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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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勃利县人民法院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办法发布时间: 2012-08-27 14:14:38 第一条为了更加有效地接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社会监督,确保法官严肃执法、公正裁判,设立勃利县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二条纪检组监察部门设立投诉、举报办公室, 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条例所规定所有监察对象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一)贪污受贿;(二)徇私枉法;(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隐瞒或者伪造证据;(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秘密;(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七)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八)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

2、造成严重损失;(十)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十一)乱收费、乱拉赞助等违反诉讼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十二)为案件指定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十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三条纪检监察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接待室由专人负责管理和接待。要采取各种措施公开举报电话和公开投诉、举报信箱、电子邮箱。受理投诉、举报人采用电话、电报、信函、面谈等方式进行的投诉、举报和代为他人进行的投诉、举报。第四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举报工作秘密。第五条纪检监察部门对于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必须受理。对下列举

3、报,根据情形,予以处理:(一)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审判庭申诉或申请再审;(二)对不属于本院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告知举报人向于案件有关的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三)投诉、举报人向基层人民法院投诉、举报确有困难的,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递交或转办。第六条投诉、 举报办公室接待举报人,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在征得投诉、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投诉、举报办公室接受举报电话,必须细心接听,如实记录。人民法院投诉、 举报办公室对举报信函、电子邮件和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逐件拆阅、登记。第七条投诉、举报办公室可以要求举报人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

4、位、职务、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及其他有关证据。对不能提供具体情况的举报也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第八条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 由投诉、 举报办公室工作人员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对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步审查或移交监察部门办理;(二)对不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监察部门办理;(三)对重要的举报及时向本院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四)对情况特殊的举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以其他方式处理。第九条经初步审查, 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不需要进行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审查报告。经初步审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对署名投诉、 举

5、报, 投诉、举报办公室应当将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回告投诉人、举报人。第十一条投诉、举报办公室对投诉人、举报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严格保密:(一)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投诉、举报的内容;(二)严禁将投诉、 举报材料转给被投诉、被举报的单位、 被投诉人、 被举报人;(三)接受投诉人投诉、举报人举报或者向投诉人、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不暴露投诉人、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四)未经本人同意, 对社会宣传报道不得公开投诉人、举报人姓名、 工作单位。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从事各项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举报人和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 侵害投诉人、 举报人及其亲属; 侵害与投诉人、举报人有关的证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投诉、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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