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性侵女童案的现状、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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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性侵女童案的现状、成因及对策近年来,未成年女性(指未满18 周岁的女性)遭受性犯罪侵害案件的逐渐增多,幼女遭性侵犯的报道屡屡见于报端,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强奸、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强迫未成年女性卖淫等恶性的性犯罪案件的高发,给社会治安环境、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本文仅就未成年女性被害人受性侵害案件的现状、成因及对策进行较为粗浅剖析,借此希望引起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重视,让未成年女性被害人这一弱势群体能得到全社会的关注,预防和减少类似犯罪,使受伤的心灵能够得到抚慰。一、性侵女童案的现状。目前,我国未成年女性遭受性犯罪侵害的现状不容乐观,而且形势日趋严峻。仅2011 年安徽省

2、全椒县人民法院就审理4 起涉及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同比上升200% 。、部分学校、幼儿教育培训机构、农村分教点缺乏安全监管和安保措施,成为性侵害儿童案多发地。全椒县某小学年近 50 岁的老师葛某某, 从小学四年级至六年级一直担任女学生小萍的班主任。自2011 年元月份起 , 葛某某就对小萍产生邪念,利用老师和班主任的特殊身份,以谈恋爱为由,多次接近、引诱小萍。2011 年 2 月份 , 葛某某见时机成熟,从药店购买来避孕药,教小萍服用。 2011 年 3 月一个周末下午,在明知小萍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葛某某在自己家中和小萍发生性关系。此后,葛某某分别在家中和旅社与被害人发生十余次性关系。20

3、11 年 5 月 4 日,被害人亲属报案,当日下午葛某就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却称小萍是真心喜欢自己。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在流动人口较多的某些社区,治安条件较差,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作案环境,加害人多为女童的邻里、亲属等熟人。南京浦口一工人在到全椒岳父家走亲戚时,见隔壁邻居年幼女儿一人在家, 欲行不轨, 事迹败漏受到法律严惩。2011年 10 月 4 日上午 7 时许,郑某来到岳父邻居家,发现家中无人,随后进入被害人小丽(女,1998 年 9 月出生) 的房间,发现小丽睡在床上,腿和臀部露在被子外面,遂产生邪念,对被害人动手动脚。被害人惊醒后责令被告人停止,被告

4、人臵之不理,并欲行不轨,幸亏被害人母亲回到家中才就此罢手。2011 年 10 月 22 日,被害人小丽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遂引起案发。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幼女遭受性侵害案件, 农村处于高发状态, 被侵害者多为农村儿童。六安人沈某到全椒县某镇居住,以下乡卖馒头为生。 2011 年 4 月 1 日 16 时 50 分许, 被告人沈某骑摩托车经过小花(女, 1996 年出生)家门前,看见被害人小花正在写作业,进到屋子里,见只有小花一人在家,遂起歹念,多次对小花进行强制猥亵,被害人小花拼命反抗,并说“家里人快回来了”,这时被告人沈某才罢手。小花家人报警后沈

5、某被捉拿归案。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由于性侵女童案件的特殊敏感性,往往侦查取证难度大,难以调查取得充足证据以证明犯罪成立。性侵女童犯罪案件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大多数发生在只有加害人与被害人二人在场的情况下,一般没有目击证人。、被害女童年龄小,不懂保全证据,有的孩子被侵害后及时洗清了加害人留在其身体上、衣物上的精液等证据,有的报案不及时,证据早已遗失。、被害女童认知和表达能力欠缺,其陈述要么过于幼稚、叙述不清,要么表述过分成人化、易受质疑,证明力较低。、不少被害人及其家属由于顾虑名誉、二次伤害、加害人胁迫利诱等种种原因抵触调查,不愿配合取证,或者推翻原有陈述。三、造

6、成女童受到性侵案件时有发生的原因。、侵害人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较大,比如爱看黄色录像,有许多不良嗜好等。而受侵害人,也往往因学习成绩不好,受社会不良因素影响较多,通过所谓的朋友介绍,或通过社会上的青年介绍,过早地结交“男朋友 ”,家长并不了解自己的孩子在外面的早恋情况。被侵害人年龄较小,对身边的熟人往往缺乏必要的警惕性、辨别性和自我防范意识,她们对侵害人缺乏防范心理,容易轻信侵害人,在侵害人小恩小惠诱惑下,很容易成为性侵害案件的对象。被侵害人缺乏基本的生理和性方面的知识,尤其是农村地区幼女的性知识教育基本处于缺失状态,幼女的性知识极其贫乏,很多幼女因不懂得性侵害的危害性,被侵害还浑然不知。、随着

7、社会人口的老龄化趋势,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因子女不在身边,平常又缺乏文化娱乐活动,精神越发孤独、空虚,尤其是农村丧偶的老年人,更易滋生不健康的心理,从而诱发犯罪。特别是偏远山区农村的老年人不仅是文盲更是法盲,有的认为强奸只不过是所谓的“欺负 ”罢了,并不知道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从家庭因素看,绝大多数受害女童的家庭监护都存在问题。由于家长无力监护或长期不尽监护职责,易导致女童因缺失家庭的教育庇护而受害。有两种情形比较典型:一是父母外出打工,留守孩子交给老人监护,甚至无人监护而遭到侵害;二是家长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孩子,又无委托临时代管人。、一些家长因封建思想作祟,认为女儿被侵害是见不得人的事,本着

8、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在案件发生后不是诉诸法律途径, 而是采取私了的方式解决,无形中放纵了犯罪,降低了犯罪成本,助长了该类犯罪的多发。四、遏制性侵女童案多发的对策。、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制意识。把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到基层,不仅要注重刑事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更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关心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基层人口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加强未成年人的性知识教育,特别是农村地区幼女的性知识教育,父母要适当地跟孩子进行沟通,不要刻意避谈,让她们从小了解一些生理方面的知识,要她们知道性知识是一种常识,加强在自我保护方面的

9、教育,树立“身体神圣不可侵犯”的自我防范与保护意识,同时了解一些自我防范的常识,如不要单独地与异性近距离接触。、父母应加强对儿童的监管与保护。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幼女要严加监管,尽量避免其单独外出,更不能随便轻易接受别人的财物或者东西,以免上当。父母均外出打工者,更应随时关注留守儿童的身体健康以及身体、生理、心理的变化。、加强对受侵犯幼女的司法保护和后续心理治疗。幼女遭受性侵害的危害可能会累及一生,如果不进行及时有效的心理辅导和后期干预,后果可能不堪设想。对被害女童的反复询问,可能给其造成“ 二次伤害 ” 。这种二次伤害在某种程度上有可能比第一次更为严重。当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侦查取证、批捕起诉

10、和法庭庭审等环节,对女童隐私权的保护措施相对欠缺,尤其是针对性侵害案件的被害女童。目前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缺乏保护女童被害人权益的配套措施或规章制度。司法人员身着制服、驾驶警车前往被害人的住所、学校取证的情况非常普遍,无形中使被害人的隐私被公布于众,使其处境更为恶劣。、给予受侵女童必要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救济。多数被告人及其家属因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愿意赔偿,使得身体上、物质上和精神上备受伤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无法实现经济赔偿的诉求。由于制度不健全,被害女童也难以获得来自国家的救济性补偿。目前,法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较为全面,对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则十分薄弱,缺失专门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机制。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被害女童及其家属应该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争取最大程度获得经济赔偿和司法救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司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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