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江右商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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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江右商的经营方式在 中国封建经济结构中,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具有明显的同一性。这种同一性突出表现在,以农业经济为主体的自然经济中包含着商品经济成分;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之间、商业经营方式与个体家庭、家族的内部分工之间有着必然和广泛的联系。明清时期的江西地区尤其是这样。由于江西商人多为因家境所迫而外出谋生的小商人,因此,江西商人中最常见、最大量的经营方式是个体经营,而整个家庭,则是以农业为本,以商补农。于是男子外出女子持家,或父兄外出、子弟持家,就成为江西商人家庭的基本分工。 光绪江西通志列女传记载了大量丈夫常年经营在外,妻子居家侍父母、抚孤幼的事例, 这是江西商人所以能够撇下家庭拖累、肇远服贾

2、的重要因素。如南昌黄庭继,“客游南畿,家徒壁立。 (妻)陈(氏)宵分纺织以供薪水”1 。南城夏曦远经商于粤,妻兰氏居家筹理, “每寒暑,兰(氏)手制衣服寄舅姑”2 。南昌杨俊远经商于蜀,妻氏奉姑,每尝辛苦3 。玉山徐一鸿依内兄客游杭州,其妻昌氏始则以“纺织具甘旨”,后“失织纤业,乃学糊锡箔取给升斗,自灌园蔬,买小秫饶儿女,而己食糠麋”4 。同邑吴士哲贸易姑苏,养母抚孤,皆赖妻林氏,得“无内顾忧”5 。丈夫出外经商而妻子孤苦持家,成为江西商人家庭分工的基本形态之一。也有父兄经商而子弟持家者。如东乡王某 “商于金陵, 以家事付(子)曙斗” 6 。崇仁黄二严, “父客外三十余年,严事母孝,教幼弟皆成

3、立”7 。广昌毛普圣,父客外二十年无音耗。及普圣长成,身出访父,遍历九江、长沙、武昌、宝庆、岳州,“卒得父于旅舍” 8 。又如南昌刘元成,兄客湖南衡阳,元成“以馆谷养父母”9 。金溪李应科,“父殁时,三弟皆幼,提挈之,至于成人。弟贾于外,数亏负。(应科)岁寄馆谷资之,又独力支全家十余口,不贻弟内顾忧”10 。乐安陈遵鲁,兄外出经商,遵鲁持家,“事寡母以孝闻”11 。 还有的家庭则是父子、兄弟分头外出, 各自经营者。 如吉水周西岫因商死于江南,而其子亦因服贾远游, 竟不知乃翁死讯12 。 南丰王仁客吴楚, 其弟则商粤西, 卒死其地 13 。南昌刘善萃“服贾汉口” ,而“兄羁旅滇南久无音耗”14

4、。这类现象,多半出现于一些劳动力较为充足的家庭。至于那些父子、 兄弟相偕外出者,其经营规模自然更大,活动范围也更广。如瑞昌陈秀元, “随父贸陕西,腰缠万贯”15 ;临川张世远张世达兄弟,“家贫,贷赀买纸,互往汉口贸易” 。他们作了分工:一人在家乡收购纸张,兼顾家小;一人则远售汉口,交替进行,形成了简单的购销分工。同邑余承恩,亦“与兄服贾荆门,更替往返”16 。玉山王允聪,“兄弟三,聪居幼,父母早逝,家故贫。弱冠,负贩营生。及壮,与兄商开宏盛烟作,贸易姑苏。年余,两兄继亡,聪独自筹度,置田产,累赀巨万”17 。王允聪兄弟实际上又形成了生产、销售一条龙的经营特点。这些都是父子、兄弟相偕经商的例子。

5、而且,长子卒,幼子补,佐父经营,在江西商人中似乎相沿成俗。此外,在一些劳动力充裕、家产相对富有的大家庭或家族,在家庭内部实行较为有计划的职业分工,商业活动也被纳入整个家庭、家族的自然经济结构中。如会昌欧阳振銮,父亡后秉家政, 诸弟“或士或商, 各安其业,无敢舍生以嬉者”18 。金溪周氏为大族,周坤持家,家范严肃,耕读商艺,各职一业,食指赢千,无敢喧嚣19 。这些都是在自给自足经济条件下家庭有计划分工的典型例子。这些家庭分工的一大特点即在于,“耕读商艺”各业,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同治玉山县志记载吴敦朝一家的分工更为详细:敦朝有七子, 士发居长, 次士登、 士仰、 士哲、 士勋、 士沛、士昱。敦朝

6、殁,士发理家政。“念治生非勤莫济,命登、沛整理山田,仰、哲贸易姑苏,而己亲课勋、昱以学。仰、哲早逝,发抚嗣孤如己子。时登、沛手植成材,发弃书,偕登售木武林,居焉。所得赀,寄归养母。属勋、昱摄其总。, (发殁,登理家),登年老,委家事于勋、昱。食指逾千,雍睦无间。”20 独自经营父子、兄弟相偕经营家庭、家庭内部有计划的分工, “商、贾、农、艺”各职一业,构成江西商人个体经营方式及家庭分工的三个层次。无论哪种方式, 都是以家庭内部其他成员无条件的资助和自我牺牲为前提和代价的。因此,对于大多数江西商人来说,首先要承担的必然是对家庭的义务。这也部分地决定了江西商人商业资本的流向和出路。不惟如此。由于商

7、业经营, 尤其是长距离跨省际的贩运贸易,要冒财产甚至是生命的风险。为减少这种风险,弥补个体经营上的不便,江西商人还往往以亲族、同乡或同行业关系组成区域性商贩集团,称为“客帮”。徐珂清稗类钞说:“客商之携货远行者, 咸以同乡或同业之关系,结成团体, 俗称客帮。”21 商帮经营在江西商人中也很突出。顾炎武说:徽商在外,“遇乡里之讼,不啻身尝之,醵金出死力,则又以众帮众,无非为己身地也。近江右(商人)出外,亦多效之。”22 不过,这种以亲族同乡或同行业为纽带结合而成的商人集团,并非股分制形式下的合资或集资经营者,而只是一种松散和临时性的商贩结合体,在这类结合体中,每个商人都有各自经营的商品货物。但其

8、中如有人亏负或发生意外,则众人共同扶持帮衬。严格地说,这是同乡或同行业之间的互助形式,而非经营方式。德化黄学宏“运漕北上,适同帮乔氏兄弟亏粮,宏倾囊赔补”23 。在漕运税粮的同时,挟带私货贸易已成惯例。黄学宏与乔氏兄弟伙同漕运,同“帮”却不同“本”。否则,一亏俱亏,而不是由黄学宏“倾囊赔补”。彭泽张宠遇挟赀贾于苏北盐城,“有同县某贾六人因事坐系,为狱卒所苦,势将瘦毙。(宠遇)百计营谋不得出。乃倾囊走百里,因同乡官以巨金贿当路,卒免六人于难”。后其一病死,宠遇又为其购置棺木,扶柩归葬24 。这里,张宠遇只是出于同乡关系,才倾囊营救六人。而下狱的六人,或为同帮贸易。南昌胡哲启,“服贾宝应, 货值千

9、金, 行户窃售, 不偿价。 客伴怂恿控官不听,垂囊而归” 25 。这里的 “客伴”也非同本贸易者, 否则毋须 “怂恿”,自行告官即可。 同治瑞州府志 记载高安梁懋竹一例,更能说明客帮之间的资本关系:懋竹“尝偕二友贸易,舟洞庭。夜半,盗挟利刃索财甚急。(懋竹) 倾囊与之。 盗复向二友, 竹绐之曰: 此吾兄弟耳。 盗遂去。” 26 从这段材料来看,梁懋竹与“二友”显然各有本金,只是结伴偕行而已。同本贸易则与上述情况迥然不同。如南昌雷可权,“尝与黄文魁同本贸易。甫二年,而文魁病故。可权经理医药埋葬,每岁必赡其孤,且延师教之。比长,仍给二百银助其生息”27 。大庾刘永庆,“崇祯时与同邑易明宇往来贸易吴

10、越间, 颇相友善。 岁壬午 (崇祯十五年年) ,明宇病笃, 以妻子相付托。 永庆曰: 是吾分也。微子言,吾将恝然耶?已而明宇死,值丙午(康煕五年)兵变”,明宇家产焚荡贻尽,永庆为其赡妻子。已丑(康煕四十八年),易妻死,殡葬之。其子若女婚嫁,, 皆竭力毕之。复分己产并童仆给与,为终身计28 。又有殷、黄二姓,清初伙同贸易至四川,于梓橦县重华场定居, “亲同手足,后各婚配,不欲分离,因合姓焉”29 。由此可见,同本贸易虽然也多发生在亲友、同乡之间,但相互之间一般要承担经济上和道义上的责任。这种形式下双方相处的关系也较为融洽。否则就无法“同本”,纵使“同本”了,双方维持的时间也不可能长久。在个体经营

11、、 家庭分工协作经营、结帮经营以及同本集资经营的基础上,伙计制度在江西商人中也有所发展。这是商品经济和商业资本发展的必然结果。所谓“伙计”,按照明人沈思孝的解释就是:“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一人出本,众伙共而商之。”30不过,在江西商人中,伙计制度下的主伙或伙东关系一般掩盖在亲友、同乡关系之下,因此关系相对和谐。金溪黄瑜,“年十三,随叔父显达客新喻,念母氏孀居,且春秋高,每于无人处挥泪。显达侦知,命归省”31 。会昌萧维三,从父命依“母族兄”贸易蜀中32 。这二例反映出亲友关系前提下主伙关系的基本情况:伯、舅为主,侄、甥为伙。虽然赢利分配情况不详,但却可以推知,黄瑜、萧维三二人所得当不是分成

12、,而只是佣金。下面一例也可资佐证:崇仁吴禹七岁遭父丧,与“其叔居货于市,合守之。叔日给米半斤,禹食其半,私归其半以养母” 。33 这里, 吴禹与其叔之间的伙主关系更加明显,吴禹为伙所得, 仅是自身活口之资, 充其量也不过略有剩余济家养母。在伙计制度下, 又有不少是主东出资,伙计单独外出经营的。如前述金溪李先诚为周进士“经理店业”,即是。再如东乡陈登瀛,“商于楚北之汉口,以笃实称。滇南高某闻其名,寄托重赀,畀营运。于是自滇、黔岭南以达吴城,无不设有巨肆,行旅暂辏,信贷来往,皆主登瀛”34 。由于材料的限制,我们还无法弄清楚这种形式下主伙之间赢利的分配情况,但却可以肯定与前一种方式不同,伙计所获远

13、不止佣金,当有一定的分成。特别是陈登瀛之例,更能说明。下面一例, 则反映出主伙之间的法律 关系;新城涂肇新以服贾致富,晚年家居,不轻易出,“尝付巨金与伙某往吴营贩。某荡其资,买二妾回。或唆肇新械某送官,新笑曰:彼虽不义,但取我之财,而致彼败名丧命,何忍乎?竟置不理”35 。由此可见,伙计败耗主东本钱,主东不得擅自惩治,而须告官公理;而一旦告官,伙计轻则败名,重则“丧命”。这正反映了清代雇工人的法律地位。明代中后期,用傅衣凌先生的话来说,是一个“自由奔放”的时代,政府对商业活动的干预也相对减少。因而,包括江西商人在内的各地商人活动自由性也较大。伴随“严肃冷酷”的雍乾时期的到来,清政府对民间商业活

14、动的干预也有所加强,反映在江西商人中,其表现有二:一是政府积极寻找代理人,促使部分商人官商化;二是以“召商”的方式调剂地区间物产的不平衡。江西商人的官商化主要发生在盐商中,临川李宜民、李秉裁叔侄是典型人物。李宜民初因经商不利,往广西桂林,佣书自给,积有余赀。后往广西太平土司一带从事贩运活动。这是一位颇具胆略心计的知识型商人,同治临川县志记载:雍正年间,大府议两广盐法, 裁商鬻归官, 所在置粜运。 有司以宜民诚悫练达,令其勾当。 , 既而桂林、柳州、浔州、太平、镇安诸盐禀悉任之。乾隆戊寅(三十三年),大府复议罢官销,集商运,无敢应者。粤商率其众请于大府曰:“非宜民不可。 ”宜民乃规画公利,岁发巨

15、舶百余艘,濒海出滩峡,水风宴如,运日济。大府寻议加引,诸商畏缩,皆谢去。(宜民)遂独任焉。而鹾务日见起色,家益日饶。 36 这段材料一方面向我们提供了清代地方官府对盐业的垄断及对盐商多方敲剥的情况,一方面也描述了李宜民由一般商人转变为官商的发家史。从时间上推算,李宜民督理广西、云南一带盐务前后长达数十年之久。后其侄李秉裁亦赴粤,宜民令其“督梧州盐埠,刷弊杜私,深赖其力”37 。道光时,丰城盛朝澜则因在广东经营盐业致富,捐赀议叙广东盐课司提举38 。同治三年,有人揭发江西督销盐引委员、广西候补道程桓生“把持盐务,借督销之势,使其父程颖芝于安徽省城开设合和盐行,其弟江西候补知县程朴生于饶州开设泰和

16、盐行。名为督销盐引,实则利归于己。”39 李宜民和盛朝澜分别代表着江西商人官商化的两条不同途径:一为官府笼络, 一为自行捐纳。 而程桓生则是官商的共同归宿。召商经营,主要出现在与国计民生攸关的行业,最大量的是盐和粮食。乾隆三年,以宁都食盐供给不时, “召募土著商人,开设子埠,以便乡民买食。”40 三十五年,两江总督高晋等奏称: “吉安引盐,现在设立公店,仅守一隅,销售未畅。不若水贩分运,多销官引。惟因从前水贩买盐,销售行止,得以自由,不免有趋贵避贱之弊,请酌量定议,责成埠商,积习可除。 ”41 这类招商,实际上是增加食盐的销售网点,对于解决边远地区民户的食盐断销问题 是有好处的。粮食也是如此。在清代,江西继续保持着两宋以来全国主要水稻产区和重要大米输出省的地位。国家对关乎国计民生的粮食的管理和调剂,除通过仓储制度,灾欠赈粜、平抑粮价外,另一个重要措施就是招商贩运,调剂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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