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约)劳动法和劳动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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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劳动关系、劳 动合同和劳动风险管理 主讲:刘矢平 联系电活:13602899991 电子邮箱:前 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员工之间的 关系是劳动(合同) 关系。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工作中的员工招收、录用、企业内人力资源 的配置、工资的支付或升降、员工奖惩等项 事务,以及在劳动关系管理中表现为劳动合 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都属 于劳动法律行为。因此,了解、熟悉和把握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程序,是依法 制定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人力 资源管理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一、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概念 w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使用 国家强制力保证强制执行的,调整 各种

2、社会关系的规范和准则。w劳动法:是调整人们在社会劳动中 的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 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或 总称 (二)劳动立法的根本意义 和立法宗旨根本意义:不但再次用法律的形式确 认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和义 务,而且用法律的形式承认 劳动力的所有权归劳动者。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 是: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基本原则的理解: (1)保护的原则性 (2)保护的倾斜性 (3)保护的广泛性 (4)保护的程序性 (三)劳动法的的形式(法律体 系)n宪法n劳动保障基本法律(法典)n劳动保障行政法规n地方性劳动保障法规n国家劳动保障规章地方政府劳动保障规章n其他规范性文件(正式法律解释)法

3、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 录行 政 法 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已 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 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地 方 性 法 规 广东省工

4、资支付条例已由广东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9日通过,现予 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 章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工伤认定办法 规 章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已经 2006年7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九十四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

5、日起施行。省 长 黄华华二六年七月十日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规 范 性 文 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 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 协会:规 范 性 文 件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 整事项的通知穗劳社工伤 2005号各有关单位:法 律 解 释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2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二、关于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w劳动关系(广义):是

6、指人们在社会劳动 过程中产生的双互之间的社会关系。 w劳动法律关系(狭义):是指用人单位招 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 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 属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的权利 和义务关系。 (二)劳动(法律) 关系的特征1主体特定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通过提供劳动 能力而获取报酬的劳动者(自然人), 另一方是占有和提供生产资料(劳动资 料和劳动对象),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 酬,并具有独立行为能力,依法成立的 经济、机关事业和社团组织(企、事业 单位,团体法人和个体经济组织)。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 关系具人身性。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体现为 劳动力的付出和使用关系,主要注

7、重 劳动力的交换而非劳动成果的交换; 二是劳动具有不可替代性,劳动者须 亲自履行劳动义务,非经用人单位同 意,不能由他人代替。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兼具 平等性和隶属性。平等性体现在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的 平等关系;隶属性体现在劳动者成为用 人单位的一员,溶入一个组织中劳动, 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理、指挥安排 ,遵守用人单位的所有规章和制度,并 不能占有和支配自己的劳动成果。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 一方是劳动者 主体没有限制 目的 以使用劳动力,实 现劳动过程为目的 以劳动成果为目的 关系 有隶属关系关系 劳动者不属于用人 单位 合同 形式 要式合同 无

8、限制适用 法律 劳动法 合同法 三、劳 动 合 同 (一)劳动合同概述 1劳动合同的概念和本质 q劳动合同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 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劳动权利 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本质: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 的买卖合同2 劳动合同的分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以 下三类: (1)固定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 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是指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 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

9、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 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 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 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 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10、同。 (二)劳动合同的基本规范1.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劳动合同的内容 A法定(必备)条款: 是指由法律、法 规直接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 ,具体有: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 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其他事 项等。B协定条款,可分为:q必要条款: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如在合 同中缺少了就不能成立或不完备,难以履行 的条款。 q补充条款:是指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但双方当事人均协商同意在合同中订立的其 他条款。 (2)劳动合同的形式q是指劳动合同的表现方式。劳动法第19 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

11、形式订立” 。劳动法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的共同法定义务。2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的原则 q主体合法 q内容合法 q程序和形式合法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3)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 (4)完整、准确的原则( 5 ) 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 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 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 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 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 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 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3劳动合同的履行q全面履行原则q当事

12、人实际履行原 则4劳动合同的变更(1)劳动合同变更的含义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 人经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 、补充、删除的法律行为。变更劳动合同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内 容的改变。未变更的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q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或有正当的理由。q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3)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q提议:一方先行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q协商:另一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天内作 出书面答复,或双方进行协商。C. 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原 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上进行修改、补 充、删除,并在变更的条款上签字或 盖章。也可以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13、注意:书面变更和事实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各执一份。5 劳动合同的解除(1)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 q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 合同期限届满前或终止条件 出现前)停止履行劳动合同 、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 (2)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q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q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q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 制度的; q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害的; q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4、 e.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 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 出,拒不改正的; f. 劳动者以欺诈手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g.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 安排其他工作的; h.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 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i.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当 事人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J. 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调整 经营方式、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订 立合同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等,确需裁减 人员的; k.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q劳动者可

15、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q经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 q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的; q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 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 q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 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参 保、规章制度违法至自己利受损、以欺 诈胁迫手段订立、变更合同的; q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以下情况企业不得按劳动合同 法四十、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 劳动合同: q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 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 医学观察期间的; q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全部或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q患病或治伤,在规定

16、医疗期内的; q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期内的; q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五年的 q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责任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依法解除劳 动合同虽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 由于解除劳动合同会给劳动者造成一 定损失,故仍需依法承担一定的经济 责任。(红色字体的情况) 6 劳动合同的终止(1)劳动合同终止的含义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法定 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双 方仃止履行劳动合同,终结劳 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的情形出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至(六)规定 的情形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劳动合同期届满:劳动合同期限己满,双方未 有续约的,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期虽届满,但事实劳动关系未有终结 ,应视作原劳动合同延续) 劳动者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 企业闭,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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