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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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宽城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1 年 3 月 5 日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 年 5 月 26 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1 年 6月 9 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机关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经济建设第五章财政金融第六章社会事业第七章民族关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宽城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是河北省辖区内满族

2、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自治机关驻宽城镇。2 第三条自治县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第四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民族团结、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五条自治县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3、。第六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七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八条自治县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帮助,享受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比照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给予的扶持。第九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法制教育,实行依法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教育他们履行应尽的义务。3 第

4、十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继承和发扬优秀民族文化传统。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第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自治县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第十二条自治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第十三条自治县辖区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族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第二章自治机关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

5、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中的满族代表比例应当与其人口占自治县总人口的比例相适应,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满族成员的比例应当与其人口占自治县总人口的比例相适应,应当有满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第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

6、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 第十七条自治县县长由满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中,满族成员应占适当比例。自治县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自治县辖区内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工作人员中应适当配备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配备主要领导时应当与自治机关协商。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第十八条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和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在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的总编制内,自主安排和调剂同级各部门的编制员额。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

7、、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自治县自治机关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时,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第十九条自治县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级国家机关改变自治县管辖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时,应当与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后,相应调整财政收支基数。第二十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重视人力资源开发。5 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

8、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吸引、鼓励各类人才参加自治县的各项建设事业,鼓励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工作。鼓励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到自治县建功立业。自治县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少数民族优惠待遇的政策,并随着本地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工资收入。第二十一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乡级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发挥其职能作用。第二十二条自治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自治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等应当使用满汉两种文字。各级国家机关文件名头一律用满汉两种文字。第二十三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惩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9、,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自治县自治机关倡导尊老爱幼的社会风尚,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对自治县各民族公民的国防教育,依法做好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动员、拥军优属等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五条自治县设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6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第二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满族公民担任院长、检察长或者副

10、院长、副检察长。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满族公民。第二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任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第二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理和检察民事、行政案件时,适用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四章经济建设第二十九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导下,结合自治县

11、的实际,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三十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与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第三十一条自治县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其他领域的建设,鼓励国内外资本投向自治县经济建设,鼓励7 企、事业单位跨辖区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人才到自治县发展、创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自治县立足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转变发展方式

12、为主线,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积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第三十三条自治县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特点、比较优势和财力、物力等条件,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基本建设项目。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项目建设,享受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优先在自治县安排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和深加工等项目的支持。国家和省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由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免除或减少配套资金的照顾。自治县可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加快各类产业园区的规划和建设,引导和支持符合园区总体规划、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市场效益好、循环经济及节能减排的项目和企业入驻,

13、经批准享受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对园区的扶持政策。第三十四条自治县制定特殊政策和措施,科学发展地方工业,优化工业产品结构。建设矿业经济区、产业聚集区,提高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在固定资产投资、金融信贷、税收、运输等方面,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待遇。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照顾少数民族生产和生活的特殊需要。在金银及少数民族特需金银饰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上,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第三十五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规模养殖业和特色种植业,培育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建设适合本地特点的产业基地,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8 自治县

14、自治机关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自治县自治机关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广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健全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粮食生产,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加强粮食市场建设,搞活粮食流通,确保粮食安全。第三十六条自治县坚持以营林育草为基础,普遍护林护草,大力造林育草,发展林业草业生产,提高森林植被覆盖率。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优化林业结构,发展用材林、苗木花卉种

15、植业和果品产业。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森林、林木、林地、草场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主体承包荒山、荒坡、荒滩、荒丘植树造林。鼓励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规费,专项用于发展自治县林业和维护森林生态环境;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恢复草原植被。自治县加强封山育林育草及林业草业有害生物防治,严防森林草原火灾。严禁非法占用林地、草地,严禁乱砍滥伐、毁林毁草开荒和违法木材加工,提倡舍饲圈养。保护野生动植物,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和建设。自治县采取措施,发展优质果品产业和桑蚕产业,扩大种植规模,提高产量和质量。第三

16、十七条自治县重视畜牧水产业生产,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饲养,加强畜禽水产业生产基地和加工基地建设,支持和引导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向精深加工延伸。9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和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健全技术指导、品种改良、防疫灭病及饲料、产品加工、运销等服务体系,推动畜牧水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第三十八条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保护辖区内的土地、矿藏、水源、山岭、森林、草原、地热、气象等自然资源。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划,自治县优先开发利用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自治县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在自治县依法进行资源开发与利用。上级机关在自治县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时,应当征求自治县自治机关意见,照顾自治县的利益;对当地人民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失和破坏的,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和赔偿。第三十九条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禁止乱占滥用耕地,合理开发土地资源,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在制定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享受上级人民政府为自治县适度增加建设用地指标的照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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