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约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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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採購合約之法律實務作者:劉緒倫律師,德律律師事務所,本會常務監事採購可分為財務的採購、勞務的採購及 勞務與財務結合的採購。採購最基本的關係是買賣,但涉及勞務的採購或財物製造訂購時,會涉及委任或承攬的法律關係,十分複雜。如又是國際採購時,其複雜程度更高。一般採購會涉及招標、訂約、履約、驗收、保固、爭議處理等階段。而文字的使用,更扮演重要角色,以合約而言,常見有用契約、合約、協議書、同意書、覺書、預約、備忘錄等用語。法律上而言,用語的差異並不重要,端視實質上當事人的關係,如果當事人已具備交易標的、交易價格、交易條款買賣要件時,雖然名之為備忘錄,仍已構成有效的契約關係,雙方當事人應加以遵守。但用語的

2、不當,會引起爭議,會導致權利、義務的不清楚,當然要小心。法律是精心設計並經立法院立法的用語。我國法律多沿襲國外的制度,其用語常與傳統的用法相異,更有一些用語係傳統所無。又為達規範的目的,技術上轉譯的語句,十分常見。故生活上常見的說法,拿法律關係加以考量時,則會有出入。例如模具的採購,並非單純的買賣行為,常包含模具的開發、設計、保管、使用等相關權益,均應加以釐清,才能減少爭議。法律上財產的權利,可分為對人的權利及對物的權利,前者係債權,也就是對人的權利,後者是物權,也就是對物的權利。合約是債權、債物的關係,是對人的權利。權利人可依約向相對人請求的一種權利。既然是對人的請求權則相對人的信用、能力、

3、須要加以考量,而此種注意義務,應由立當事人自己留意。否則,自己要承擔不利的後果。故法諺稱:眼睛不開,荷包開即此意。簽立合約時,要確認相對人,是否依法有能力簽約,否則契約無效,前功盡棄。合約內容要符合自己的需求,履行契約的過程,則要本諸誠信原則,否則法律上即不會認同。驗收時要小心,保固責任也不能疏免。最好對爭議處理的格式,要仲裁或是法律訴訟,也可以在合約中加以約定;涉外合約涉及不同國的個體時,還要考慮合約準據法,到底要以何國法律為準,應加以約定。但不要以為合約定的清清楚楚,就保平安無事。指鹿為馬、黑的說成白的,在現代的社會中,還是會遇到。一個人如果要賴皮時,什麼樣的理由都可以用。合約定得清楚時,最大的好處就會讓立約人考慮一下,毀約的勝算和成本。一般人在作實際考量後,對很清楚的約定,是不會任意毀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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