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责任追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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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责任追究事故的后果触目惊心我们会有怎样的想法?我们会有怎样的想法? 是幸运、悲哀、还是是幸运、悲哀、还是假如你所使用的“五金”产品 是“这样”造成的:发展的代价事故的后果触目惊心事故的后果触目惊心国 际 公 约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地方立法机构宪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1. 我国法律的渊源(三)安全生产法规与责任追究要点一、法律法规体系结构一、法律法规体系结构二、主要法律法规介绍二、主要法律法规介绍三、监管者的法律责任三、监管者的法律责任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法律法规体系结构一、法律法规体系结构法 律法 律行政法规行政

2、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技术标准技术标准1 1、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其他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其他安全生产相关法律2 2、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 3、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 黑

3、龙江省矿山安全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许可证实施细则 福建省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 4 4、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劳动部令劳动部令国家经贸委令国家经贸委令安全监管局令安全监管局令安全监管总局令安全监管总局令发改委令发改委令建设部令建设部令国防科工委令国防科工委令工商总局令工商总局令国土资源部令国土资源部令质检总局令质检总局令环保总局令环保总局令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如刑

4、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工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立法法等。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狭义的法律。如安全生产法、劳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1. 我国法律的渊源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 的事项。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案。1. 我国法律的渊源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5、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2年10 月13 日广东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修改 )1. 我国法律的渊源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地方性法规(续)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 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后施行。较大的市是指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 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1. 我国法律的

6、渊源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地方性法规(续)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 我国法律的渊源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 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 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 并发布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规章(一般为决议 、决定、办法、规定等形式)。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 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1. 我国法律的渊源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 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 、直辖

7、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1. 我国法律的渊源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国际公约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际公约、条约。我国已经批准了 23 个国际劳工公约。 2. 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与法律 制裁(1)违法与犯罪的概念违法与守法是相对称的概念。所谓违法,就是行为主体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各项法规所规定的原则和内容。一切组织或公民,凡没有做法律规范所规定必须做的事,或者做了法律所禁止的事,都是违法。违法与犯罪是有区别的:犯罪是违法,而违法却不一定是犯罪。凡是有违法行为的人,都应该根据违法的性质和

8、程度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2. 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与法律 制裁 (2)法律制裁的种类违法行为一般可分为行政违法、民事违法、 刑事违法等。相应地,有: 1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 罚两种情况。 2民事制裁 是人民法院对违反民法通则 有关规范的个人或组织进行的民事处罚。 3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也叫刑罚,是对构成犯 罪的违法行为采取的制裁。行政处分是根据国家的行政法规,由国家机关按行政隶属关系,给予轻微违法失职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企业职工奖罚条例规定的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2. 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与法律制裁2. 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与法律制裁行政处罚根据

9、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 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可以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 职权范围内实施;也可以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 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2. 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与法律制裁民事处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还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并

10、可依法罚款、拘留。2. 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与法律制裁刑罚我国刑罚是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国家和 人民利益,以国家的名义依照法律的规定, 对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犯罪分子实行惩罚 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刑罚分为主刑和 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 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根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06 年 6 月 29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直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罪名有:(3)刑法中的相关罪名2. 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与法律制裁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已知隐患未采取措施导致重

11、大伤亡或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大要素未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手续;没有保证必须的安全生产投入;没有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未经依法批准储存危险物品;隐瞒、谎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承担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况安全生产行政处分与处罚l 安全生产行政处分警告、记过、 降级、 降职、 撤职、 开除l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刑法修正案(六) 及“两高”司法解释对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139条 进行了修改。对当前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中出现的 新情况、新问题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加重了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刑罚力度, 最高刑期由7年提高到15年。明确了定罪标准。

12、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 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六)第

13、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款: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量刑标准l 隐瞒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l 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 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在事故抢救期间擅 离职守或者逃匿,伪造、破坏事故现场,转移、 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转移、藏匿受伤人员 ,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 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致使不能及时 有效开

14、展事故抢救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刑期由7年提高到15年l 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 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l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 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中的相关罪名第二百

15、四十四条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中的相关罪名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后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4)重大责任事故罪详解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包括两种表现形式:一种形式是职工本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另一种形式是上级领导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4)

16、重大责任事故罪详解“情节特别恶劣”的,则在法定的第二个量刑档次幅度内裁量刑罚。这里所谓“情节特别恶劣”是指下列几种情况之一:(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致重伤人数特别多,或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2)违章行为特别恶劣。(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4)重大责任事故罪详解第四条 发发生矿矿山生产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应当认认定为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规定的“重大伤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严重后果”:(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经济损 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严重后果的情形。(4)重大责任事故罪详解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应当认认定为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规定的“情节节特别恶别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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