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柱小河案杨金柱第一轮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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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河案杨金柱第一轮辩护词 杨金柱律师在发表辩论意见之前,向法庭提出了两点建议,一,请公诉人、审判 长审判员注意, 根据刑诉法 59 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 辩护人,双方质证之后,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本案没有对出庭 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双方均没有发表过质证意见,建议恢复法庭调查。二,鉴 于多名出庭证人都提出他们受到了刑讯逼供,杨金柱也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申 请,但是没有看到审判长答复,启动还是不启动,请明示。审判长的回复是:现在是法庭辩论阶段,请发表辩论意见。16 时 59 分,杨金柱律师起立,杨氏大刀正式上场。“ 真相已经彰显,事实已经清楚,罪恶已经揭露。本庭

2、审理的涉黑犯罪,是一起典型的公安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违法办案,故意构陷的一起案件。“ 第一,从公诉词,看,本案的构陷。本案庭审经法庭调查几天之后,杨金柱即首先对本案定性,这是一个被构陷的案件。为什么被构陷,我先不讲自己的判断, 也不讲本案的具体事实,我就从昨天上午公诉人宣读的 40分钟的公诉词来说这是一个构陷的案件。“ 我用数据说话。第一组数据,公诉词改变了起诉书的指控,有三名原来的被告人已经全案不予指控,而这三名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里面,都分别是黑社会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公诉词全无指控了。“ 第二个数据,本案的起诉书里面,指控的涉黑成员,是54 名,在今天上午的公诉词中,

3、 涉黑成员只有42名,也就是说有12 名被告人涉黑罪不指控了,这是一组数据。“ 第三组数据,是对黎家三父子的指控罪名,首先,对黎庆洪的指控罪名,在起诉意见书中,有13 个,在起诉书中,有7 个,昨天的公诉词里面, 5 个,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13 个罪名,到今天被指控的只有5个了,13 减 5 等于多少? 8,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8 个罪名,是构陷的。再看看黎崇刚,在起诉意见书里,是9 个,在起诉书是5 个,昨天公诉人的公诉词里面,只剩下一个罪名非法采矿,这难道不是构陷吗?“ 我特别要强调的是,黎崇刚在原来的贵阳中院的一审判决书里面,只有两个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采矿,两罪合并,执行5 年,因

4、为公诉词里指控只有一个罪名,这是发回重审案件,上诉不加刑,即使非法采矿罪构成,也只能判三年。黎猛,在起诉意见书中是5 个,起诉书中是 3 个,公诉词里是2 个。“ 从黎家三父子的罪名来看,特别是从黎崇刚的9 个罪名到 1 个罪名,这难道不是构陷吗?我现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公诉人的公诉词,我要强调一点,本案从举证以来,公诉人,放弃了对黎庆洪等被告人涉黑犯罪的 45项指控举证,也放弃了黑社会犯罪的四个特征中的第四个特征的举证,第一、第二个特征里面,只举了33 项,但是昨天的公诉词里,还在义正词严,我不知道公诉人的这种义正词严,这种勇气,这种胆量, 从何而来?对于法定四个特征只举了三个,四条腿了

5、一条腿的举证,而公诉人在公诉词中康慨激昂,我不知道公诉人的这种康慨激昂底气从何而来?我本来很能奇怪,但是现在我已经不再奇怪了,他们的底气来源于他们的无知。如果法律人,在庄严的国徽下,不尊重基本的事实,违背法律人的基本操守,我这话可能讲得有点重,但是面对42名指控涉黑犯罪的被告人,杨金柱有责任讲出来。这是我的开头语。“ 我首先进行程序之辩,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违法侦查,第二部分,违法起诉, 第三部分, 违法审判。 审判长可能不高兴我说违法审判,但是我会把事实摆给你看。我先讲违法侦查。为什么我要讲程序违法,因为没有程序正义,何来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它的

6、程序违法之处太多,甚至可以说本案是刑事诉讼违法标本大全。“ 我的普通话还可以吧?“ 为什么说侦查违法,我们公安的违法侦查,它体现在哪几点?第一方面,办案模式违法,我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模式是什么?刑诉法第七条,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刑诉法的正确实施,本案是什么样的办案模式?本案是2010 年 7 月 12日发回重审的一个案件,但是,现有案卷材料证实,在贵州省高院2010年 7 月 12 日发回重审之前,在2010 年 6 月 7 日贵州省公安厅打黑办,召集贵州省公检法司,召开了一个联席会议,”审判长: “ 杨金柱律师请面对法庭讲话。”杨金柱: “ 我要面对公诉人,因为我是跟

7、公诉人辩论。”“ 这是一个铁的事实, 2010 年 6 月 7 日,贵州省公安厅打黑办, 召集,公检法司,这种公检法联合办案的模式,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吗?公安厅有这个权力吗?没有,只有贵州省政法委才有可能有这种权力,把公检法司召集起来, 2010 年,是什么时候?是重庆打黑的高潮时期,这就是重庆模式,是重庆模式吗?请贵州省的大脑壳回答一下。专案组什么时候成立的? 7 月 1 日成立的, 什么时候发重审的? 7 月 12 日,谁有这个权力,只有贵州省政法委有这个权力。我要说的是,权贵们,你们为什么不把法律放在眼里?难道真的以为自己的权力比天大?比法律大?“ 然后,我们再来看一看,在侦查当中,七

8、一专案组是个什么东东?本案,是由贵阳市公安局2008 年侦查的一个案件,一审判了,上诉,上诉在高院没有做出判决,之后,6 月 7 日开一个大三长会议,7 月 1日成立了一个专案组, 一提到专案组, 中国只有文革时, 有很多专案组,重庆有很多专案组, 堂而皇之的, 明目张胆的把这个专案组的名称放在案卷的封面, 堂而皇之的写在侦查人员的工作单位栏里,这是贵州省公安厅公然挑战国家法律的表现!居然把七一专案公然放到卷宗的封面。你们要立案,要补充侦查,也是要由贵阳市公安局进行,你贵州省公安厅,是通过什么程序来立这个案,你通过什么程序来组成七一专案组?你陷晦一点嘛,你就像我们的公诉人,虽然都是贵阳市检察院

9、的,但是你也以小河区检察院的名义来出庭嘛,你这样弄也好的嘛, 你不能公然对抗国家法律!“ 七一专案组,这是一个非法机构,这个专案组取得的所有证据,都不能做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我们再来看一看,它们用了什么样的办案方式?我非常遗憾的是,尽管法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是却没有依法排除。贵州省公安厅, 包括贵阳市公安局, 你们在办案过程中, 是不是使用了刑讯逼供啊?贵阳市公安局还出具了一个证明,第一点证明他们的所有的公安干警,都是依法办案,无刑讯逼供。第二点说是要保护警察,不让他们出庭作证。第一点,他们是依法办案的吗?我在这里第一次公开宣布,贵州省公安厅七一专案组他们的办案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

10、。他们是怎么讲的?在他们的自己的法律文书里面,他们讲“ 要全面开展审讯,要不达审讯目的决不收兵 ” ,同志们,我看到这样的话,我毛骨耸然啊,我毛骨耸然啊,我真的是毛骨耸然,如果,那天晚上,我把这个侦查终结报告发了,我公布报告之后,如果贵阳的公安把我抓了,如果对我也“ 不达审计目的决不罢休” ,我怎么办? “ 不达审讯目的决不罢休” !这简直比国民党还国民党。审判长:杨金柱律师请注意你的发言方式。杨:我对我自己的全部语言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办案要讲事实,怎么能“ 不达审讯目的决不收兵?” ,这是什么意思啊审判长? “ 不达目的,决不收兵 ” ,就像被告人说的,熬都要熬到你是黑社会。而且,还要“

11、 和被告人比耐力 ” ,什么是 “ 比耐力 ” ?就是轮翻审讯,他们可以休息,可是被告人不行。我们的公安部,是怎么要求公安干警办案的?是“ 不达目的决不收兵 ” 吗?本案,对证人田维斌,都是刑讯逼供,他们对被告人,会是什么手段?当梅芸瑜,四年之后,脚背上的伤都还在,为什么不排除啊?我们也是人啊,你只要要命,你就熬不住,你就会向他投降,除非像杨金柱一样不要命了。“ 公安机关违法把两个案件合并,七一专案组2010年 9 月 8 日,把正在审查的谭小龙等人撤回并案侦查,这是什么做法?这难道不是故意构陷?为什么会出现这两个集团之间的人互不认识,你打架我不来, 我打架你不来,为什么?就是因为人为的构陷,

12、故意要把这两个案件弄到一起来。“ 公安机关对律师和记者的侦查,居心险恶,要不是当时李庄案轰轰烈烈,我们的周泽律师今天还能坐在庭上吗?“ 违法起诉,为什么是违法起诉,对比一下起诉意见书,再对比一下起诉书,起诉书用心险恶啊,审判长:律师在法庭上发言不得攻击、侮辱他人。杨:我讲的是起诉书,不是公诉人。“ 起诉意见书中,说黎庆洪等17 人,是补充起诉,但是起诉书对补充起诉,完全不提,不提发回重审,不提补充侦查,误导公众以为这是一个全新的案件,审判长也受其误导了,说这是个新案子,这是一个新案子吗?如果是个新案子的话?为什么要把原来的侦查卷都做为证据提供?你只能一边有理,你不能两边都有道理,旧案是发回重审

13、的案件,撤销起诉就不能把08 年的案卷再拿来,你不能两边都走了,让人家无路可走,你总得留一条路给我们走一走,给被告人走一走,不然,你不是把这些被告人都推向绝路?“ 这份起诉书我要做一个评价,我曾说这份起诉书是漏洞百出的起诉书,我本来要搞一百个实体漏洞,我客观的讲,瑕疵50,漏洞 100。瑕疵可补,漏洞无救。当初你们把它七拼八凑搞到一起,现在你们不举证了,这不是构陷吗?但是我看,公诉人还是做了大量的工作,我还看到公诉人的法律的良知,但是对你们不足的地方还是要提出来的。“ 违法审判,审判长请原谅我要当庭讲你们违法审判,你不要老火,你们贵州人爱讲老火审判长:请继续发表辩论意见。杨:谢谢审判长。首先,

14、管辖,已经写过很多材料了,也已经寄了材料给最高院,不展开说了。级别案件,地域管辖,都不符合,你们管辖从何而来?“ 审理过程当中,有哪一些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情形呢?排除非法程序当中,对于公安机关没有出示录音录像,只凭他们自己书写的说明,居然没让一名警察出庭作证,本辩护人知道这不是由审判长合议庭所能决定的,但是在法庭上审判长你是最权威的,这种模式,如果新刑诉法实施之后,全国都是这样搞,那就太危险了。审判长:杨金柱律师, 请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 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应当遵守律师法的规定, 不得使人产生有合理怀疑有可能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杨:我对自己的法庭言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我特别要强调的是

15、,对于潘某某的包庇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是秘密审理的,国家秘密是非常清楚的,侦查阶段的秘密,在审判阶段也早就不是秘密了嘛。“ 特别是举证阶段,侦查终结报告是不是国家秘密的问题,我不讲内容,只讲形式,这个报告是国家秘密吗?这个讲到天上去,这不是全世界的笑话?这有什么不能公开的?公开了要承担法律责任?杨金柱公开了,我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我就等着你贵阳警察来抓我,看我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当然我知道这不是你合议庭决定的,但是你是审判长,你坐在法庭上你是至高无上的,你法律人一看就知道不是什么国家秘密的嘛。“ 这次审判,还是有一点进步的,我表扬一下,谢谢法庭。“ 下面我讲证据之辩,十六个字,一,自相矛盾,漏

16、洞百出,二,非法证据,必须排除。我一直没有听到公诉人发表的质证意见,我期待在第二轮辩论中,听到公诉人你们的质证意见,我根据公诉人的意见进行我的证据之辩,到时我有可能会强烈要求恢复法庭调查,看我的身体和心情再说。“ 最后,是黑白之辩。十六个字,四个特征,均不构成,如此构陷,天理不容。“ 组织特征,完全不构成。同心会,与本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2008 年的侦查卷的封面上就是一个花梨帮,没有同心会,2010 年的材料当中, 既无花梨帮, 也无同心会, 但是起诉书无一字花梨帮,只有同心会。 同心会就是一个大货车司机互助会,不黑。随后加入,纯粹是无稽之谈,无证据支撑。花梨帮,一种是黎猛花梨人在开阳县读书,另一些可能是有一些花梨人,参与打架,但是他们没有钱,所以七一专案组要把它合并到一起去,合并到黎庆洪那里去。“ 经济特征。起诉书指控了49 个事项,但是举证只有第1、2、4、7四项,你这个经济特征怎么具备?首先我要讲黎庆洪的经济来源的,第一桶金,公诉词矛盾,一方面把黎崇刚不起黑社会了,把黑老二,不指控了,黎崇刚的钱,以黑夺矿,还能够成立吗?随着公诉人放弃了对黎崇刚的指控,但是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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