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工业产品外观设计之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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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工业产品外观设计之法律保护研究德国对于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采取以专利和著作权双重保护模式为主,以市场相关法律条文和竞争法相关规定为辅的保护模式。在著作权法对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中,德国法院于TW2000 案中确认了轻轨列车的外观设计可以受到著作权法 的保护。在此基础上,德国学者有论述论证汽车等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同样也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MCC Smart 案) ,并列举了可用于保护工业产品外观设计著作权的相关条文。为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提供了可能性和可行性。关键词中文德文工业产品外观设计Design 著作权das Urheberrecht 著作权法Urheberrechtsges

2、etz (UrhG) 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注册法新: Designgesetz (DesignG) 旧: Geschmacksmustergesetz(GeschmMG) 一、德国工业产品外观设计之法律保护概况德国采用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的双重保护模式保护工业产品外观设计。其法律依据分别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注册法(Geschmacksmustergesetz(GeschmMG))和著作权法(Urheberrechtsgesetz (UrhG) )。其中,工业 品外观设计注 册法( Geschmacksmustergesetz(GeschmMG) ) 于2014年 进 行 了 修 改 , 并 更 名

3、为Designgesetz(DesignG)。因而 2014 年之前的相关德文文献仍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法为Geschmacksmustergesetz (GeschmMG)。1.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注册法的保护模式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注册法(DesignG)的保护模式类似于我国的专利法,其保护对象为自然人和法人。 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注册法(DesignG)规定: “外观设计是指能够产生视觉效果富于美感的,适合于工业或商业应用的平面或立体的新设计或模型。”可见,其保护的对象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为载体的产品需要具有美学特性,并能满足工业或商业应用。2.著作权法的保护模式著作权法 (Urheb

4、errechtsgesetz (UrhG) )主要针对于文学、科学和艺术著作。因此,要使工业产品外观设计被著作权法保护,对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的要求较为严苛。在实际操作中, 能够为该法保护的工业产品外观设计必须具备突出的艺术性。艺术性的判定往往由专家进行,受此条件限制,能够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相应较少。在 著作权法 和 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注册法都无法保护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的情况下,也有法院的判决援引竞争法相关规定对相关权利人进行保护,如市场法(MarkenG)。二、著作权法保护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的相关案例TW2000 案: BeKI 公司是汉诺威的一个从事交通行业的有限公司。KI 公司受

5、BeKI 公司的于 1993 年 11 月 23 日委托完成了TW2000 (城轨列车 ) 产品的初步设计。当设计工作移交BeKI 公司后, BeKI 公司的 M 设计师对后续设计做了完善。当BeKI 公司于 1996 年正式推出TW2000 城轨列车并开始运行时,其对外宣称产品的设计者为M。KI 公司表示, TW2000 产品的造型是建立在自己的设计基础上的。KI 公司因此提出, 自己应该作为此产品的共同设计者为大家知晓。然而BeKI公司在设计者上只提及了M 的名字,掩盖了KI公司的设计事实。当时负责受理此案的法院及律师均承认TW2000 产品的外观设计属于艺术品范畴,故可以依据著作权法进行

6、裁决。州法院和联邦法院都承认KI 公司在 TW2000 产品的外观设计做出的工作,但由于BeKI 公司的M 在后续工作中对KI 公司的造型设计做出了改动,KI公司不能称自己为TW2000 产品美术及造型方面的唯一设计者。而且由于KI 公司提供的材料与证据不足,故驳回KI公司的上诉。MCC Smart案Mercedes-Benz 公司设计出售的Smart 车型受到来自中国的汽车生产商的争相效仿,许多德国学者认为这是赤裸裸的侵权行为。德国学者有论述从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注册法(GeschmMG)、 市场法 (MarkenG)、 著作权法(UrhG)和竞争保护法(UWG)四个方面来论证对工业产品外观设计

7、的保护。此文章有关著作权法(UrhG)部分的大意如下:依照著作权法(UrhG)的第 2 条对于作品的规定,应用艺术工业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 (UrhG)的保护。但是此条对工业品外观设计在艺术方面的考察十分严格,而且汽车属于非纯手工艺制品,其受著作权法(UrhG)保护的可能性存疑。尽管著作权法(UrhG)在艺术方面的标准严格,但日常消费品的侵权案中还是有许多依照此法判决。参考 TW2000 案件, 一定程度上参考和遵循该先例,既然当时的联邦法院及州法院均是依照著作权法(UrhG)做出的裁决,其判决确认了城市轻轨列车的外观设计在此法的约束范围内。因而,德国学者认为,著作权法(UrhG)既然适用于城市

8、轻轨,必然也适用于机动车辆。在此基础上,德国学者进一步认为:机动车辆的外观设计受到著作权法(UrhG)的制约与保护。著作权法(UrhG)的第 15 条对作者的权利做了明确的规定,第23 条是判定工业产品是否侵权必须参照的规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整体的外观设计才能受到著作权法(UrhG)的保护。 若是外观设计所包含的单一元素,例如灯光设备、 散热装置, 车棚等,在工业产品外观设计范畴内没有侵权之说。至于此案件最后的判决是否会参照著作权法(UrhG)的相关规定,德国学者认为一切都取决于法官对此法第2 条的认知。附: 著作权法(UrhG)相关规定第 2 条(1)受保护的文学、科学、艺术著作尤指:

9、语言著作,如文字著作和讲演以及数据处理程序;音乐著作;包括舞蹈艺术著作在内的哑剧著作;包括建筑艺术、实用艺术著作在内的造型艺术著作及该类著作的草图;包括用类似摄影方式制作的著作在内的摄影著作;包括用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制作的著作在内的电影著作;科学、技术种类的表现形式,如绘图、设计图、地图、草图、表格和立休表现形式。(2) 本法所称著作只指个人的智力创作。第 8 条(1) 如果数人共同创作一部著作并不可能单独使用各自的创作部分,他们即这部著作的合作著作人。(2) 发表、使用著作的权利归合作著作人共有;只有经合作著作人同意才可改动著作。一名 合作著作人不可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拒绝发表、使用和改

10、动著作。对于侵害共同著作权的行为,任何合作著作人均有权主张权项;他只能为全体合作著作人提出给付要求。(3) 合作著作人之间如无相反协议,利用著作获得的收入按照各合作著作人参加创作的情况分配。(4) 一名合作著作人可放弃其使用权份额(第15 条)并必须就这种放弃向其他合作著作人声明。通过该声明放弃的份额归其他合作著作人所有。第 13 条著作人有权要求承认对其著作的著作人身分并能决定著作是否标有著作人姓名和使用何种姓名。第 15 条(1) 著作人有以实休形式使用其著作的专有权;尤指:复制权(第16 条) ,传播权(第17 条) ,展览权(第18 条) 。(2) 著作人还有以非实休形式公开再现其著作

11、的专有权(公开再现权);尤指:朗诵、表演和放映权(第19 条) ,广播权(第20 条) ,通过音响或图像载体再现的权利(第21 条) ,通过电台发射再现的权利(第22 条) 。(3) 如果为数人再现著作,则属于公开再现,除非这些人的范围被加以特定限制并且互相之间或与举办者之间存在个人联系。第 23 条改编物和加工物只有经被改编或被加工的著作的著作人同意,才可发表或使用该著作的改编物或加工物。 如果将著作制成电影或实施造型艺术著作的设计和草图或仿造建筑艺术著作,则须经著作人同意方可进行改编或加工。第 103 条(1) 如果根据本法提出起诉,判决中胜诉一方为表明合法利益,有权要求公布判决,费用由败

12、诉一方承担。如果法庭无其他规定,判决在生效后可公布。(2) 在判决中规定公布的方式与范围。如果在判决生效后6 个月内没有公布判决,公布的权限则消灭。(3) 有权要求公布者可提请法院判决败诉一方事先支付公布费用。对于该提请由一审受诉法院作出决定,不进行言词辩论。作出决定前必须听取败诉一方的意见。参考文献1 Nordemann A, Heise F N. Urheberrechtlicher Schutz f r Designleistungen in Deutschland und auf europ?ischer EbeneJ. Zeitschrift f r Urheber-und Medi

13、enrecht (ZUM), 2001: 128-146. 2 Drexl J, Hilty R M, Kur A. Designschutz f r Ersatzteile-Der Kommissionsvorschlag zur Einf hrung einer ReparaturklauselJ. Gewerblicher Rechtsschutz und Urheberrecht Internationaler Teil, 2005, 54(6): 449-457. 3 Janich V M. , Automobilplagiate“-Zum Schutz des Designs von Kraftfahrzeugen vor NachahmungJ. Gewerblicher Rechtsschutz und Urheberrecht (GRUR), 2008, 110(10): 873. 4 Katzenberger P.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s in GermanyM. 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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