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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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 了 安 全我们一直要努力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o第一章 总则(14条)o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512条)o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1317条)o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1822条)o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2333条)o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3436条)o第七章 附则(3739条)第一章第

2、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 急预案的科学性科学性、针对性针对性、实效性实效性,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 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编制目的】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编制、评审评审、发发布布、备案备案、培训培训、演练演练和和修订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适用范围】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综合协调协调、分类管理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分级负责、属地属地为主的原则为主的原则。【管理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

3、责应急预案的综合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预案管理】第二章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

4、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组织和人员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明确、具体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相互衔接。第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

5、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 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 急预案。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 制导则制导则(AQ/T9002-2006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 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 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 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现 场处置方案场处置方案。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 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

6、位的应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预案体系及响应响应 程序程序、事故预防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应急培训 及预案演练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可能发生的 事故类型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危险性分析、可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预防措施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 现场

7、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程序 、应急处置要点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注意事项等内容。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综合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现场处置方案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第三章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应急预案

8、的评审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 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 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 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 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第十四条 矿山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的生产生产、经营经营、储存储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中型规模 以上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应当组织专家对 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 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

9、论证。第十五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 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 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 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基本要素的 完整性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组织体系 的科学性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应急保 障措施的可行性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 内容。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负责人签署公布。第四章第四

10、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九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 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

11、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 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 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文

12、本及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经审查 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 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 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仅 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

13、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 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 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熟悉应 急职责急职责、应急程序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应急

14、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 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每年至少组织 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专项应急 预案演练预案演练,每半年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一次现场 处置方案演练处置方案演练。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 案演练效果演练效果进行评估评估,撰写应急预案 演练评估报告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分析存在的问题,并 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修订意见。第二十八条 各

15、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 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 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 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 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 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

16、)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修订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重新备案新备案。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 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 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 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 态。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六章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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