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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關法令與法律分析96年3月9日問題一:A女士婚前曾有一男友,兩人 交往多年,且已產下一子,A 女士要求不得在病歷上記載此 事,也不得告訴其先生,此情 形醫師在法律及倫理上是否可 答應如此作?法律意見:依88年公告之人工協助生殖管理辦法第5條夫 妻間之人工生殖亦須通過檢查及評估,項目大 約為: (1)家族疾病史; (2)生理狀況; (3)有礙優生之精神病、傳染性疾病; (4)一般性之心理狀況; (5)其他公告事項。女士未婚生子,現於婚姻中確實未有子女, 則是否曾未婚生子若不影響評估,僅擇要記載 ,將無關者省略,應無違反之虞。 問題二:妊娠十六週時接受羊水檢查, 羊水檢查結果為46X del p
2、q22。 在多方徴詢不同的婦產科權威 之後,所得到的意見均是可再 觀察,勿須於此時終止妊娠, 於羊水檢查發現有此異常當給 與何種建議才是最恰當?法律意見:依優生保健法第9條、施行細則第17條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 之虞者,得依懷孕婦女之自願施行人工 流產。實務上有發生羊水檢查未發現唐 氏症,致產婦生下唐氏兒而判決賠償案 例。是以染色體異常代表之意涵宜謹慎 、詳細告知孕婦,否則若因告知不完全 或錯誤,致孕婦錯失人工流產之機會, 將有民事賠償之問題。 問題三:妊娠三十二週時,超音波檢查發現胎兒 的大腿骨嚴重發育異常,已經比正常的 週數少發育六週之久,強烈的要求婦產 科醫師為其終止此次
3、妊娠,婦產科醫師 均以侏儒不是重大畸型且胎兒已三十二 週,超過優生保健法的引產週數上限而 拒絕,此一情形下婦產科醫師除拒絕外 ,是否有更良好的選擇及建議?法律意見:依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 人工流產應於妊娠24週內施行 ,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 ,故實有愛莫能助之無奈。問題四:A女士與其先生便要求小兒科 C醫師在胎兒生出後千萬不要 給予急救,他們願意簽屬DNR 。此DNR是否有法律上的效力 及不違反醫學倫理?法律意見:刑法之墮胎罪除殺死胎兒外,尚包 括令其早產兩者,所以基於墮胎之 故意,不論是先殺胎兒,或令其早 產而死亡均屬之。A女士基於墮胎 之故意,要求醫師提早引產,而不 予救治,已構成墮胎,醫師則有意 圖營利加工墮胎之虞。問題五:A女士與其先生便再要求婦產科 B醫師是否能先以藥物停止小孩 心跳後再給予引產,此法是否等 同於殺嬰? 但這對可憐的父母在 知道自己和這小孩必須面對辛苦 萬分的未來時難道不能去作另外 一種選擇嗎?法律意見:(同問題四)刑法之墮胎罪除殺死胎兒外,尚包 括令其早產兩者,所以基於墮胎之 故意,不論是先殺胎兒,或令其早 產而死亡均屬之。A女士基於墮胎 之故意,要求醫師提早引產,而不 予救治,已構成墮胎,醫師則有意 圖營利加工墮胎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