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英国法英国王朝更替:(一)诺曼王朝威廉一世(1066-1087),威廉二世(1087-1100) ,亨利一世(1100-1135,斯蒂芬(1135-1154) (二)安茹王朝亨利二世(1154-1189),理查德一世(1189-1199) ,约翰(1199-1211) (三)金雀花王朝 亨利三世(1216-1272),爱德华一世(1272-1307) ,爱德华二世(1307-1327),爱德华三世(1327- 1377),理查德二世(1377-1357)(四)兰加斯特王朝 亨利四世(1399-1413),亨利五世(1413-1422), 亨利六世(1422-1471) (五)约克王朝 爱德华四世(1461-1483),理查德三世(1483-1485 ), (六)都铎王朝 亨利七世(1485-1509),亨利八世(1509-1547), 爱德华六世(1547-1553),玛利一世(1553-1558 ),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 (七)斯图亚特王朝 詹姆士一世(1603-1625),查理一世(1625-1649) ,查理二世(1660-1685),詹姆士二世(1685- 1688)威廉三世(1688-1702),玛丽二世(1688- 1694),安妮(1702-1714) (八)诺诺威王朝 乔治一世(1714-1727),乔治二世(1727- 1760),乔治三世(1760-1820),乔治四世 (1820-1830),威廉四世(1830-1837), 维多利亚(1837-1901) (九)萨克斯—哥达王朝 爱德华七世(1901-1910) (十)温莎王朝 乔治五世(1910-1936),爱德华八世(1936 ),乔治六世(1936-1952),伊丽莎白二世 (1952-)第一节 英国法的形成与演变 英国法的源头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自5世 纪中叶起,盎格鲁·撒克逊等日耳曼部落逐渐从欧洲大 陆侵入不列颠,其部落原有习惯相应演变为习惯法。
英 国法的真正历史被认为开始于诺曼征服, 因为1066年 的诺曼征服对英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诺曼 征服后建立了诺曼王朝,加强中央集权制,建立并完善 皇家司法机构,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过程,使统一的封 建法律体系的建立成为可能由此, 逐渐形成了英国 法的三大渊源: 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从而使英 国封建法律体系得以确立在此之后,英国法很少发生 实质性的变化 一、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066年至17世 纪中叶) 1.普通法的形成普通法,作为一种法律渊源,指12世纪前后由普通法院创制 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英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 英国中世纪中央集权制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1)中央集权制的建立 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宣布盎格鲁· 撒克逊习惯法继续有效;同时,将在诺曼底统治时期的行政管 理方式带到英国首先大批没收盎格鲁·撒克逊贵族的土地,宣 布自己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并进行有条件的分封1086 年在全国进行广泛的土地调查,编成土地调查清册,即所谓“末 日审判书”,它使得每个封建主的财产分布及其收入状况一览无 余,无法逃避任何赋税这些措施为中央集权制奠定了基础 (2)统一的司法机构的建立①诺曼征服前,英国没有统一的皇家司法机构,各类诉讼皆由 古老的部族法院、百户法院以及后来出现的领主法院和教会法院 管辖。
②威廉宣布保留上述机构,但要求其根据国王的令状并以国王 的名义进行审判;同时引入诺曼底时代的管理机制,建立了由僧 侣贵族和高级官吏组成的御前会议③“御前会议”逐渐分离出一系列专门机构分别行使皇家司法权 理财法院(“棋盘法院”)专门处理涉及皇家财政税收的案件 民事诉讼高等法院专门处理有关契约、侵权行为等涉及私人利益 的案件王座法院专门审理刑事案件和涉及国王利益的民事案件 同时,为扩大皇家法院管辖权,建立统一法律秩序,法官开始巡回审判④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重大司法改革极大地促进了普通法的产生1179年温莎诏令将巡回审判变成定期和永久性制度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和1176年诺桑普顿诏令建立了由陪审团参与审理和由皇家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度1179年大巡回审判诏令引入新的审判方法解决土地所有权争端 2.衡平法的兴起衡平法,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形式的 判例法,是14世纪左右由英国的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 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为正义为 基础而得名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为弥补普通法的缺 陷而产生的1)经济社会关系快速发展 新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大量涌现,要求法律作出相应调整。
(2)普通法自身存在的缺陷①普通法保护范围由令状确定, 极其有限 令状是由大法 官以国王的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令状者必须履行某种行为的命 令普通法院的诉讼必须以诉讼令状为基础,原告只有申请到 合法的令状才能起诉但13世纪后半期以来,令状及其所记载 的诉讼形式的种类被严格固定下来,对于在新的商品经济关系 中形成的权益,人们很难在普通法院找到合适的诉讼形式来加 以保护②普通法形成于封建自然经济中,这导致它内容僵化③救济方法有限它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而且只能 针对现实的损害对于无法以金钱衡量的损失以及当事人将来 可能遭受到的损失,对于受害人制止侵权行为的要求,救济都 无法实现 (3)衡平法的发展有一个历史过程在中世纪英国人的观念中,国王是公平、正义的源泉,行使着最高审 判权于是,依靠普通法得不到保护的当事人依据自古 形成的习惯直接向国王请求裁决,国王则转交给大法官 大法官审理案件时,不受普通法诉讼形式的限制,不 实行陪审, 也不引用普通法判例, 而是依据“公平”、“ 正义”原则,对案件作出适时判决15世纪时,大法官及其助手正式形成衡平法院(大法官法院),创制出越 来越多的衡平补救措施和规则,逐渐发展成独立于普通 法之外的衡平法律体系。
3.制定法的发展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以明文制 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 制定法作为英国法的第三大渊源, 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组成部分之一,其地位是随着国会立法权的 加强而逐渐提高的1)英国封建时代享有立法权的主要是国王, 13世纪后作 为等级代表机关的国会成立后也分享了部分立法权14世纪时 ,国会获得颁布法律的权力2)1343年起,国会分为上下两院, 上议院(“贵族院”) 由僧侣贵族组成,下议院(“平民院”)由地方骑士和市民代表 组成1414年起,法案必须由下院向国王提出,征得上院同 意后方可制定为法律,国王对法案有否决权总体上看,资产阶级革命前,国会并未取得至高无上的立法 权,其立法权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国王制定法不过是对普通法 和衡平法的补充 二、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17世纪中叶 至19世纪30年代) 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 制定法地位提高君主立宪政体确立,王权受到极大限制同时,议会主权原则确立,国会成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形式上不受任何限制,国王不得行使否决权 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首相是王国最高行政首脑3.普通法和衡平法内容上得到充实, 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这一时期,出现了大量普通法著作和汇编,其中,布莱克斯东的《英国法释义》对普通法的系统化起了很大作用三、19世纪的法律改革(19世纪30年代至 20世纪初)改革前:选举制度陈旧,保守势力把持国会;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管辖权交错,程序规则复杂;以边沁为首的功利主义学派主张通 过全面法典化实现对英国法律的彻底改革1、对选举制度进行改革1832年通过《选举改革法》, 但妇女 的选举权仍然没有得到确认2、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但并不意味着取代了相关领域 的判例法3、对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 1873年通过、1875年生效 的《司法法》将所有法院统一在一个法院系统中,并废除了令状制度及其所确立的诉讼形式,减轻了普通法的僵化程度 四、现代英国法的发展(20世纪以来) 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2.选举制度进一步完善1928年的《人民代表法》 规定男女享有平等选举权,20世纪70年代末基本确立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4.欧洲联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因为英国于 1972年正式加入欧共体) 第二节 英国法的渊源一、普通法 从法源意义上看,指的是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 来的一套法院规则。
1.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英国遵循先例原则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 程尊重其他法官的判决并在今后的审判中加以引用恰 好是普通法形成的重要条件, 但在最初这只是出于统 一法律规则, 扩大皇家法院管辖权的需要至19世纪 ,随着官方判例集制度的建立,这一原则才最终确立 简言之,遵循先例原则就是“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即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一般而言,它具有以下要点:(1) 欧洲法院在解释欧洲联盟法时所作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都有拘束力;(2) 上议院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有拘束力(1966年以前,上议院也必须遵循自己先前的判决); (3)上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拘束力,除特别情况外,民事分院必须遵循自己先前的判决;(4) 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均有拘束力,但对其自身无拘束力,不同分庭之间一般会相互遵 循对方作出的判决;(5) 所有下级法院均受高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它们的判决对其他任何法院及其自身无拘束力皇家刑 事法院判决的效力与下级法院基本相同,对下级法院 及其自身只有说服力而无拘束力注意,在一个有拘 束力的判决中,只有它的核心部分——判决理由,才对今后类似的案件有拘束力。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中最重要的原则,其优点是:公正性、确定性(由于大量的法律点已在先例中确定下来,找出在特定案件中适用的法律原则相对比较容易)、灵活性、可预见性其缺陷在于:法官难以全面了解判例;易造成法律的不灵活和过于僵化;限制了法律的发展及对社会观念的及时反映 二、衡平法 1.衡平权利和救济方法由于普通法拘泥于现成的令状及其诉讼形式,无法保 护人们在新的社会关系中形成的权益,衡平法院便在判 实践中逐渐创制出许多新的权利和救济方法,其中较为 重要的有:“信托”:早期称“受益”,即甲为了乙的利益而获得控 制其某项财产的法律权利信托制是衡平法对英国法的 最大贡献之一衡平法上的赎回权”:抵押人有权从抵押权人手中收 回其财产部分履行”:在某些情况下,普通法要求有书面契约 如果无书面契约,而其中一方已部分地履行了契约义 务,衡平法可以强制另一方履行他那部分义务 “衡平法上之不得自食其言”:如果契约一方通知另一 方他无意行使某项合法权利,在某些情况下,他不得违 背这种诺言禁令”:衡平法最重要的救济方法之一有多种形式 :义务性禁令是一项强制当事人为某种行为的命令;禁 止性禁令是一项不允许为某种行为的命令;预防性禁令 旨在禁止当事人做另一方将来打算做的事;中间性禁令 可在全面审判前获得,旨在维持某种状况。
特别履行”:强制履行一项契约的命令它只适用于 普通法上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情 况下例如,在涉及土地、稀有财产或个人动产的转移 的契约中,损害赔偿显然是不够的 “纠正”:当一项书面文件未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时,衡平法院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予以纠正撤销”:如果当事人一方是某种不公正或违法行为的受害者,该契约得予撤销返还”:责令当事人归还因欺诈所获的金钱 2.衡平法的诉讼程序衡平法诉讼程序的基本特点是:简便、灵活,以快速 、经济、切实解决当事人的争端为宗旨衡平法院的诉讼不必以令状为起点,只要有原告的起 诉书即可,而且起诉书也不拘形式审理案件时不采用 陪审制,出无需证人出庭作证和法庭辩论, 而是由大 法官进行书面审理, 最终作出判决最初,衡平法也 不要求严格遵循先例 3.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