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统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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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合同统计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合同管理工作,发挥统计工作在合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 合同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决策和管理业绩考核提供依据。第三条第三条 合同统计工作由法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部门按业务部门实行归口负责的原则。根据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统计工作时可临时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合同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工作变动前应征求人力资源部的意见,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统计人员享有所辖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及统计监督权。被调查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协助统计人员的工作,

2、及时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合同立项、起草、审查、审核、签章、会签等涉及的合同管理事项,由各部门进行内部统计;合同管理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由法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上述工作统计完成后,交由法务部门进行统一汇总。第六条第六条 法务部门统计编制应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和业绩考核为重心,按合同类别、签署时间、金额大小、履行情况等类别对合同管理事项进行统计汇总。第七条第七条 根据业务需要,法务部门可自行组织专项合同事项统计汇总,其他部门应予配合;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指定某一部门进行专项统计,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第八条第八条 统计要做到:季报有文字说

3、明,年报有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合同计划的落实为重心,测定合同履行程度,分析合同管理问题的各种原因,提出改进意见。第九条第九条 重大复杂合同立项过程中,应主办部门要求,经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法务部门应进行合同法律可行性专项调查统计,并形成书面法律风险统计报告。第十条第十条 相关业务部门应以季度和年度为单位制定定期统计报表,按法法务部门统一格式,经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企业批准正式定期合同统计报表,由法务部门制定“合同报表目录”。未经批准的报表,各部门可拒绝填报。各种定期统计报表,由法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发放。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部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

4、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各业务部门提供的合同统计资一律以本部门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部门负责人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已统计报表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修改时,原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法务部门,将修改后的式样送法务部门备案,不必再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法务部门的统计台账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总经理、董事长核准后方可销毁。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企业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部门实施合同统计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也不准随意修改。因合同统计工作不负责任给企业带来损失,应按企业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责任人警告、罚款、辞退的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企业法务部门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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