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疑罪从无”原则预防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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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疑罪从有”换来的短暂平和蕴藏更大社会风险坚守“疑罪从无”原则预防冤假错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近年来,多起冤假错案在媒体上曝光,对司法公信带来重大影响。今年 8 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日前,来自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与司法实务部门工作者在上海市嘉定检察院就错案的成因与对策进行了研讨,分别从转变司法机关办案方式、拓宽当事人申诉途径及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提出了防范对策。错案与绩效考核不科学关联很大“以往司法机关在命案必破、限期破案、批准逮捕率、无

2、罪判决率等一系列考核指标的压力下,很容易树立打击犯罪优先的理念,采用刑讯逼供甚至故意栽赃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最终导致错案的发生。 ”研讨会上,南京大学副教授秦宗文指出,以河南赵作海案为例,警方将赵作海抓捕后,未追查凶器,也未确定凶器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伤痕相符,而且在四次 DNA 检测都未确定死者身份的情况下,两次将该案移交检察机关,但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回补充侦查。直到赵作海被羁押 3 年多后,该案被列为重点清理的超期羁押案件,法院遂迅速作出有罪判决。“错案的成因非常复杂,其中固然有人为的因素,但是制度性的原因不能忽视。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强调,现有司法体制下,自下而上的请

3、示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审批答复主导了案件审理结果,反映出严重的司法行政化倾向。从已经发生的错案看,有些案子当时公检法机关认识不一,存在争议,但经过请示协调后,最终集体研究决定诉判,缺乏追究个人错案责任的惩处机制。“疑罪从无”需可操作性制度保证“侦查阶段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非法获取证据未能得到有效监督,口供中心主义的错误理念仍十分突出;公诉阶段的主要问题是不能恪守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尤其是非法证据的排除;审判阶段所表现出来的主要问题是降低定罪标准,放松对证据链条的要求,固守疑罪从轻而非疑罪从无 。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系统梳理了一些典型的冤错案件,发现这

4、些案件中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未能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赵秉志指出, “疑罪从无”是对司法机关践行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 “违背疑罪从无原则而形成的冤错案件,虽然最直接的责任主体在审判机关,但也无法否认多数情况下是多种原因交错作用的结果。审判机关可以通过寻求其他方式来减轻压力,但不能以放弃疑罪从无原则为代价。否则,以疑罪从有 、 疑罪从轻为代价换来的短暂的各方平和,势必蕴含着更大的社会风险。 ”“在办案实践中,很多办案人员也知道无罪推定 、 疑罪从无等司法理念,但在具体操作中却缺乏具体的、具有操作性的制度。 ”来自司法实务界的专家认为,如何在实际办案中真正贯彻法

5、治原则,避免错案的发生,还需要刑法、刑事诉讼法从制度设计角度作相应规定。 “以疑罪从无原则为例,司法实务中首先需要界定什么是疑案,判断疑案应该是客观的标准,而非主观判断。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的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也值得反思。 ”设立独立第三方审查机构 通常情况下,我国冤假错案得以被发现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真凶重现型” ,如云南昆明杜培武案、浙江萧山五青年杀人案;二是“亡者归来型” ,如湖北荆门佘祥林案、河南商丘赵作海案;三是“司法机关主动纠错型” ,如浙江杭州张氏叔侄强奸致死案、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 “构建错案发现机制,首先需要明确错案发现程序是司法监督问题。由于自身角色冲突,我们不能期望错

6、案的制造者能够充分、及时、有效地发现错案。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杂志编辑部主任王申教授建议,在当事人申诉、检察院抗诉、法院审判监督之外,设立由独立的第三方负责的错案审查机构,由其参与对错案的发现和纠正程序。“我国司法机关在纠错当中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申诉制度坐上冷板凳,真正喊冤的人的声音没有得到应有重视;二是大多数错案的发现还停留在依靠偶然因素,案件真相很难被司法机关及时发现;三是将错就错、错上加错,如福建纪委爆炸案,在案件被发回重审之后,一审法院再次做出死缓判决,时隔六年福建高院才改判无罪,其间纠错程序迟迟不能启动。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叶慧娟认为,我国目前错案的发现纠正大多数还停留在个案纠错的层面上,对于错案的发现、预防、纠错机制还没有全面系统地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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