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合同书03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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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 号 : 劳 动 合 同 书甲 方 : 乙 方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北 京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监 制2甲 方 :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地 址 乙 方 性 别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在 甲 方 工 作 起 始 时 间 年 月 日家 庭 住 址 邮 政 编 码 户 口 所 在 地 省 (市 ) 区 (县 ) 街 道 (乡 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和 有 关 规 定 ,甲 乙 双 方 经 平 等 协 商一 致 ,自 愿 签 订 本 合 同 ,共 同 遵 守 本 合 同 所 列 条 款 。一 、

2、劳 动 合 同 期 限第 一 条 本 合 同 为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3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生 效 ,其 中 试 用 期 至 年 月 日 止 。本 合 同 于 终 止 。二 、 工 作 内 容第 二 条 乙 方 同 意 根 据 甲 方 工 作 需 要 ,担 任 岗 位 (工 种 )工 作 。第 三 条 乙 方 工 作 应 达 到 标 准 。 三 、 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第 四 条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执 行 工 时 制 度 。执 行 标 准 工 时 制 的 ,乙 方 每 日 工 作 时 间 8 小 时 ,每 周 工 作 40 小 时 。执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3、 时 工 作 制 的 ,乙 方 平 均 每 天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8小 时 ,平 均 每 周 工 作 不 超 过 40 小 时 。4执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的 ,在 保 证 完 成 甲 方 工 作 任 务 情 况 下 ,乙 方 自行 安 排 工 作 和 休 息 时 间 。第 五 条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加 班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甲 方 安 排乙 方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应 支 付 不 低 于 工 资 的 150%的 工 资 报 酬 ;甲 方 安 排乙 方 休 息 日 工 作 又 不 能 安 排 补 休 的 ,应 支 付 不 低 于 工 资

4、 200%的 工 资报 酬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法 定 休 假 日 工 作 的 ,应 支 付 不 低 于 工 资 的 300%的工 资 报 酬 。乙 方 加 班 工 资 基 数 为 每 日 元 或 按 执 行 。第 六 条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必 要 的 劳 动 条 件 和 劳 动 工 具 ,建 立 健全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制 定 操 作 规 程 、工 作 范 围 和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制 度 。第 七 条 甲 方 负 责 对 乙 方 进 行 职 业 道 德 、业 务 技 术 、劳 动 安 全 、劳 动 纪 律 和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的 教 育 。四 、 劳

5、动 报 酬第 八 条 甲 方 每 月 日 前 以 货 币 形 式 支 付 乙 方 工 资 ,月 工 资为 元 或 按 5执 行 。乙 方 在 试 用 期 间 的 工 资 甲 乙 双 方 对 工 资 的 其 他 约 定 。第 九 条 甲 方 生 产 工 作 任 务 不 足 使 乙 方 待 工 的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的月 生 活 费 为 元 或 按 执 行 。五 、保 险 福 利 待 遇第 十 条 甲 乙 双 方 按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的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甲 方为 乙 方 办 理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手 续 。第 十 一 条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6、伤 的 医 疗 待 遇 按 国 家 、北 京 市 有关 规 定 执 行 。甲 方 按 支 付 乙 方 病 假 工 资 。6第 十 二 条 乙 方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的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的 有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以 下 福 利 待 遇 六 、 劳 动 纪 律第 十 四 条 甲 方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依 法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和 劳 动 纪律 。乙 方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和 甲 方 的 规 章 制 度 ,甲 方 有 权 根 据 规 章 制 度进 行 处 理 ,直 至 解 除 本 合 同

7、。第 十 五 条 乙 方 应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的 规 章 制 度 ,遵 守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生 产 工 艺 、操 作 规 程 和 工 作 规 范 ;爱 护 甲 方 的 财 产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积 极 参加 甲 方 组 织 的 培 训 ,提 高 自 身 素 质 。七 、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 解 除第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甲 乙 双 方 应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并 及 时 办理 变 更 合 同 手 续 :7(一 )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二 )订 立 本 合 同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8、 变 化 ,致 使 本 合 同 无法 履 行 的 ;(三 ) 订 立 本 合 同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发 生 变 化 的 。第 十 七 条 当 事 人 依 据 第 十 六 条 第 (二 )项 的 约 定 ,一 方 要 求 变 更本 合 同 的 ,应 将 变 更 要 求 书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另 一 方 应 在 15 日 内 (含 15日 )书 面 答 复 对 方 ;15 日 内 未 答 复 的 视 为 不 同 意 变 更 本 合 同 。第 十 八 条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本 合 同 可 以 解 除 。第 十 九 条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9、之 一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 (一) 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一)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者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按 照 甲 方 单 位 规 定 或者 本 合 同 约 定 可 以 接 触 劳 动 合 同 的 ;(一) 严 重 失 职 ,营 私 舞 弊 ,对 甲 方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一)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第 二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但 应 当 提前 30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8(一

10、)乙 方 患 病 后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不 能 从 事 由 甲 方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或 者 不 符 合 国 家 和 本 市 从 事 有 关行 业 、工 种 岗 位 规 定 ,甲 方 无 法 另 行 安 排 工 作 的 ;(二 )乙 方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仍 不 能 胜任 工 作 的 ;(三 )本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致 使 本 合 同无 法 履 行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11、 同 达 成 协 议 的 。第 二 十 一 条 甲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确 需 裁 减 人 员 的 ,应 当 提 前30 日 向 全 体 职 工 说 明 情 况 ,听 取 工 会 或 者 职 工 的 意 见 ,经 向 劳 动 和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报 告 后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一一一 濒 临 破 产 进 行 法 定 整 顿 期 间 的 ;一一一 因 防 治 工 业 污 染 源 搬 迁 的 ;一一一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的 。第 二 十 二 条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甲 方 不 得 依 据 本 合 同 第二 十 条 、第

12、 二 十 一 条 解 除 本 合 同 :(一 ) 患 职 业 病 或 者 因 工 负 伤 并 被 确 认 达 到 伤 残 等 级 的 ;9(二 )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 ;(三 ) 女 职 工 在 孕 期 、产 期 、哺 乳 期 内 的 ;(四 )在 甲 方 连 续 工 作 10 年 以 上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满 5 年 的 ;(一) 复 员 、转 业 退 伍 军 人 初 次 参 加 工 作 未 满 3 年 的 ;(一) 建 设 征 地 农 转 非 工 人 员 初 次 参 加 工 作 未 满 3 年 的 ;(一) 义 务 服

13、兵 役 期 间 的 ;(八 ) 集 体 协 商 的 职 工 代 表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内 自 担 任 代 表 之 日 起 5年 以 内 的 。第 二 十 三 条 乙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应 当 提 前 30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甲 方 ,甲 方 应 予 已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但 乙 方 给 甲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尚 未 处理 完 毕 的 除 外 。第 二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乙 方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甲 方 解 除 本合 同 :(一 )在 试 用 期 内 的 ;(二 )甲 方 以 暴 力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的 ;10(三 )甲 方 未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或 者 提 供 劳 动 条 件 的 ;(四 )甲 方 未 依 法 为 乙 方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合 同 期 限 界 满 后 ,因 甲 方 原 因 未 办 理 终 止 手 续 ,乙 方 要 求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关 系 即 行 解 除 。八 、 劳 动 合 同 的 终 止 、 续 订第 二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本 合 同 终 止 :(一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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