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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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概述2010年9月社会 保险 属性|社会保险是一项经济制度缴纳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分散风险|社会保险是一项社会制度社会分配/社会公平/社会稳定社 会 保 险 项 目| 养老保险 671万 | 医疗保险 1018万| 工伤保险 912万| 失业保险 240万| 生育保险 373万国家 保险 立法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1999 失业保险条例1999 工伤保险条例2003 国务院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的决定1991/2005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2007深圳 社会 保险 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

2、社会 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制度建立时间1983年)|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 1994年(废止)(制度建立时间1990年)|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1996年(制度建立时间1996年)|深圳市医疗保险办法2008(制度建立时间1990年)养养 老老 保保 险险退 休 养 老 的 模 式|机关-退休金|企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事业单位-职员保险+职员年金养 老 保 险 缴 费|基本养老保险单位 10%职工 8%|地方补充单位 1% 养 老 保 险 待 遇长期待遇 按月领取一次性待遇 领取个人账户领取一次性生活费按月 领取 养老 保险 待遇 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满60岁,女干部5

3、5岁/工人50岁|达到最低缴费年限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满10年1992年8月 1日后参加工作的满15年不满 最低 缴费 年限|个人缴费窗口|延缴延退缴 费 年 限|实际缴费年限-有缴费纪录|视同缴费年限-调工、调干工龄、军龄实 际 缴 费 年 限|1982年1月-合同制职工|1985年9月-全民工|1987年3月-临时工|1992年8月-公务员/事业单位视 同 缴 费 年 限|1992年8月1日-1996年6月30日补交共济基金|1996年7月1日-1998年12月31日补交个人账户|1999年1月1日-交纳超龄养老保险费(96年7月1日 后调入)超龄 养老 保险 费的 计算 办法

4、|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 均工资补交比例超龄年限|补交比例的计算办法为:30% + 超龄年限1%按月 领取 养老 待遇(1)基础性养老金基数 缴费年限 1% (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积累额/规定的月数 (3)基本调节金 (4)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享受 比例 (5)基本医疗保险费基 础 养 老 金u(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 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本 人缴费年限1%u指数:缴费工资/上年度市平均工资u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退休前上年度市平均工资 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4023356164 4123057158 4222658152 432235914

5、5 4422060139 4521661132 4621262125 4720863117 4820464109 4919965101 501956693 511906784 521856875 531806965 541757056 55170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计 发过 渡 性 养 老 金|计发标准: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 资享受比例。|享受比例:(一)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不 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 前缴费年限1.2%;(二)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超 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30% +(1992 年7月前缴费年限 - 25)1%。其他 基本 养老

6、 保险 待遇|调节金:为300元|过渡性调节金:2007年退休的 为250元/月,其后每晚一年退 休的递减50元地方 补充 养老 保险 待遇|过渡性补贴|工龄补助过 渡 性 补 贴|享受待遇条件:(一)1994年7月31日前参加工 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二)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 险待遇的。|过渡性补贴标准:按1994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 1年给付10元计算。工 龄 补 助|享受待遇的条件:(一)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 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二)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 遇的。|工龄补助的具体标准为:(本人退 休后首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过渡 性补贴)1992年7月31日前的缴费

7、 年限0.5。|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享受的 工龄补助在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中支付。养老 保险 待遇 调整|每年7月份调整养老保险待 遇。|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 当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调整;下半年退休的人 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参与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补 缴 限 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 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 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 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 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 险费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 障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 诉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查处 。城镇 企业 职

8、工 基本 养老 保险 关系 转移 接续 暂行 办法|实施时间 -2010年1月1日|实施对象-跨省就业人员主要 内容|关系转移|资金转移|年限累计|城乡一体|确定养老待遇支付地关系 转移|限制转移-已退休男满50女满40|不受限制-调工调干|正常转移-跨省就业退休 地确 认的 原则|户籍地优先|缴费满十年的可选择|最后缴费地对我 市的 影响|社保资金收支的影响|养老缴费年限的计算的影响|养老待遇计发办法的影响|与新农保衔接问题社保 资金 收支 影响|09年末非深户参保员工650万人|单位及个人缴费总额 359亿元|需转移金额417亿元|合计基金亏损总额58亿元养老 保险 供养 比大 幅度 下降

9、 2009年我市企业退休总人数 为14.49万人(非深户籍人员1400 多人),养老保险实际参保人数 为518万,供养比约为36:1 518万参保人员中,非户籍人 口就有405万,户籍人口只有 113万。实施“国家转移办法”后 ,意味着深圳将只能以深户参 保人员来供养退休人员,供养 比将由36:1下降为7.8:1。非户 籍企 业退 休人 员的 数量 大增未来5年退休的非深户人员转移办法实施前1621人转移办法实施后9355人待遇 对比09年平均养老金/ 08年市平均工资|深 圳 3504元 3621元|北 京 1830元 3726元|上 海 1760元 3780元|广 州 1712元 3292

10、元|全 国 1207元 2436元政策 调整 趋向|修改养老保险条例|提高缴费比例|调整待遇结构工 伤 保 险| 企 业 工 伤 保 险|企业缴费参加工伤保险|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公 务 员 工 伤 保 险|财政建立专项经费 |不交费不参保|参照企业工伤保险|待遇就高不就低工 伤 保 险 业 务|参保|抢救治疗|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参保|缴费基数:企业平均工资与 待遇挂钩 |差别费率:根据行业性质、劳 动工作条件、危险程度将用人 单位的缴费比例划分为0.5、 1、1.5|缴费实名制注 意 事 项|事后参保 |挂名参保|兼职事 故 处 理 就近抢救 定点治疗 工伤医疗费先期记账工 伤

11、 认 定|时效-年|认定三种结论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认 定 工 伤工伤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与工作相关工作的延伸: 上下班出差视 同 工 伤|突发疾病:时间性关联性症状|抢险救灾|感染役症中毒|军残排 除 工 伤 没有证据没有关联一票否决l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l醉酒导致伤亡的 l自残或者自杀的 劳 动 能 力 鉴 定伤残等级的鉴定医疗期、停工留薪期的鉴定旧伤复发鉴定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工伤因果关系的鉴定康复器具安装的鉴定支 付 工 伤 待 遇|一次性待遇|按月领取的待遇因 工 死 亡 待 遇()报销医疗费 ()丧葬补助金费按个月的 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 准发放 (

1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60个 月的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标准发放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人 工资,配偶每月40、其他亲 属每人每月30,孤老、孤儿 加10。最高不超过生前工资因工 完全 丧失 劳动 能力 待遇 |报销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的 倍、倍、倍、倍的 标准发放|伤残津贴:每月分别按本人月工资 的、 的标准发放;最低不低于最低工 资|护理补助费:级护理依赖程 度每月分别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 的标准发放 大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报销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级残废 按本人月工资的倍、级 残废按本人月工资的倍发 放|单位安排工作或支付伤残津贴 :级按本人

13、工资、 级按标准发放;最低不 低于最低工资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报销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级残废分别按本人月工资的 倍、倍、倍、倍的 标准发放社 保 支 付 的 其 他 待 遇()旧病复发的医疗费由 社保机构负担,旧病复发后 病情加重、残废等级变更的 按新的等级调整待遇并补差 ()康复器具的购买安装 、维修、更换费用按国产的 价格报销单 位 支 付 的 待 遇|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以伤残 津贴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医疗补助金:级分别为本人月 工资的、倍|就业补助金:级分别为本人月 工资的 、 倍|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和伙食补助费|市外就

14、医交通伙食费按出差标准支付监 督 检 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证据或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证据或 提供假证的处罚提供假证的处罚1000-100001000-10000元元 。|非法用工单位一次非法用工单位一次性赔偿办法|隐瞒工资总额按瞒报数额1-3倍 的罚款 失 业 保 险|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失 业 保 险 缴 费 和 待 遇缴费:上年度市月平均工资本单位 员工人数1%40% 待遇失业救济金:最低月工资80%困难生活补助:救济金40%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医疗保险领取 失业 救济 金的 条件|深圳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 能力;|在深圳经济特区连续工作一年 以上;|失业

15、后按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 职意向|原工作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失业 保险费领 取 失 业 救 济 金 的 时 间|连续工作年限每满六个月计发 一个月的|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与国 家条 例的 主要 区别|覆盖范围:不分户籍|缴费:单位2%、个人1%|待遇:救济金、医疗补助|存在问题:户籍人员的失业保障需求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统计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体系v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儿医疗保险(并入住院医疗保险)v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保险 v补充性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v生育医疗保险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范围l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l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 遇的退休人员;l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 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 疗保险的退休人员;l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 待遇的退休人员;l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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