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住宅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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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专项学6月16日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 年8月1日起实施。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年版)同时废止。其中建筑专业有强制性条文41条,建筑设 备专业有强制性条文24条。 5.1套型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 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 功能空间。 5.3厨房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 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卫生间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 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层高和室内净高5.5.

2、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 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 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 积的1/3。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 厅)时,至少有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 应低于2.10 m。 5.6阳台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 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5.6.3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 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 以上的 不应低于1.10m。 5.8 门窗5.8.1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 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 护设

3、施。 6.1 窗台、栏杆和台阶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 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 置防护设施。6.1.2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 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6.1.3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 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 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 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 坠落措施。 6.2 安全疏散出口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 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

4、的户门至安全出 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 口不应少于2个。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 ,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或 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 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 安全疏散出口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 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 的距离不应小于5 m。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 6.3 楼梯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 ,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5、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 水平距离。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 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 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 的措施 6.4 电梯n6.4.1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n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 的高度超过16m 时;n2.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 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 时 ;n

6、3.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 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 时 ;n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 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 时。 6.4 电梯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 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 ,应采取隔声、减震的构造措施。 6.5 走廊和出入口6.5.2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 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 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 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6.5.2位于阳台、外廊

7、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 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 无障碍设计要求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 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6.6 无障碍设计要求n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n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n 最大高度(m) 1.50 1.00 0.75 0.60 0.35n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 供轮椅

8、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 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 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 坡过渡。 6.6 无障碍设计要求n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 以斜坡过渡。n 6.6 无障碍设计要求6.6.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 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 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 于1.

9、20m。 6.7 信报箱6.7.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9.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 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 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 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6.9.6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 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 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10 附建公共用房6.10.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 、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 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 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6.10.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 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7.

10、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7.1.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 得冬季日照。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 天然采光。7.1.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 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2 自然通风7.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 通风。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 于地面面积的5%。 7.3 隔声、降噪7.3.1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7.3.2

11、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 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 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 量(RW+Ctr)应大于51 dB。 7.4 防水、防潮7.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能 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7.4.2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 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7.5 室内空气质量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 7.5.3的规定。 表7.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污染物名称 活度、浓度限值氡 200(Bq/m3

12、)游离甲醛 0.08(mg/m3) 苯 0.09(mg/m3) 氨 0.2(mg/m3) TVOC 0.5(mg/m3) 8.1 一般规定8.1.1 住宅应设置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 8.1.3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住宅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设置分户水表; 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 分户热计量装置; 3. 设有燃气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燃气表; 4. 设有供电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电能表。 8.1 一般规定8 1.7 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 置在共用空间内: 1. 公共功能的管道

13、,包括给水总立管、消 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 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设置在开 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 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 外; 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8.2 给水排水8.2.1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8.2.2 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6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 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10 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 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 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

14、 8.2 给水排水n8.2.11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 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 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 出。 n8.2.12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 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坐便器安装洁身器 时,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严禁与中 水管连接。 8.3 采暖8.3.2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建筑所在地 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 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 采暖主体热源。 8.3.3 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 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热水温度和 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散热设备等因素确定 。 8.

15、3.4 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每一个房间的 热负荷计算。 8.3 采暖n8.3.6 设置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 应低于表8.3.6的规定。 表8.3.6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n 用房 温度()n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n 厨房 15n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道 14n8.3.12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 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 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中能效等级3级 的规定值。 8.4 燃气8.4.1 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住宅内 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应在0.75 1.5倍燃具额定范围内。8.4.3 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 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 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 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8.4 燃气8.4.4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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