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废水纳税法[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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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废水纳税法(1994 年 11 月 3 日公布 1998 年 8 月 25 日最新修改 )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 1 条 原则依据水管理法第1 条第 1 款,把废水排入水域要缴税( 废水纳税 ) 。该税由州进行征收。第 2 条 定义依据本法的废水是由家庭、商业、农业或其他用途产生的、其特性发生变化的和在干热天气流在一起的水( 脏水 ) ,以及从建筑的和固定的面积流来或积聚起来的水( 雨水 ) 。从处理、储存和堆放废物的设备释放和积聚起来的液体也视为脏水。依据本法,排导是将废水直接排入水域;排入地下也视为排入水域。农业土地处理范围内的排入除外。依据本法,废水处理设备是一种为减少或清除废水有害服务

2、的设备。为完全或部分防止废水形成服务的设备也视为废水处理设备。第 3 条评估基础废水纳税视废水的有害性而定。废水纳税以氧化物、磷、氮、有机卤化物、金属汞、镉、铬、镍、铅、钢和它的化合物以及废水对鱼的毒性为基础。废水纳税按有害单位计算。当调查有害物浓度或年数量的有害单位数量没有超过设备中释放出来的界限值时,或稀释因子不多于二个,评价有害性不包括雨水 ( 第 7 条) 和少量排放 ( 第 8 条) 。在第 9 条第 3 款(河流污水净化设备) 的情况下,纳税视河流污水净化设备中水的有害单位的数量而定。州可以规定废水在再净化池塘里进行直接清理后,其有害性不计算在内。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参议院同意后的法律

3、条款授权规定,评估的有害性变化不大时,对测量设备有害性的规定要与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相符合,目的是为了简化审理程序,或者是为了减少在确定有害性时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上的浪费。第二章危害性的调查第 4 条 在通知基础上的调查按照废水排放的通知,在进行有害物的有害单位数量调查时,计算不包括雨水( 第 7 条) 和少量排放 ( 第 8 条) 。通知必须限制有害物和有害物群在废水中的浓度和对鱼有毒的稀释因子,还必须制定年污水量。如果通知包括对有害物和有害物群各个时期的监测 值,纳税按最长的时间的监测 值计算。如果废水中的有害物和有害物群没有超过当地所规定的界限值,那么可以不考虑监测 值。在第 9 条第 3

4、 款(河流污水净化设备) 的情况时适用第l 款。如果证明从水域直接提取的水在使用前已经有依据第3 条第1 款的毒性 ( 预期后果 ) ,根据纳税义务人的申请,要对第3条第 1 款所指的有害物和有害物群的预期后果进行评估,要把估计的预期后果计算在内。在评估中,有害物浓度要从许多年的中间开始计算。州可以对水域或部分水域制定统一的有害物中间浓度标准。在依据水法的水域监测 范围内,要通过国家的或国家认可的部门检查是否遵守通知。如果进行的监测 是建立在纳税基础上的 监测 ,在税金确定期没有遵守监测 值,那么要提高有害单位数量。提高以百分比计算,以超过最高测定的单个值计算。如果有一次没有遵守监测 值,那么

5、按50提高计算。如果多次没有遵守监测 值,按100计算。如果没有遵守规定的废水数量,那么,有害单位数量对所有依据第1 款在通知中限定的 监测 值也应提高。如果也没有遵守依据第1 款的监测 值和规定,规定提高有害单位的数量按最高的百分比计算。如果排放者向主管部门说明,他在税金评估期的一定期间内( 允许不短于3 个月 ) ,遵守低于在通知中规定的监测 值,或少于在通知中规定的废水数量,那么对这一时期有害单位的数量要按照说明的值进行调查。说明要在申请前2 周提出,并适用第 2 款和第 3 款。如果主管部门进行监测 ,测量结果超过说明的值或超过依据第4 款的规定,那么要对依据第1款至第 4 款的有害单

6、位进行调查。第9 条第 5 款的规定不受影响。第 5 条 ( 失效 ) 第 6 条 对其他案例情况的调查只要制定调查的有害单位没有包括在根据第4 条第 1 款的通知中,排放者最迟要在税金估计期前1 个月向主管部门说明,在税金估计期间将遵守哪些标准监测 值。如果排放者不履行义务,主管部门进行监测 的最高测量结果要以每个有害单位的调查为基础。如果没有来自主管部门的监测 结果,主管部门必须估计 监测 值。在对有害单位的调查中,要进行年污水量的评估。相应适用第4 条第 2 款至第 5 款。第 7 条 对排放污染雨水的总估计由公共排水道排放的雨水的有害单位数量,总计按接通居民数的 20计算。如果来自固定

7、面积的雨水不是由公共排水道排放,固定面积大于1 公顷时,要以每公顷18 个有害单位来计算纳税。可以按接通的居民数或固定面积的大小进行估计。州可以规定在哪种前提下排放雨水完全或部分免税。第 8 条 对少量排放的家庭污水和类似污水的总估计依据第 9 条第 2 款的规定,公共法人团体对家庭污水和类似污水负有纳税义务。只要州没有作出其他规定,家庭污水和类似污水的有害单位数量,按没有与排水道接通的居民数量的一半计算。如果没有调查居民的数量,可以进行估计。州可以规定在何种前提下排放污水不纳税。当废水处理设备的建立符合一般公认技术规则,并且确保按规则进行淤泥清除时,排放不纳税。第三章纳税义务第 9 条 纳税

8、义务和税率谁排放废水 ( 排放者 ) ,谁就负有纳税义务。州可以规定公共法人团体作为排放者负有纳税义务。每天排放少于 8 立方米的家庭污水和类似污水的排放者,由州定为公共法人团体,负有纳税义务。州对推委纳税作出规定。如果水域的水在河流污水净化设备中净化,河流污水净化设备的经营者作为排放者负有纳税义务。第 2 款亦应相应适用。198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不存在纳税义务。每个有害单位的一年纳税率是:从 1981 年 1 月 1 日起 12 马克从 1982 年 1 月 1 日起 18 马克从 1983 年 1 月 1 日起 24 马克从 1984 年 1 月 1 日起 30 马克从 198

9、5 年 1 月 1 日起 36 马克从 1986 年 1 月 1 日起 40 马克从 1991 年 1 月 1 日起 50 马克从 1993 年 1 月 1 日起 60 马克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 70 马克依据第 4 款的纳税率减免75,但雨水 ( 第 7 条) 和少量排放( 第 8 条) 除外。从税金估计年1999 年开始,不可避免的有害单位要减免一半,即使在下列情况下也是如此:1根据第4 条第 1 款的通知内容或根据第6 条第 1 款的说明,至少应适合联邦政府在联邦参议院同意后根据水管理法第 71 条规定的要求;2在规定的时间内,遵守由联邦政府在联邦参议院同意后根据水管理法第

10、71 条规定的要求。如果联邦政府在联邦参议院同意后根据水管理法第7.1 条,没有对第4 条第 1 款在通知中规定的或根据第6 条第 1 款说明的 监测 值提出要求,适用第1 款。如果通知符合说明的值,并满足第5 款的前提,根据第4 条第 5 款的说明情况,按说明的值进行减免计算。第 10 条 纳税义务的例外下列排放没有纳税义务:1。使用前从水域提取的脏水,除了提取时有依据本法的有害性之外,不能证明有依据本法的其他有害性;2。开采矿物原料形成的表层水域脏水,这些水只用于清洗提取的产品, 不含其他有害物, 并保证没有有害物进入水域;3水运输工具同时产生的脏水;43 公顷大小固定面积和铁路的雨水,没

11、有由公共排水道排走时。州可以规定把废水排入地下层。在地下层地下水由于它的自然特性,不适合用传统的水净化方法提取饮用水,这时废水排入地下层没有纳税义务。如果建立和扩大废水处理设备有可能减少20以上有害物或有害物群,并减少排入水域的总的有害物,对建立和扩大废水处理设备的费用,可以同设备投入使用前3 年为排放所欠的税一起结算。此规定不适用于依据第4 条第 4 款税的提高部分。 如果税已支付, 可以要求退回, 不能要求偿还利息。如果设备没有投入使用,或者不能达到减少至少20有害物或有害物群,税要提高。提高的税从到期时起要根据税收条例的第 238 条付利息。排放废水的处理设备,应符合水管理法第182 条

12、的要求,第 3 款亦相应适用,要减少排放时可能出现的有害物。如果在统一协议第3 条所指的地区建立和扩大废水处理设备,其费用依据第3 款和第 4 款同废水纳税一起计算。在这些地区,对其他排放纳税义务人可以宽容到2005 年。第四章税收的制定、提高和使用第 11 条 税金的估计期和解释义务税金的估计期是日历年。纳税义务的人有第7 条和第 8 条的情况时,必须计算废水的有害单位数量,并向主管部门提供与此有关的材料。如果有纳税义务的人不是排放者(第 9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 ,则排放者必须向有纳税义务的人转让必需的数据和材料。州可以规定有纳税义务的人在其他情况下也必须计算废水的有害单位数量,对评

13、估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向主管部门提供与此有关的材料。第 12 条 对义务的损害如果有纳税义务的人不履行依据第11 条第 2 款的义务和州的补充条款,剥可以由主管部门对有害单位进行估计。根据第 9 条第 2 款或第 3 款不负有纳税义务的排放者,如果他不履行根据第11 条第 2 款的义务和州的补充条款,可以估计的方法纳税。这时,有纳税义务的人和排放者作为总债务人,要作出纳税保证。第 12.1 条 法律帮助反对推延税收对纳税的要求可提出异议和反驳,但不能推延纳税的作用。第 13 条 使用废水纳税的收入,应用于保持和改善水域资源的措施。州可以对执行本法和州的补充法律条款所产生的管理费用作出规定,从废水

14、纳税的收入得到补偿。依据第 1 款的措施如下:1建立废水处理设备;2建立雨水回收池和雨水净化设施;3在拦水坝、湖和湖岸边建立环形接受渠道,建立清除污水的总收集设备;4建立清除淤泥的设备;5采取观察和改善水域资源的措施,如提高雨水低水位和增加氧气含量;6设备的研究和开发,改善水域资源;7为废水处理设施和其他保护和改善水域资源的设备培训企业人员。第五章公共条款和最后条款第 14 条 纳税规定的处罚和罚款规章的适用纳税规定第370 条第 1 款、第 2 款和第 4 款以及第 371 条的处罚规章相应的适用于逃避废水纳税。纳税规定的第378 条的罚款规章相应地适用于对废水纳税的减免。第 15 条 违反规定违反规定是指故意或疏忽大意违背第11 条第 2 款,不提供计算价格或资料,不向纳税义务人转交必要的数据或资料。违反规定的罚款可达5000 德国马克。第 16 条 国家条款如果依据柏林和汉堡州的规定也是有纳税义务的,适用第1条。第 9 条第 2 款也适用于柏林和汉堡州,也可以由其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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