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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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比较研究2007 年 12 月 29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禁毒法。禁毒法 适应新时期禁毒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了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取代运行十多年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制度,这是我国戒毒工作中的重大变化。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既继承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制度的合理成分,又对我国的戒毒工作注入了新的要素。一、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性质和特征(一)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概念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将符合法定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实行隔离,对其强制进行戒毒,帮助其戒除毒瘾、健康回归社会的法律制度。强制隔离戒毒是相对于自愿戒毒而言的,吸毒人员为了戒除毒瘾,可以采取自愿戒

2、毒措施。我国禁毒法 规定了社区戒毒和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这些都属于自愿戒毒的范畴。和强制隔离戒毒相比, 吸毒人员自愿戒毒,可以大大减轻戒毒人员的心理压力和减少对抗行为,还可以减少国家财政支出。 如果采用自愿戒毒,吸毒人员能够戒除毒瘾,国家就没有必要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只有在吸毒成瘾人员不能通过自愿戒毒戒除毒瘾的情况下,国家才会对他们实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强制隔离戒毒的性质强制隔离戒毒是行政机关针对吸毒成瘾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来讲, 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临时约束或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1在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有两种理解:一为广义, 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维持社会秩序,预防危害社会事件的发生, 制止与消除危害社会事件的扩大和继续存在,或者为执行业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行政处罚决定等),而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包括非执行性的强制措施(检查措施、 保全措施、 预防措施、 制止措施等 )与执行性的强制措施即行政强制执行(如对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二为狭义,认为行政强制措施仅指行政机关为维持社会秩序,预防危害社会事件的发生,制止与消除危害社会事件

4、的扩大和继续存在,而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与广义概念不同,它不包括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这种意义上的行政强制措施正好与行政强制执行相对应,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合称为行政强制(行为 )。2也有的学者认为, 识别行政强制措施,关键是把握 “强制” 二字,只要行政机关采用强制性办法或手段,约束、限制或影响了相对人的权益,该办法或手段就是行政强制措施。3 尽管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强制措施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强制隔离戒毒作为一种典型的政强制措施,却是毋庸置疑的。吸毒成瘾人员出于对毒品的依赖,为了继续吸食毒品,往往会作出偷盗、抢劫、诈骗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极易对社会构成严重危害。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

5、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预防他们危害社会。(三)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特征1、吸毒成瘾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是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前提条件。在我国,吸食毒品不 构成犯罪,但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 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吸食毒品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禁毒法第31 条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吸毒成瘾人员既可以按照公安机关的命令接受社区戒毒,也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

6、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如果吸毒成瘾人员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戒毒义务,行政机关就可以对他们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2、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戒毒义务, 公安机关有权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于强制隔离戒毒的实施主体,禁毒法则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 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戒毒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劳教戒毒所都可以实施强制隔离戒毒,因此强制隔离戒毒的实施主体包括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3、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对象是吸毒成瘾人员。根据禁毒法的规定,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公安机关可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7、(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4、强制性。 2000 年实施的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法明确规定,这种强制性不是通过说服教育实现的,也不需要相对人主动申请或自觉接受, 而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依职权对相对人采取的强制性行为。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适用。根据第 42 条规定戒毒

8、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第44 条第 2 款规定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束缚带的使用说明这种保护性约束措施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具有强制性。5、惩罚性。在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对象中,吸毒者的人身危险性表现在行为人屡次违法过程中, 形成了稳定的心理反应习惯,只要有适宜的条件和环境,就条件反射般地从事违法行为,同时这种习惯又随着反复的违法行为而不断地得到强化和发展。吸毒者在毒瘾的驱使下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恶习难断, 且极易诱发其他犯罪行为。虽然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兼顾了人身危险性因素,但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对象无法

9、纳入二者的调整范围,只能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 并且强制隔离戒毒符合处罚的基本特征,具有严厉谴责和否定性评价、警戒性、 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性、行为结果的承受性等处罚特征。戒毒人员所受到的强制性教育是因为其危害行为而由国家强制力强行履行的一种义务,这种义务带有一定的惩罚性,是一般公民所不承担的。作为戒毒人员, 强制时间最高达到三年,最少是一年。这期间基本是剥夺了他的公民权。从限制人身自由的角度看2-3 年,比治安管理处罚中的拘留的最高期限15 天显然长很多,处罚程度和方式严厉属最高的层次。第39 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 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

10、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这充分说明严厉的惩罚性。6、矫治性。具体体现在戒毒康复治疗和戒毒模式上。强制隔离戒毒强调的是对吸毒成瘾人员的人性化救助,使得他们生理、心理能够得到康复,身体得到恢复健康,从而彻底地戒断毒瘾。第43 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这就是说,通过对戒毒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充分利用医学手段,开展体育锻炼, 增强戒毒人员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有效脱离“戒毒复吸再戒毒再复吸”的恶性循环。由于情绪、人格缺陷对吸毒类人员具有明显的负面影响,需要采取恰当的措施,给予心理

11、帮助。 在开展心理矫治工作中利用心理宣泄室、情感疏导室等, 逐步推行心理测量制度和心理矫治工作,对吸毒人员的脱毒治疗状况、心理康复状况、自我约束状况、认知能力状况等进行评估诊断,制定针对性强的矫治方案。这是戒毒最突出的属性。7、教育性。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病人和受害者,对吸毒人员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 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或者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 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第43 条 2 款规定,根据戒毒

12、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让戒毒人员学习和掌握必要的生产技能,为回归社会打下良好基础,从而达到教育挽救吸毒人员的目的。4 二、为什么要建立强制隔离戒毒制度(一)毒品及其危害根据我国刑法第357 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1、吸毒对社会的危害(1)对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困难、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悲惨境地。(2)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吸毒首先

13、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3)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毒品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2、吸毒对身心的危害(1)身体依赖性由于反复用药会造成强烈的依赖性。毒品作用于人体,使人体体能产生适应性改变,形成在药物作用下的新的平衡状态。一旦停掉药物, 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出现一系列严重反应,称为戒断反应,使人感到非常痛苦。用药者为了避免戒断反应,就必须定时用药,并且不断加大剂量,使吸毒者终日离不开毒品。(2)精神依赖性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出现一种渴求用

14、药的强烈欲望,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一旦出现精神依赖后,即使经过脱毒治疗,在急性期戒断反应基本控制后,要完全康复原有生理机能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更严重的是,对毒品的依赖性难以消除。这是许多吸毒者在一而在、再而三复吸毒的原因,也是世界医、药学界尚待解决的课题。(3)毒品危害人体的机理我国目前流行最广、危害最严重的毒品是海洛因,海洛因属于阿片灯药物。在正常人的脑内和体内一些器官,存在着内源性阿片肽和阿片受体。在正常情况下, 内源性阿片肽作用于阿片受体,调节着人的情绪和行为。人在吸食海洛因后,抑制了内源性阿片肽的生成,逐渐形成在海洛因作用下的平衡状态,一旦停用就会出现不安、焦虑

15、、忽冷忽热、起鸡皮疙瘩、流泪、流涕、出汗、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这种戒断反应的痛苦,反过来又促使吸毒者为避免这种痛苦而千方百计地维持吸毒状态。冰毒和摇头丸在药理作用上属中枢兴奋药,毁坏人的神经中枢。5 (二)强制隔离戒毒的功能1、帮助吸毒成瘾人员自我完善。目前生理、医学、药物和心理等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吸毒成瘾后脑内形态和功能都发生了病理改变,吸毒成瘾是一种慢性、复发性脑疾病.对戒毒者来说 ,生理脱毒容易,一般需要2 至 4 周,但不易戒断的是对毒品强烈渴求的心瘾,心瘾是一种牢固的病态,可以持续数十年,受环境、情绪影响极大.世界卫生组织也指出:“由于毒品的成瘾性集强,由于目前的戒毒手段

16、不完善,我们不可能彻底解决毒品的需求问题。”因此,我们在确定戒毒目标时要立足现实,要转变戒毒工作视角,要转变“将戒毒作为戒毒工作的最高目标甚至唯一目标”的认识。 从“以问题为本位”向“以问题后的人为本位。” 即将戒毒目标由戒毒事实转向戒毒人员。换句话说, 戒毒工作不是以毒瘾的戒断为目标,而是以吸毒人员的自我完善、自我成长、自我重建为根本。即将现在的“戒断毒瘾”转变为“戒断或减少使用毒品;减少复发的频度和严重性;促进戒毒者生理、心理和社会功能的恢复;减少吸毒所带来的危害。”2、帮助吸毒成瘾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在我国传统的立法中,对吸毒人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认为吸毒是违法行为,戒毒工作更多侧重于对吸毒人员的依法惩处、严格管理与劳动教育改造。治疗尤其是身心康复与回归社会关注很少。在这种形势下建成的戒毒机构,相对来说也就成为了政府对吸毒人员进行惩罚的一种场所,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吸毒人员戒毒的信心和愿望,影响了戒毒的实效。新施行的禁毒法的规定,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范围。同时规定吸毒者是“病人、违法者、受害者”,强调“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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