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移民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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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库移民政策法规一、水库移民发展历程二、移民政策法规体系三、国务院17号文件四、新修订的移民条例一、 水库移民发展历程移民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移民带来了 经济发展,促进了人类社会进步。因工程建设而产生的较大规模的有组织的人口 迁移与经济社会重建活动,属非自愿移民。经 济社会发展必然产生一定数量的非自愿移民。据估算,过去10多年里,由于水利、水电、工 业、交通、城市建设等,已经造成我国数千万 人口的迁移。工程性非自愿移民的安置工作涉及社会、经济 、政治、人口、资源、环境、民族、工程技术 等诸多领域,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由于水库淹没范围大,涉及人口多,一座水库 建设往往涉及整村、

2、整乡、整县人口的大规模 迁移和经济社会系统重建。因此,水库移民安 置工作更艰巨,更复杂,需要采取法律、行政 、经济、社会等综合措施加以解决。随着人口的增加,各种资源及环境容量的减少 ,移民安置也变得越来越困难,移民问题已成 为世界性的难题。我国江河众多,水资源短缺且时空分布不均 ,水旱灾害频繁。防治水害,兴修水利,在 我国悠久的历史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修建了各类水库8.5万 多座,总库容5000多亿立方米,水电装机容 量1亿多千瓦。这些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等方面 发挥了巨大的效益,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起 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也产生了数以千万计的 水库移民。我国水库移民

3、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一)第一阶段是1950-1957年这一阶段修建大中型水库90多座,移民约70多 万人,主要特点有:一是水库淹没实物指标比较简单,专项设施建 设项目少且由各个部门负责建设。二是当时正值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初期,人 均占有耕地数量相对较多,通过划拨或调剂土 地,以土地置换安置移民,移民能在较短时间 内恢复发展生产。三是当时是解放初期,各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工 作十分重视,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实施。移民干 部工作认真,作风踏实,深入到移民户做思想 政治工作,帮助移民解决实际问题。有些项目 还建立了移民安置验收制度,保证了各项安置 措施的落实。四是当时农村人均补偿资金虽不高,但有等量 的

4、土地补偿,且物价比较稳定。再加上广大移 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重建家园,绝大多数 移民得到妥善安置,移民的思想也较稳定,所 以遗留问题并不突出。(二)第二阶段是1958-1978年这一时期修建大中型水库2300多座,移民1100 多万人,主要特点有:一是由于正处在“大跃进”和“文革”的特殊历史 时期,普遍存在“重工程、轻移民”的思想倾向 。各级领导都忙于抓工程建设,抢进度,抢工 期,而把移民工作放在次要的位置。移民安置 工作不遵循科学,不按经济规律办理,主要依 靠行政手段来进行,对移民的切身利益重视不 够。二是水库移民前期工作不扎实,从事这方面工 作的专业机构和专业力量很薄弱,大多限于调 查淹

5、没损失和估算补偿投资,普遍缺少可供实 施的移民安置规划,即使有移民安置规划(如新 安江、三门峡),也未能付诸实施。三是移民安置普遍采取就地后靠,忽视环境容 量分析,工作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结果移民重 迁、返迁的不乏其例。对移民安置,主要是划 拨一定的土地和住房,而忽视了安置区必要的 水、电、路、文、教、卫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 施的建设。 四是移民补偿标准普遍偏低,移民经费严重不 足。人均补偿只有几百元。对移民房屋的补偿 大多没按受淹面积计算,而只按人均几平方米 进行补助,其他淹没损失没有得到补偿。这就 大大增加了移民重建家园的困难,致使移民不 能迅速恢复原有生活水平。加之未考虑移民发 展生产经费,

6、造成移民搬迁后生产生活水平下 降。(三)第三阶段是1979年至2005年这一阶段陆续开工建设了1100多座大中型水库 ,移民520多万人,主要特点有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 在认真总结过去几十年水库移民工作经验教训 的基础上,提出了开发性移民方针,把工程建 设的移民需要与改善库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结合起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水库移民的 政策法规,对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补偿标准、 安置方式、实施管理、后期扶持和遗留问题处 理等进行了规范。水库移民工作取得了很大的 进展。移民遗留问题得到有序处理,移民安置 效果有了明显改善,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总体上保证了水利水电建设的顺利进

7、行。二是各级政府把移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 强对移民工作的管理,不断完善“政府领导、部 门负责、业主参与、分级管理、县为基础”的移 民工作管理体制。三是进一步加强移民前期工作,在搞好淹没影响 范围内人口、实物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实 际情况,按照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 原则,因地制宜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四是陆续制定出台了各类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扶 持移民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实后期扶持资金,有 序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扶持移民发展生产,改善 和提高生活水平。(四)第四阶段是2006年以后2006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 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 200617号),修订颁

8、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 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 令471号)。移民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新的水库移民政策,深刻阐明了新时期做好水 库移民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系统建立了水 库移民前期补偿和后期扶持相结合的机制,进 一步加大了前期补偿和后期扶持的力度,规范 了移民工作的程序,明确了政府领导、分级负 责、县为基础、业主参与的管理体制。这些都 为做好水库移民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物质基 础和组织保障,必将对做好新时期水库移民工 作,促进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新政策的主要特 点有:1、更加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这次水库移民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始终贯穿了

9、以人为本这一主线。新的后期扶持政策,把坚 持以人为本,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作 为一条重要指导思想;新的移民条例把保障移 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作为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首要原则。新政策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到移民安置规划 、补偿补助标准、安置规划的实施和后期扶持 等各个工作环节,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的水 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必须将移民工作放在工程 建设的突出位置,从根本上扭转“重工程、轻 移民”倾向。2、更加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我国地域辽阔、水库类型多样、建设时期不一 ,移民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情况十分复杂 。新政策坚持工业支持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 部支持中西部,实行“全国

10、一盘棋”的战略,有 利于从整体上解决水库移民问题.新政策提出的 “三个兼顾”,有利于避免移民之 间的相互攀比,维护社会稳定.新政策提出解决水库移民问题要统筹近期和远 期,解决温饱和发展生产相结合,符合我国水 库移民的特点和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 3、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新政策统一规定了后期扶持标准和扶持时限、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水库淹 没线以上远迁移民的财产进行补偿,对贫困移 民给予适当的建房补助,从政策上保障了移民 能够得到更多实惠,群众必然拥护。新修订的移民条例详细规定了移民前期工作的 程序,明确了审查审批权限,规范了安置实施 的方法步骤,使各项移民事务有章可循。新政策还明确界

11、定了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健全 移民管理体制机制,提出中央要组建统一的移 民管理机构,并强调各省要整合移民工作力量 。这些规定针对性强,切实可行,有利于政策 贯彻落实。 4、更加注重调动移民群众的积极性新的后期扶持政策规定,扶持方式的确定必须 充分尊重移民群众的意愿,扶持资金的使用必 须透明,同时注重引导移民树立自信、自立、 自强精神。新修订的移民条例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必 须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对 实物指标、补偿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必须向 移民群众公布,接受移民的监督。这些规定,强调移民的广泛参与,要求充分尊 重移民意愿,移民政策公开透明,对发挥移民 的主体作用,调动移民的积极

12、性、主动性和创 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5、更加有利于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水利水电发展必须按照以人为本,建设环境友 好型社会的要求,自觉地高举工程建设和移民 安置、生态保护并重的旗帜,做好水库移民工 作。中央新时期的移民工作方针,为我们提供了政 策措施,使我们能够更好地解决已建水库移民 遗留问题,建立健全新建工程移民分享工程效 益的长效机制。新的移民政策措施,虽然增加了工程建设成本 ,但这是保护移民合法权益和保护生态的必然 要求,必将为水利水电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 境,有利于实现工程建设与移民安置、生态保 护的共赢局面。 二、移民政策法规体系(一)水库移民工作的法律法规经过50多年水库移民的实

13、践,我国水库移民 工作已初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体 系,主要由3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和通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水法、土地承包法 ,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环境保护法、文物 保护法、水污染防护法、森林法、草原法、 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传染病防治法、经济合同法等。这些法律 由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实施,具有最高的权 威。二是移民工作专用法规。主要有:全国通用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 置条例、特大工程专用的长江三峡工程建 设移民条例和地方法规,如湖南省大中型 水库移民条例。这些法规都有一系列配套的 规章制度和规程规范,如水利部和国家发展

14、改 革委颁布的水库淹没设计规范、库底清理办法 、移民安置规划编制规程等。三是有关行业的法规。如城镇建设、铁路、公 路、电力、邮电、文物、环境保护、草原、森 林、矿产资源等行业的相关法规,以及财政、 税务、物价等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只要与移 民安置有关的都必须参照执行。我国水库移民工作的专用法规,主要依据土地 征地法律制度,并随其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从新中国成立到1990年都是依据土地征地法律 制度来开展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1953年,政务院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明确规定:征地既要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 ,保证国家所必需的土地,又应照顾当地人民 的切身利益,必须对土地被征用者的生产生活 有妥善

15、的安置;一般以土地的最近3-5年产量的 总值为标准。1958年,国务院修订并重新公布了国家建设 征用土地办法。补偿标准改为2-4年的亩产量 总值予以补偿;土地补偿费或补助费发给合作 社,属于私人的地上物补偿费,可以发给个人 。1982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规定了征地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征地补偿 费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物补偿 费。土地补偿费按面积计,为年平均产值的3-6 倍;安置补助费按人口计算;地上物补偿标准 由地方制定。1986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土地管理法 。规定要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 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

16、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1991年,国务院以第74号令颁布了大中型水 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由此移民工作有自己的专用法规。1991年的移民条例,是我国第一个规范移民工 作的行政法规。条例分总则、征地补偿、移民 安置、罚则、附则等5章,共27条,对规范征 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妥善安置移民,促进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此后,水利部和原电力工业部制定了水库淹没 设计规范、库底清理办法、移民安置规划编制 规程等一系列配套法规标准。1998年,全国人大审议并通过了新修订的土 地管理法,提高了耕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 准,并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 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1991年的移民条例是在总结上世纪80年代以前 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部分规定具有较强的计 划经济特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移 民前期工作、补偿标准、安置程序、安置方式 、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已经不适应新时期水 库移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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