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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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一、房产税的概述(一)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房产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 产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产权属于全民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 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沂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 纷未解决的,应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二)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房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三)房产税的纳税地点按照规定,纳税人一般应当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 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四)房产

2、税的纳税期限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五)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一是房产余值,二是房产 租金收入。按照规定,房产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 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值,其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六)房产税的税率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年税 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七)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余值1.2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12二、房产税税项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

3、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 例)的规定,对于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应按房产原值一次 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纳税,具体减除幅度以及是否区别房屋新旧 程度分别确定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除幅度 只能在10和30以内。例某企业有厂房3幢,原值50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 扣除20作为余值计征房产税,则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当为400万元(500 50020)。三、减免税优惠(一)机关、团体和军队免税优惠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 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 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

4、房产税。这里所说的“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 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的各种社会团体,如文艺工作团体、学术研究 团体、社会公益团体等等。这里所说的“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机关、团体和军队出租的房产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经营用房应不属于 免税范围,应当照章纳税。(二)事业单位免税优惠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和(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的规定,对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这里所说的“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全额拨款预算 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这里所说的“自用房产”

5、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对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 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按照国税函发1996656号文件和国税发1999115号文件,为支持地 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地质勘查单位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3年内(自 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对于地质勘查单位自用的房产 ,继续免征房产税;但是地质勘查单位非自用的房产,应当征收房产税 另外,按照财税字1999264号规定,对血站(指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 益性组织)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事业

6、单位出租的房产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经营用房应不属于免税 范围,应当照章纳税。(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免税优惠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和(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的规定,宗 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中,“宗教寺庙自用 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产和寺庙内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公园 、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众参观游览的房产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 房,不包括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内附设的各类营业单位,如影剧院 、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房产和出租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出租的房产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经营 用房应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照章纳税。(四)

7、个人房产免税优惠为了鼓励个人建房、购房,改善人民群众住房条件,现行房产税 暂行条例和(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的规定,对于个人所有的非 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免税的仅限于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 对于个人所有、用于出租或作营业用房的房产,应当照章纳税。(五)劳改劳教单位免税优惠按照(87)财税地字第021号和(87)财税地字第029号文件的规定,对于由 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改劳教单位(包括全额拨款预算管理的劳改劳教单位 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劳改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对于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 劳改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实行下列税收优惠: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2

8、.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 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 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是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 门市部等,应当照章纳税。3.对于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数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 宽掌握,全部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 产,应当照章征税。对于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的 办法,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均免征房产税;凡是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应 当照章纳税。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六)其他减免税

9、优惠除了上述免税优惠以外,现行税法还规定了如下减免税优惠政策:1.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比照上述由财政部门拨 付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008号2.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86)财税地字第008号3.为了鼓励利用地下人防工程,对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暂免征收房产税 。(86)财税地字第008号4.为了照顾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以由地方根 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008号5.企业停产、关闭后,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

10、市地方税务局 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但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纳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 ,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008号6.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 、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搭建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 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 工单位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 日起,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008号 7.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理期间可免征 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

11、008号8.按照(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规定,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集贸市 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9.按照财税字2000025号文件规定,对于从原高校后勤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 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在2002年底前,免征房产税。(七)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照各自使用的部分,分别纳税或者 免税。一、减免条件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条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税 务机关审核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1.企业关闭、停产、撤消后停用的房产和土地;2.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其自用的房产

12、和 土地;3.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房产和土地;4.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例企业停用半年以上的闲置房产和 土地。5.因其它特殊原因;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二、减免权限实行由省、市(州)地方税务局分级审批办法;对对符合减免税件,年 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分别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省地税局审批。 三、减免程序1.纳税人。年度终了后,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填写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申 请表一式五份,于次年1月末前上报消退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

13、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的相关证明;主管税 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2.市州局。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在对减免申请情况调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市州局。市州 局要深入调查并审核,提出减免意见。属于市州审批的,在次年3月末前审批完毕, 并将相关手续返回企业;属于省局审批的,也于3月末前报省局。3.省局对各地上报省局的审批手续进行审查,深入企业核查并提出意见。审批工作 在5月前结束。四、房产税减免需要准备的资料:例如:一、生产性企业停产闲置房产(厂房)申请减免房(地)产税减 免条件:1 .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批准可暂不征 收房产税。2 .有些企业经过调整生产后,一部

14、分车间停止生产,对这部分闲置未用 的房产,可以给予免征房(地)产税的照顾,但对停工时间较短(三个 月以下者)或时停时用的厂房,仍应照征房地产税。(此规定适用于外 商投资企业)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减免税审批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产权证或其它证明材料; (6)固定资产(房屋)明细帐; (7)闲置房产(厂房)明细表; (8)停产申请书; (9)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减免条件: 1 .自2000年1月l日起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2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 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减免税审批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产权证或其它证明材料; (6)固定资产(房屋)明细帐; (7)企业章程; (8)收费标准的批准文书; (9)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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