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贾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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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贾国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年度检查 第三章 全面检验 第四章 耐压试验 第五章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第六章 附 则 附件一 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 附件二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 附件三 安全阀校验要求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一条第一条 本条阐述制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以下简称容检规)的目的与依据。本规则是检验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 器),确定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部门 或单位制订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范、标准,应 不低于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明确了容检规的适用范围。容检规的适

2、用范围主要在如下两个方面比原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有所扩大。一是在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中,检规仅包括液化气体汽车和铁路罐车,此次修订时,增加了罐式集装箱。二是将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在用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也纳入容检规的适用范围。对于超高压容器,可参照容检规进行定期检验工作,但对超高压容器的特殊性(材质劣化、厚壁探伤、内表面检查、耐压试验等)要慎重考虑。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条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工作的定义、周期以及允许从事检查工作的单位与人员。由于检规关于外部检查的内容过少且未规定统一的报告格式,并且每年一次的外部检查工作量巨大,许多单位多年不进行外

3、部检查或以停机时的内外部检验取代在线的外部检查,致使检规对外部检查的要求形同虚设,法规的严肃性难以得到保证,影响了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强化在线检查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原则之一,因此修订的容检规不仅将年度检查独立成章,而且对在线年度检查的方法、准备工作、检查的内容及合格标准做了详尽且具体的规定。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条(续 )对从事年度检查工作的单位及人员的要求,容检规第三条规定:“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容检规允许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

4、器专业人员从事年度检查工作是基于如下考虑:一般来说年度检查的技术难度低于全面检验,使用单位符合条件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是有能力从事这一工作的;年度检查不仅工作量大且周期频繁,仅靠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难以完成。 压力容器专业人员是指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的人员,并且这些人员只能在本企业从事年度检查工作,而不允许对外承接年度检查任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条(续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是法定检验,而法定检验 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持证检验人员进行。 为保证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工作能够落到实处,能 够得以实施,容检规允许使用单位的压力容 器专业人员从事年度检查工作,因此,年度检查

5、没有纳入定期检验的概念中,而是做为一种必须 进行的检查工作,独立成章进行规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条第四条 本条规定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包括的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的定义、检验(试验)的周期以及允许从事检验工作的机构与人员。(一)全面检验。容检规第四条(一)规定了全面检验的定义,对检验单位与人员的要求,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全面检验相当于检规中的内外部检验,它“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应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条(续 )检规并未规定内外部检验周期,检验周期按容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修订时,将1999版容规第132条中根据安全状况等级确定的内外部检

6、验周期,经如下修正补充后作为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 对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全面检验周期,改为“一般每6年一次”。这一修订是考虑到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是涉及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大事,必要时应当兼顾,除符合容检规第五条相关条件的压力容器外,不得任意缩短或延长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 对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全面检验周期,容检规改为“一般36年一次”。修订的理由同前。 对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全面检验周期的规定,容检规补充规定为“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容检规第六条规定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一般来说在不超过3年的累积监控时限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全面检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条(续 )(二)耐压

7、试验。耐压试验是采用短时超载的办法对容器的强 度进行全面的考核,它对判断容器的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本次修 订时,将耐压试验从检规作为内外部检验的一项要求,扩展为 与全面检验并列的定期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成章。 容检规第四条(二)规定,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需要注意 的是: 压力容器检验中年度检查、全面检验与耐压试验三项工 作的进行顺序; 压力容器必须经全面检验合格后(气密性试验前)方能 进行耐压试验; 因情况特殊,在符合容规第138条申报、同意及备 案程序的情况下,耐压试验

8、可以延期进行,因此,容检规 第四条规定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至少进行一次耐压 试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五条第五条 本条规定了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时间,下次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应适当缩短或可以适当延长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现分别解释如下:(一)关于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时间,1999版容规第133条规定,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为了更确切表述这一时间概念,容检规做了部分文字调整,规定“压力容器一般应于投用满三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二)关于下次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容检规规定:“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

9、义第五条(续 )(三)关于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1999版容规第133条规定了应适 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的11项条件,本次修订时将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做 了适当更动,现将更动的内容及原因分述如下: 1999版容规第133条2中规定材料焊接性能不好及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应适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容检规取消了这一要求: 1999版容规第133条3,本次修订时改为“使用条件恶劣或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的周期。 1999版容规第133条7,本次修订时改为“改变使用介质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1999版容规第133条10,改为“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或氢鼓

10、泡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 容检规第四条在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有关条件中,将“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补充为条件之一。 容检规将“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列为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之一。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五条(续 )(四)关于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 器可以适当延长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容检规 第四条与容规第134条相同,仅将容规 中的内外部检验改为全面检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六条第六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属监控使用 的产品,为纠正以往某些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 一次又一次监控使用,致使累积监控期过长而不做

11、任何 处理的不合理状况,容检规第六条规定“安全状况 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 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可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 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上述举措是本次修订的 主要内容之一,它对根除隐患保证生产安全是十分必要 的。“对缺陷进行处理”的含义是进行维修或按容规 规定进行安全评定,以消除(或评估)将容器定为四 级的影响因素。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七条第七条 本条规定了必须进行耐压试验的条件。本条除以下三 点外,和1999版容规第135条的规定基本一致:(一)根据1999版容规第126条中“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 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

12、验”的规定,容检规 第六条增加了“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全面检 验合格后应进行耐压试验的要求。容检规将“主要受压元件” 改为“受压元件”,主要是考虑现场施焊条件较差,应从严要求。(二)为和“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规定保持一致,容检 规第六条将1999版容规第135条中“用焊接方法进行修理改造 ,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要求,修改为“用焊接方法更换受压元件 ”。(三)将1999版容规第135条中“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 全状况有怀疑的”修改为“使用单位或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 状况有怀疑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八条第八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资质、 权限及

13、职责,即“从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 构和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 工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 责。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 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对于有特殊要求 的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及 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 见为准。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 检验工作”。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九、十条第九十条 这两条规定了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定 期检验工作中应承担的主要职责,即:“使用单位必须 于检验有效期满3

14、0日前申报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同时 将压力容器检验申报表报检验机构和发证机构。检验机 构应当按检验计划完成检验任务。”(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机构密切配合,按本规则的 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 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并在检验现 场做好配合工作”。(第十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条原则规定了年度检查的内容 及方法,即“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包括使用单位压 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 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检查方法 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 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真空度测试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15、规则释义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年度检查前使用单位应做好 的各项准备工作。本条与检规的有关要求相比,主 要有如下两方面修订。(一)检规将外部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和内外部检 验前的准备工作合在一起,统称为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不够清晰明确;容检规第十二条仅指年度检查前的 准备工作,与检规相比,要求清晰、明确、全面。(二)检规只提出了检验前应进行的准备工作, 未规定承担这一工作的责任主体,容检规第十二条 则明确规定年度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应由使用单位承担。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年度检查时,检验人员对压力容器安全 管理方面的主要检查内容。这一检查又分为如下两种不同情况。 由于年度检查仅是在线检验,不可能对压力容器 的安全性做出全面的判断,也难以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 进行定级,因此,检验人员在年度检查时,仅需对容检 规第十三条(一)至(三)规定内容上述内容的完善性 与真实性负责,而其正确与否则属全面检验前资料审查的 范畴。 容检规第十三条(四)规定,年度检查时检 验人员应检查“上次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 。这里所说的“上次检验报告”可能是年度检查报告亦可 能是全面检验报告,对上次检验报告所提的问题是否解决 进行判断,是检验人员在年度检查时应负的责任。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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