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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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江学院会计学院 税法实务与案例教材编写组税收征收管理法目 录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第五节 法律责任 *九江学院会计学院 税法实务与案例教材编写组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调整、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九江学院会计学院*九江学院会计学院 税法实务与案例教材编写组立 法目的 加强征管,规范行为保障国 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 合法权益 促进经济 和社会发 展 税务机关征收 ,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二、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目的 九江学院会

2、计学院*九江学院会计学院 税法实务与案例教材编写组三、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 义务(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九江学院会计学院*九江学院会计学院 税法实务与案例教材编写组1. 义 务 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 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 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注意:区别九江学院会计学院*九江学院会计学院 税法实务与案例教材编写组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权利 义务义务 人的类类型义务义务权权利纳纳税人按法律、行 政法规规的规规 定缴纳缴纳 税款(1)有权权向税务务机关了解

3、国家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规的规规定以及与纳纳 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有权权要求税务务机关保密。 (3)依法享有申请请减税、免税、退 税的权权利。 (4)对对税务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 有陈陈述权权、申辩权辩权 ;享有申请请行 政复议议、提起行政诉讼诉讼 、请请求国 家赔偿赔偿 等权权利。 (5)有权权控告和检举检举 税务务机关、税 务务人员员的违违法违纪违纪 行为为。 扣缴义务缴义务 人按法律、行 政法规规的规规 定代扣代 缴缴、代收代 缴缴税款九江学院会计学院*九江学院会计学院 税法实务与案例教材编写组(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2)税务机关依

4、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2义务(1)应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 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2)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 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 接受监督。(3)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 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 人和扣缴义务人。九江学院会计学院*九江学院会计学院 税法实务与案例教材编写组第二节 税务管理 内 容一、税务登记管理二、账簿、凭证管理三、纳税申报九江学院会计学院*九江学院会计学院 税法实务与案例教材编写组一、税务登记管理1. 设 立 登 记1.领取工商营业

5、执照(含临时)之日起30日内申报 2.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 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 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 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 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 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 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 申报办理税务登

6、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九江学院会计学院*九江学院会计学院 税法实务与案例教材编写组2. 变 更 登 记 1.要求: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 更税务登记 2.所需资料: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 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3.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 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 记。 九江学院会计学院*九江学院会计学院 税法实务与案例

7、教材编写组3. 停 业 、 复 业 登 记 1.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 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 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 、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 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 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 税务证件。 2.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 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 税款。 3.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 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 、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九江学院会计学院*九江学院会计学院 税法实务与案例教材编写组4.注 销

8、 登 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 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 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 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 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 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 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 记手续。九江学院会计学院*九江学院会计学院 税法实务与案例教材编写组5. 外 出 经 营 报 验 登 记 1.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 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 过180天。 2.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

9、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 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 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申报查验货物。 3.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 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缴销发票 九江学院会计学院*九江学院会计学院 税法实务与案例教材编写组二、账簿、凭证管理(一)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设置 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日内设置。 (二)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 办法和会计核算

10、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三)扣缴义务人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 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四)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 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 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五)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 涉税资料应合法、真实、完整,应保存年;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 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 ,按

11、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九江学院会计学院*九江学院会计学院 税法实务与案例教材编写组三、纳税申报(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 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 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 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

12、报。 (四)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 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 办理纳税申报。九江学院会计学院*九江学院会计学院 税法实务与案例教材编写组第三节 税款征收一、 税 款 征 收 方 式(一)查账征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 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方式。适用财务会 计制度比较健全,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二)查定征收: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原 材料消耗等因素,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 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适用生产 规模较小、账册不够健全、但能可靠控制原材料或 销售额的纳税人。

13、 (三)查验征收: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 ,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 的方式。适用经营时间、地点不固定的集贸市场中 的临时经营者等纳税人。 (四)定期定额征收:指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不能准 确计算的个体经营者,通过典型调查,核定一定时 期的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九江学院会计学院*九江学院会计学院 税法实务与案例教材编写组第三节 税款征收二、 税 款 征 收 制 度(一)税务机关法征收税款。 (二)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纳税人拒 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三)如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能在 确定的期限,缴纳或

14、者解缴税款。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 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 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六)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 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 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 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 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九江学院会计学院*九江学院会计学院 税法实务与案例教材编写组第三节 税款征收二、 税 款 征 收 制 度(七)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

15、,必须开付 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八)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 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 ,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 退库的,依法退还。 (九)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 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 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 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

16、关追征 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 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九江学院会计学院*九江学院会计学院 税法实务与案例教材编写组第四节 税务检查一、税务检查的形式二、税务检查的职责九江学院会计学院*九江学院会计学院 税法实务与案例教材编写组一、税务检查形式专项 专案 日常 (一) 税务检查形式九江学院会计学院*九江学院会计学院 税法实务与案例教材编写组二、税务检查的职责职责税务机关权利:1.有权检查涉税相关资料,并可通过 询问或实地查验等方式掌握纳税人 经营、纳税情况2. 掌握确凿证据后可实施税收保全。3.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 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 、录像、照相和复制。并可调查涉 嫌人员银行账户税务义务:1.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 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 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 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2.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 不得用于税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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