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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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宣贯材料 第7章、第9章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标准管理组 冯小军(028-87123801)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1 一般规定 一、计划出版社、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管理单位协调出差错,前者为赶在 国庆前出版,刚好遇国庆大假。 二、本节7.1.1、7.1.2、7.1.3为 强制性条文。 三、高规GB50045-95(2005年版 )中以黑体字刊出的强制性条文,仅仅 针对针对20012001年及年及20052005年局部修改过的条年局部修改过的条 文文。其余未修改的强制性条文仍然仍然属 于强制性条文

2、,具体请按照建设部建 标2002219号文件(工程建设标 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 年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规定 执行。 四、7.1.1条:高层建筑消防主要 立足于自救,目前我国的指导思想 是以消火栓为主,故此次修订基本 上都放宽要求。与国外发达国家立 足以自喷为主不一样。 五、7.1.3条:目前室内消防给水 分为高压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 确定高压高压或临时高压的判断标准: 火灾时启不启水泵。上海在两者之 间增加稳稳高压(准高压)给水系统高压(准高压)给水系统 ,该系统供水条件在两者之间。工 程上使用较多,属于临时高压给水 系统 范畴。7.2 消防用水量 一、本节7.2.1

3、、7.2.2、7.2.4为 强制性条文。 二、7.2.2条:表格有错,原因:分 两次修改,第一次修改后报批后未 出版,建设部要求增加修改内容, 第二次修改后未对前一次的修改进 行调整,一起出版。 表7.2.2中高级住宅在3.0.1条已经 去掉,取消高级住宅定义,相关条 文未做修订。执行时可适当放宽。 表7.2.2中第四大行的2、3两款与 3.0.1条中的3、4两款不一样,按 照3.0.1条中的3、4两款统一。此 两款决定其用水量的设计。具体修 改见下: 去掉每层 ,改为: 2、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24m以上以上 部分的任一楼层的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 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

4、综合 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24m以上以上 部分的任一楼层的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 1500m2的商住楼 7.2.4 下列建筑应设消防卷盘: 1、高级旅馆(指三星级及以上的旅馆 ) 2、重要的办公楼 3、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 楼等 4、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 筑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 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一、本节7.3.1、7.3.2(1、2)、 7.3.4、7.3.5为强制性条文。 二、消防水池容积计算问题(个人 意见)。7.3.3条规定水池不论什 么情况下都要储存火灾延续时间内 室内的消防用水量,新的建筑给 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50015-2003已 经实施,主要是考虑到卫生方面的要 求,第3.2.8条规定生活水池与消防水 池应分开设置,目前设计院按此设计 的多。这样就出现新问题,消防水池 储存的水长期不用,有的也许几年都 可能不用,几百甚至上千吨水要求业 主经常更换不现实,经常更换造成浪 费,不更换消防水池水久了后变质, 有可能造成水泵、阀门或者喷头的堵 塞,特别是喷头。目前该条款实施不 久,还未发生相关的问题。 中国年缺水近400亿立方米 ,2004年 中国总用水量达5500亿立方米,较上 年增长3.4%,全国79个城市缺水,超 过2300万人口、1300万头牲畜发生临 时性饮水困难。中国是水资源短缺的 国家,全

6、国660座城市中有400多座缺 水,110多座严重缺水,此外还有 2000多万农村人口饮水困难。 水利部搞“节水中国行” ,节约淡水资 源。 解决办法: 1、提高市政供水能力,如上海许多建 筑不设消防水池,允许直接从市政管 网取水。要根据各地不同情况而定。 2、如消防给水管道为环状,进水管完 全能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仍能供水 ,可以扣除补水量,从而减少消防水 池容积,水量小,为建筑业主定期换 水提供较可行的基础。 3、其他更好的办法。 三、7.3.5条,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一次火灾 的高层建筑群,原来可共用消防水池、消 防泵房,增加共用高位消防水箱高位消防水箱。对高位 消防水箱增加要求: 1、

7、应满足7.4.7条的相关规定; 2、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群内最高的一幢高层 建筑的屋顶最高处。 问题:高层建筑群内几栋相同高度的建筑 ,条文已经放宽,建议相同高度建筑每栋 都设置一个,然后形成环网。见图2。 四、7.3.6条,与本条的条文说明及 7.4.5条的条文说明有冲突,本条条文 应该去掉室外室外 两字。 室外消火栓用途:一是室外灭火之用 ,一是水泵接合器取水供室内之用。 可扣除可供使用的市政消火栓,取水 口或取水井的数量。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 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一、本节7.4.1、7.4.2、7.4.6(1、2、7 、8)、7.4.7 (5) (含大款)为强制性 条文。 二、增加十

8、八层及十八层以下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 单元式住宅 可设一根立管。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 型消火栓。 主要考虑以下原因:1、每个单元每层面积 不大,火灾危险性不大;2、设置两条竖管 的确有困难;3、节约投资。 问题:因单元式住宅结构问题,不能 按照7.4.1条形成环网的,针对十八层十八层 及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可不形成环网,但要求 每根立管顶部增加一个排气阀,保护 管道、阀门及水泵,对以上损害较大 (实验室有先例)。 三、7.4.5.2条 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 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 区,应分别设置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条文说 明中:只有采用串联给水,上区用水只有采用串联给水,上区用水 从下区水

9、箱抽水供给,可仅在下区设从下区水箱抽水供给,可仅在下区设 置泵接器置泵接器。现工程中大量采用减压阀 进行分区,仅在高区给水干管上设置 。亦可行,但注意: 1、水泵接合器的设置要便于火灾时使 用方便,不能设置于玻璃幕墙等处的 下方; 2、建议设置减压阀的地方,设置人可 以操作的旁通管道及控制阀门; 3、国外不鼓励使用减压阀,可靠性不 能保证,倾向于采用多口水泵。 四、7.4.6.5条 1、栓口的静水压力由0.80MPa改为 1.0MPa(日本不超过0.70MPa,原苏联不 超过0.90MPa );主要考虑以下原因: (1)我国供水管道产品质量和承压能力提 高; (2)为便于工程设计和施工; (3

10、)节约投资。 2、减压装置改为减压措施减压措施,为了推广新技 术新产品(以前多采用减压孔板、减压管 等,现多采用减压稳压消火栓)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1、本节未作修改; 2、本节无强制性条文;7.6 灭火设备 一、本节7.6.1、7.6.2、7.6.3(1、2 、3、4)、7.6.4、7.6.7(16)为 强制性条文。 二、此次修订弱化自喷系统,原因以 下: 1、高层建筑发生火灾规模减少; 2、节约投资; 3、我国人们的生活心理习惯。 三、住宅虽然不是突出矛盾,但我国 住宅火灾的发生率比较高,最近七年 (19972003年)平均每年44040起 ,占全年总火灾数的39.3%;造成死 1

11、523人,占全年火灾死亡人数的 59.3%;伤1588人,占全年火灾受伤 人数的37.4%;直接财产损失24847.1 万元,占全年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总数 的21.3%。 只是没有造成大的不良社 会影响。 四、7.6.1条。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 房,以下部位可不设置自喷系统: 以前(还保留): 1、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厕所; 2、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 增加以下部位可不设: 1、游泳池; 2、溜冰场; 3、a:不设集中空调且且b:b:户门为甲级防火门 的住宅的户内用房。 五、7.6.2条 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以下部位可不设置自喷系统 : 以前(还

12、保留): 1、普通住宅; 2、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 增加以下部位可不设: 1、游泳池; 2、溜冰场; 3、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 ; 4、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 另(个人意见):7.6.1.及7.6.2条 中无任何可燃物的水箱间可不设。 六、7.6.3条:二类高层建筑改为 二类高层公共公共建筑,放宽,住宅可 都不设。 公共公共建筑下列部位应设自喷系统: 1、公共活动用房; 2、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3、自动扶梯底部; 4、 可燃物品库房。 七、7.6.4条:加强公共活动场所的力度。 条文说明列举了公共活动用房。 高层建筑中的以下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 1、歌舞娱乐放映

13、游艺场所 2、空调机房 3、公共餐厅 4、公共厨房 5、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半地下室房间等, 八、7.6.6条: 1、明确不能用卤代烷1211、1301,原因 是卤代烷对环境及大气层破坏严重,国家 已限制生产和使用; 2、7.6.6.1 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 机房机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放宽以上部 位要求,可与大楼的自喷系统合用,主要 为节约投资,也表现消防规范从单独的 一 味要求消防安全到安全与经济合理性并重 。同时考虑到4.1.11.3条在总管上安装有自 动切断阀,一旦失火,可立即切断燃料的 供给。 3、本条条文说明与条文不一致: 应用

14、时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高 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等对油类火灾效果 比较好的灭火系统,在油比较少的 情况下考虑节约投资可采用自喷系 统,但要注意这些场所油应比较少 ; 储油间应除外。储油间应采用对油 类火灾效果比较好的灭火系统。9 电 气 此章节修改不多,平时在管 理中遇到的问题也不多,此 次修改主要增加一节内容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以及不 同类型电缆的敷设要求。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一、本节9.1.1、9.1.2、9.1.3、 9.1.4(1、2、3、4)为强制性条文。 二、9.1.1条 1、增加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 具体设置要求见

15、9.5节规定。 2、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由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代替。 3、规范列举了三种一级负荷供电。两 路电源引至一个区变,由区变引两路 到建筑不属于一级负荷供电。 三、9.1.3条:“专用的供电回 路”指消防用电设备,可包括 不同的消防用电设备,但设 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监控系 统虽与消防一样供电要求高 ,也不应与消防用电合用线 路。 四、 9.1.4条 1、明确“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2、对不同(暗敷、明敷)敷设方式提不同要求; 3、设计要对防火保护时间提要求。时间可不一样 ; 4、阻燃或耐火电缆,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 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5、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敷设。 矿物绝缘电缆由铜芯、铜护套和氧化镁绝缘等全 无机物组成,具有良好电性能(电流变化小)、 机械物理性能、耐火性能,在火灾条件下不会放 出任何烟雾及有害气体,其综合性能好。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一、本节9.2.1(1、2、3、4)、 9.2.2、9.2.3、9.2.5、9.2.6为强制 性条文。 二、9.2.5条,保护罩用途:灭火时保 护灯具不受影响。自发光型可不设。 三、连续供电时间要求(20或30min) 与产品的国家标准(60min)GB17945- 2000不一样,要同时满足。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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