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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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概述 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入伙与退伙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甲、乙、丙合伙经营合伙企业,取名为“满意水果店” ,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 为4:3:3。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 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因水果店流动资金 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 ,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 记。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为此发生纠纷,经查: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 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 了戊对水果店的2

2、万元债务。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 ,尚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水果店的财产价值仅值10万 元。问:(1)假设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 告?为什么? (2)该合伙人与果农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 什么? (3)该合伙人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4)假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 除行为效力如何? 依据何在? (5)假设银行、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 清偿?为什么? (6)假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 诉。银行、庚、己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 产中

3、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7)假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 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 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 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

4、合伙企业类型普通合伙企业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2.特征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 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作为其法律基础。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立法背景 普通合伙作为一种传统的组织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合伙人共同出 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 责任。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采用这种组织 形式。随着社会对各项专业服务需求的迅速增长,专业服务机构的规 模扩大,合伙人数目大增,以至合伙人之间并不熟悉甚至不认识,各 自的业务也不重合,与传统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人数较

5、少,共同经营的 模式已有不同,因而让合伙人对其并不熟悉的合伙人的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有失公平。自20世纪60年代以后,针对专业服务机构的诉 讼显著增加,其合伙人要求合理规范合伙人责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20世纪6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进行专门立法,规定采用普通合伙形式 的专业服务机构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对特定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 任,以使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避免承担过度风险。 为了减轻专业服务机构中普通合伙人的风险,促进专业服务机构的 发展壮大,这次修改合伙企业法,在普通合伙企业一章中以专节“特殊 的普通合伙企业”对专业服务机构中合伙人的责任作出了特别规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 1.特

6、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 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对特定合 伙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为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应当对这一情况予以公示。 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 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 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 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

7、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 ,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专门规定了对特殊 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即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和职业保险制度。规定:特 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 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管 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实质上仍然是普通合伙企业,因此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 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立法背景 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发

8、展而来的一种合伙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普通合伙的全体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由两种合伙人组成,一是普通合伙人,负责合 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是有限合伙人,通常不 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 伙融合了普通合伙和公司的优点。与公司相比,普通合伙人直接从事合伙的 经营管理,使合伙的组织结构简单,节省管理费用和运营成本;普通合伙人 对合伙要承担无限责任,可以促使其对合伙的管理尽职尽责。同时,对有限 合伙本身不征所得税,直接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避免了公司的双重税负。 与普通合伙相比

9、,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 人,解除了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吸引投资。 由于有限合伙的上述特点,实践中为资本与智力的结合提供了一种便利 的组织形式。即拥有财力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者作为普 通合伙人,二者共同组成以有限合伙为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从事高科 技项目的投资。国外这种作法较为普遍。 2006年修改合伙企业法,为适应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同时为市场主体提 供更多的企业组织形式,引进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合伙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 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

10、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该法由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 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制定的, 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合伙企业法 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关于合伙企业的法律规范。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

11、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程序(1)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 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 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2)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 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 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

12、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 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3)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4)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 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

13、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4.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 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三、合伙企业财产(一)合伙企业的财产的性质: 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其具有共有财产 性质,即由合伙人共同所有。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均应当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在 合伙企业存续期问,除依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合伙人不得 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14、。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 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二)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的规定1、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 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人。2、对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 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 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 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 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伙企业财产出质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 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

15、善意第三人造成损 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即全体 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做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 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未接受 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 的事务。(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李某与郝某于各出资5万,设立了福顺昌挂面厂。挂 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2万元。郝某 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兴建了瑞芙祥挂面厂,该厂与永兴厂相距一条街。由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大 ,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场 份额,福顺昌挂面厂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了 极大的损失,而纪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润 。李某与郝某交涉未果。 请问: 1、纪某的做法合法吗?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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