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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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实施办法(试行)镇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县脱贫攻坚部署要求和政策措施,进一步督促全镇各级各部门强化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确保脱贫攻坚工作的质量和实效,根据省市县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和镇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镇脱贫攻坚督查巡查(以下简称督查巡查)工作,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脱贫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中省市县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围绕脱贫目标、聚焦突出问题、督促责任落实、强化跟踪问效、遵循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第三条 督查巡查工作在镇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镇脱贫办具体组织

2、实施。巡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着力推动政策、措施、责任、成效落实。第四条 本办法督查巡查对象为承担具体脱贫攻坚任务的各驻村工作队和 16 个行政村。第五条 各村要加快建立本系统、本辖区督查巡查机制,切实做好全镇督查巡查的支持配合工作。对消极应付、弄虚作假,或是干扰督查巡查工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章第二章 督查巡查内容督查巡查内容第六条 督查巡查的重点内容:1.各村脱贫攻坚责任和年度脱贫攻坚任务落实情况(尤其是省考、市、县考指标的完成情况),脱贫攻坚专项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减贫任务完成情况,“六个精准”落实情况,重点扶贫项目实施、

3、争取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以及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措施,组织推进工作、开展督促检查等方面情况。2.县级部门脱贫攻坚责任和“八个一批”任务落实情况,包括行业扶贫任务分解下达、行业扶贫政策措施落地、行业扶贫项目资金安排、工作进展和扶贫成效等方面情况。3.包扶单位(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开展工作情况,包括帮扶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帮扶项目实施、扶贫资金使用、帮扶成效以及帮扶户数、驻村天数、工作日志(台账)、群众满意度等方面情况。4. 各村挂图作战情况,对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的日常监督情况。5.各村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问题,干部失职渎职、不作为、假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4、问题,或者其他倾向性、苗头性问题。6.镇党委、政府和镇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督查巡查事项。第七条 督查巡查工作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注重掌握贫困群众对脱贫攻坚工作的总体评价,善于发现和总结基层的先进经验和工作典型,如实指出并督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对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及时报请镇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第三章第三章 督查巡查组织形式督查巡查组织形式第八条 由镇纪委、扶贫等业务口抽调工作人员,成立镇脱贫攻坚督查巡查组,组织开展重点督查、日常巡查、综合巡查等活动。第九条 督查巡查主要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到村随机抽户,以明察暗访、实地查看、群众访谈、座谈汇报、问卷

5、调查、查阅资料等形式进行。原则上各小组每月开展督查巡查次数不少于 4 次,每次督查巡查不少于 4 个村。第十条 每次督查结束后,各小组都要及时、客观、深入总结本次督查巡查工作,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书面报告,并于 2 天内提交镇脱贫办整理汇总。第十二条 督查巡查人员应切实负起责任,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扎实开展督查巡查,积极提高工作效率。如发现违反相关规定或在督查巡查中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四章第四章 结果运用结果运用第十三条 各小组督查巡查报告由镇脱贫办统一整理汇总后通报全镇。对进展良好、成绩显著、群众满意度较高的进行表扬,对进展缓慢、成效不佳、群众满意

6、度不高的提出批评,并视具体情况进行表彰或处理。第十四条 凡被督查巡查组通报批评的村,第 1 次向镇党委、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限,并报镇脱贫办备案。因同一问题半年内被第 2 次通报批评的,由由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进行约谈,责令其对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镇脱贫办备案。因同一问题半年内被 3 次以上通报批评或累计通报批评 4 次的,对该村年度脱贫攻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进行问责处理。第十五条 凡被通报批评的县级包扶部门,由镇党委、政府报团长单位县纪委备案,第一次由驻村工作队向所在团长单位做出书面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限,并报镇脱贫办备案。因同一问题半年内被第 2 次通报批评的县级包扶部门,由该部门主要领导直接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做出书面检查,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限,报镇脱贫办备案。第十六条 凡连续受到 3 次通报表扬的,在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对该村酌情加分,并作为评选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 各村、各驻村工作队均应在 5 天内,将督查通报问题整改报告报送镇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镇脱贫办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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