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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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 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6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九日 1青岛新纪元安全文化中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共六章 四十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2青岛新纪元安全文化中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

2、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 、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 条例。3青岛新纪元安全文化中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 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 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 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 元

3、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 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青岛新纪元安全文化中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 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等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100人以上1亿元以上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50人以上100人以下5000万元

4、以上1亿元以下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10人以上50人以下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一般事故3人以下10人以下1000万元以下5青岛新纪元安全文化中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 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 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 法追究责任。6青岛新纪元安全文化中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

5、故调 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 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 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 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7青岛新纪元安全文化中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 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 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 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8青岛新纪元安全文化中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

6、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 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 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9青岛新纪元安全文化中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 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

7、至国务 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10青岛新纪元安全文化中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 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 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

8、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11青岛新纪元安全文化中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 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 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 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12青岛新纪元安全文化中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事故

9、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 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 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 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 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 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 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 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3青岛新纪元安全文化中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 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 员

10、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 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 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 现场重要痕迹、物证。14青岛新纪元安全文化中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 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 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 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 和举报。 15青岛新纪元安全文化中心生产安

11、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 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 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 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 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 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 行调查。16青岛新纪元安全文化中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 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

12、日内(道路交通事故、 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 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 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 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 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 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 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 17青岛新纪元安全文化中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 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

13、以及工 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 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 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 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 查组的工作。 18青岛新纪元安全文化中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 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 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19青岛新纪元安全文化中心

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 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 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 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 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20青岛新纪元安全文化中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 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 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 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 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第

15、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 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 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 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21青岛新纪元安全文化中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 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 ,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 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 不超过60日。22青岛新纪元安全文化中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

16、亡和直接经济 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 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23青岛新纪元安全文化中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 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 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24青岛新纪元安全文化中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 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 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 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 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25青岛新纪元安全文化中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章 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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