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成本费用部分

上传人:206****923 文档编号:51474684 上传时间:2018-08-14 格式:PPT 页数:62 大小:1.01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成本费用部分_第1页
第1页 / 共62页
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成本费用部分_第2页
第2页 / 共62页
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成本费用部分_第3页
第3页 / 共62页
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成本费用部分_第4页
第4页 / 共62页
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成本费用部分_第5页
第5页 / 共6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成本费用部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成本费用部分(6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2011年4月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培 训成本费用部分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涉及到的主要内容一、企业有关合理支出的问题 二、成本税金支出 三、费用支出 四、损失支出 五、其他支出2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一、企业有关合理支出的问题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业实际发 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 的支出,包括成本、费费用、税金、损损失和其他支 出,准予在计计算应纳应纳 税所得额时额时 扣除。 中华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有关的支出, 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产 经营经营 活动动常规规,应应当计计入

2、当期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资产 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中华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业所得税法实实施条例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一、企业有关合理支出的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 税所 得额及应纳 所得税时,企业财务 、会计处 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 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 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 财务 、会计规 定计算。国家税务总务总 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业所得税汇汇算清缴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148号 2010年04月12日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一、企业有关合理支出的问题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业发 生的支出应应当区分收益性支 出

3、和资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发生当期直接扣 除;资资本性支出应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计入有关资产资产 成本,不得在发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费用或者 财产财产 ,不得扣除或者计计算对应对应 的折旧、摊销摊销 扣除 。除企业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规定外,企业实业实 际发际发 生的成本、费费用、税金、损损失和其他支出, 不得重复扣除。中华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业所得税法实实施条例5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二、成本税金支出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 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 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

4、的成本计 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 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 不得随意变更。 中华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业所得税 法实实施条例6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二、成本税金支出的问题对于纳税人按照权责发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 行核算的 成本费用项目,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当年 没有取得发票,而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前取得发票的,企业该项 成本费用可 以在其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天津市地方税务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务局关于企业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 关问题问题 的通知 2010年7月2日 津地税企所20105号7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二、成本税金支出第九条 企业应纳 税所得额的计算,

5、以权责 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 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 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 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业所得税法实实施条例8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二、成本税金支出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 业发 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 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中华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业所得税法实实施条例营业 税金及附加:营业 税、消费税、城市维护 建设 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管理费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印

6、花税9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二、成本税金支出房地产产企业业开发产发产 品计计税成本概念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土地,建造 住 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 、配套设施等开发产 品时所发生的按照税 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各项耗费。 10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二、成本税金支出房地产产企业业开发产发产 品计计税成本分类类开发发企业业的各项项耗费费按其性质质和因果关系可以区分为为: 期间费间费 用和开发产发产 品成本 开发产发产 品会计计成本与计计税成本 已销销开发产发产 品与未销销开发产发产 品计计税成本 完工开发产发产 品与未完工开发发品计计税成本 1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

7、税处二、成本税金支出房地产产企业业成本对对象的确定原则则 成本对对象是指为归为归 集和分配开发产发产 品开发发、建造过过 程中的各项项耗费费而确定的费费用承担项项目。计计税成 本对对象的确定原则则如下:(一)可否销售原则 *(二)分类归 集原则 *(三)功能区分原则 *(四)定价差异原则 (五)成本差异原则 (六)权益区分原则 12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二、成本税金支出房地产产企业业成本对对象的确定原则则成本对对象由企业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 报报主管税务务机关备备案。成本对对象一经经确定 ,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变 成本对对象的,应应征得主管税务务机关同意。 13天津市地

8、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二、成本税金支出开发产 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二)前期工程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基础设 施建设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 (六)开发间 接费 1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计税成本除以下几项预 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 生的 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 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 票的,在证明资 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 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 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 协议 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

9、销,或按照法律 法规规 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 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 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 基金。15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三、费用工资薪金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 生的合理的工资薪 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 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 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 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 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中华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业所得税法实实施条例16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三、费用

10、工资薪金一、关于合理工资资薪金问题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 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 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 放给员 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 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 ,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 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 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 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n国家税务总务总 局关于企业业工资资薪金及职职

11、工福利费费扣除问题问题 的通 知o2009年1月4日 国税函20093号17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三、费用工资薪金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 用工合同或协议 的,其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 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 生,提取而未实 际支付的,在当年纳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 。实行下发薪的企业提取的工资可保留一 个月。天津市地方税务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务局关于企业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 关问题问题 的通知 2010年7月2日 津地税企所20105号 18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三、费用保险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 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

12、工缴纳 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 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 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中华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业所得税法实实施条例19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三、费用保险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 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 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 险费 ,分别在不超过职 工工资总额 5%标 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 准予 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务总 局关于补补充养

13、老保险费险费 补补充医疗疗保险费险费 有关 企业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问题 的通知2009年6月2日 财税200927号20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三、费用保险二、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 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 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通知仅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务总 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业所得税纳纳税申报报有关问题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 2009年5月31日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 整

14、、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 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 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本通知仅适用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务总 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业所得税纳纳税申报报有关问题问题 的 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 2010年5月28日2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三、费用保险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 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经请示 市政府同意,我市自2009年1月1日起 执行。津财税政200925号22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三、费用保险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 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

15、身安全保险费 和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 定可以扣除的 其他商业保险费 外,企业为 投资者或者职 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不得扣除。中华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业所得税法实实施条例2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三、费用保险(八)企业为职 工购买 人身意外险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 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 定可以 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 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

16、意外险)外,企业为 投 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务总 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查有关政策问题问题 的函2009年9月4日 企便函200933号2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三、费用职工福利费第四十条 企业发 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中华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业所得税法实实施条例25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三、费用职工福利费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 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 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 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