记载。出票时欠缺法定绝对必须记载事项的

10、 票据,为无效票据 (四)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3)票据是流通证券; (4)票据是文义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无因证券; (7)票据是设权证券。(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完全有价证券:行使或转让证券权利,必须持 有证券 不完全有价证券:行使或转让证券权利,不以 持有证券为必要条件 (2)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物权证券:目的在于领取一定的实体物。 债权证券:目的在于支取一定的金钱 (3)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流通的法定方式:背书并交付;单纯交付 。 票据流通的法定规则:除票据上记载“不得转 让”字样者外,记名票据应以背书并交付票

11、 据的方式转让,无记名票据可以单纯交付的 方式转让。 (4)票据为文义证券 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 记载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仍以文字所记载的为准,不允许当事人以 票据上文字记载以外的证据对文字记载作变 更。 例如,票据上记载发票日为某日,而实际上票 据是在另一日交付给收款人即使发票人确能 证明实际交付日,票据的发票日仍为票据上 记载之日。 因此,票据债务人仅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 责,票据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主张票据文字 记载以外的事项,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票据 上文字记载以外的事项对抗债权人(5)票据为要式证券 1)票据行为是书面行为; 2)票据行为为格式行为

12、; 票据行为不仅必须以 书面形式作成,而且必须按票据法规定的格 式作成。 3)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只有签章后 该票据行为才能生效,凡是违反要式性的 票据行为,该行为无效。(6)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只要具备票据法上的条 件,票据关系即可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 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换句话说,票据的 效力与作成票据的原因相分离,票据权利的 存在和行使不以作成票据的原因是否有效为要件. (7)票据是设权证券 。 所谓设权证券,是指证券作成(签 发 ),证券权利方能产生,表现为形式 的证券参与创设证券实体权利。 所谓证权证券,是指证券作成是为了 证明证券权利的存在,反之若无形

13、式 的证券,并不影响证券权利的存在。 二、票据法律关系 (一)概念 1、票据关系:P442 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 系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 2、票据基础关系:P443 (1)概念 是票据关系发生的原因或前提,是在票据关系 成立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民法上的法律关系。 它是发生票据关系的基础(2)种类 票据原因关系:是票据当事人之间票据签发 、转让、授受票据的原因。如买卖关系、赠 与关系、借贷关系等。 票据资金关系:例如出票人预先将资金交存 于付款人(银行)并约定付款人代为支付票 据款项。 票据预约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有了原因关 系之后,在发出票据之前,还必须就票据的

14、 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达成约定。(3)票据关系无因性原理(票据关系与 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原则): 票据关系一经合法成立,就与其基础 关系相分离;票据基础关系是否存在 ,是否有效,是否履行,对票据关系 都没有影响。 三、票据行为P444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1、概念 2、种类: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 3、特性: (1)要式性 1)票据行为是书面行为; 2)票据行为为格式行为; 应该记载票据法规定的 法定的事项并且其记载的文句、顺序、位 置等都是固定的,不允许行为人任意取舍或变更 3)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凡是违反要式性的票据行为,该行为无效。(2)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

15、容完全以票据上 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情况 不一致,仍以文字所记载的为准,不允许当 事人以票据上文字记载以外的证据对文字记 载作变更。 例如,票据上记载发票日为某日,而实际上 票据是在另一日交付给收款人、即使发票人 确能证明实际交付日,票据的发票日仍为票 据上记载之日。 票据债务人仅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责, 票据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主张票据文字记载 以外的事项,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票据上文 字记载以外的事项对抗债权人。(3)独立性:由于票据是流通的,在同 一张票据上通常有多个票据行为。这 多个票据行为之间都是各自独立发生 效力,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 注意:是指没有形式上缺陷的票据

16、行 为都是各自独立发生效力。(4)无因性:票据行为大都是以买卖、 借贷或其他原因关系为前提,然而票 据行为一旦成立,该原因关系有效与 否,甚至于存在与否都不会影响票据 行为的效力。票据行为的这种无因性 ,也称为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案例 建行A县支行的客户某工程队为解决资金短 缺问题,与水泥厂串通签订虚假的水泥购销 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采用银行承兑汇票 结算方法。合同签订后,工程队向县支行申 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县支行应申请签发了 金额分别为2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承兑 期为3个月的3张银行承兑汇票,双方协议除 不可抗拒的原因并经签发银行同意,上述汇 票不得贴现或转让。 收到汇票后,工程队将一张20万元的汇票背 书转让给水泥厂。工程队因购买建材将一张 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建材公司 ,又将另一张20万元的汇票向工行A县支行申 请贴现。工行A县支行委托市分行查询汇票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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