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实务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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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权所有, 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 ) 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招标招标 实务实务第二章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第二章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自行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专业技术人员 招标代理法律基础招标人自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5号令适用范围 自行招标的条件 申请自行招标报送的资料 自行招标的核准 自行招标提交书面报告的内容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适用

2、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适用于经 国家计委审批(含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 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待取得经验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 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自行招标办法。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 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 术力量;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 业务人员;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发包资格审核发包资格审核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82号令)第六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 织招标:(一)有与招标项

3、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 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 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 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89号令)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 的能力:(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 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发包资格审核 总投资100

4、万-2000万:1高、2中、5初 总投资2000万-6000万:1高、4中、5初 总投资6000万以上:3高、6中、3初申请自行招标报送的资料申请自行招标报送的资料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招标业

5、绩的证明材料; 其他材料其他材料。自行招标的核准自行招标的核准 招标人不按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 面材料有遗漏的,国家计委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 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招标人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不具自行招 标条件。 核准招标人符合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 理招标事宜,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认定招标人不符合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 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宣。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 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不影响 国家计委对项目可行

6、性研究报告的审批。自自行行招招标标提提交交书书面面报报告告的的内内容容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 资质资格管理 工程代理业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其它事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资格管理 资格基本条件 资质等级条件 管辖 资质申请 管理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 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 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 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 、经济

7、等方面的专家库。资格基本条件(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 他利益关系;(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 及办公条件;(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的规章制度;(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 面的专家库。资质等级条件甲 级乙 级暂 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甲级资质1)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 ,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8亿元以上(以 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2)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的专职人

8、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 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3)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 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 执业注册资格并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4)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乙级资质1)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2)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3)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注册资格并有7年

9、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4)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定暂定资格1)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2)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注册资格并有7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辖 地域管辖新成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根据属地原则,应向固定营业场所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级别管辖(1)甲级招标代理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10、,并向社会公布。(2)乙、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在当地公布。(3)审定后的乙、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应当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资质申请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提 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的确认章);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4)其他有关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料。 (5)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需提供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

11、工程招标代 理机构资格证书。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资质升级 资质年检 公告、变更与注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升级(1)(1)新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暂定资质等级,在满一年后经核审评新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暂定资质等级,在满一年后经核审评定正式等级。定正式等级。(2)(2)招标代理机构在资质正式定级一年后,完成两项及其以上本招标代理机构在资质正式定级一年后,完成两项及其以上本等级业务范围规定的上限代理业务,其他条件均达到上一资等级业务范围规定的上限代理业务,其他条件均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的,可以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质等级标准的,可以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年检资质年检 招标代理机构实行

12、资质年检制度。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年检不 合格的,降低资质等级。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 不申请资质年检的招标代理机构,经资质管理部门提示后六 个月内仍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歇业,由原资质批准部门吊销 其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被吊销后,若该单位再申请工程招 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视同新成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公告、变更与注销o o 招标代理机构的升级、降级,实行公告制度。公告由招标代理机构的升级、降级,实行公告制度。公告由 批准部门在指定报刊或者信息网上发布。批准部门在指定报刊或者信息网上发布。o o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情况发生

13、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情况 发生之日起发生之日起3030日内到原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日内到原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 手续:手续:1) 1)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2) 2) 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o o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应当按照有关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重新核定资格等级。规定重新核定资格等级。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业务范围 业务内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 业务规模范围:(1)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接所有的工程招标代理业 务。(2)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

14、(不含征地费 、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 业务。(3)取得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 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 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相关规定(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 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 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内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内容(1)协助招标人报建;(2)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3)拟订工程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拟订工程招标方案,编制

15、招标文件;(4)编制工程标底编制工程标底或工程量计算;(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6)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7)草拟工程合同草拟工程合同,监督合同的执行;(8)其他与工程招标有关的代理咨询业务。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79号令)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 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 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 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16、之十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 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 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79号令) 第二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 审时弄虚作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退回其资格认定、 资格复审申请,或者收回已发的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 理其资格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 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招标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 代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 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二十四条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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