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第三讲 公司与公司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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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第三讲 公司与公司法概要n一、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n(一)什么是公司n公司是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依法投资设立的, 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n(二)公司的法律特征n1.公司的法定性n依法设立n形态法定化n2.公司的营利性n设立目的n营业n3.公司的社团性n团体意志; 社团功能:分散风险,筹集资金n4.公司的法人性n独立的意志、利益、财产和责任n成文立法普遍承认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资格n普通法:1897年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Solomon v. Solomon 2.控股方面的关系:股东 与公司之间的关系;3.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 母公司对子公司享有控 制权n(六)以公司内部组织管辖

2、为标准进行分类公司总公司(本公司)分公司管理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 关系:1.二者对外在整体上是 一个法律实体;2.在法律地位上总公司 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不 具有法人资格;3.总公司与分公司是一 种上下级的隶属关系;4.分公司不具有完全的 独立性,但是具有相对的 独立性.n(七)以股东人数为标准进行分类公司社团性公司一人公司公司原生型一人公司公司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形式上的社团性公司)转换型一人公司公司n(八)以国籍为标准对公司进行分类公司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分类的具体标准:1.成立地标准2.住所地3.营业地4.股东国籍公司法第192条 本法所称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 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我

3、国为 成立地标准)。 n(九)以公司适用法律为标准进行分类公司一般法上的公司特别法上的公司n三、公司的能力n公司的权利能力n公司的行为能力n法人否定说n法人拟制说n法人实在说n公司的责任能力n1.公司的侵权责任能力n2.公司刑事责任能力n三、公司的能力n(一)性质上的限制n(二)转投资的限制n第15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出资人。n(三)公司贷款给他人的限制n第116条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评:放 弃了绝对禁止,除高管人员之外,可以向他人提 供借款。) n三、公司的能力n(

4、四)担保上的限制n第16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 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 ,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n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n三、公司的能力n(四)担保上的限制n第122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n证券法第130条第二款 证券公司不得

5、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n三、公司的能力n分析:n1、公司在通常情况具有担保的权利能力;n2、公司的担保能力受公司法的特别条款或特别法的限制;n3、公司的担保能力公司章程可以加以限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n三、公司的能力n4、公司担保必须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n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对该担保事项进行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权排除)。n为其他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

6、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n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n三、公司的能力n(五)经营范围上的限制n越权原则的废除(经营范围不再制约公司的权利能力)n经营范围对内仍然具有约束力n第12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n四、公司的作用n(一)明晰产权的功能n(二)集资功能n(三)减轻、分散投资风险的功能n(四)资本集中控制功能n(五)治理科学化、民主化

7、和培养企业家的功能n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n(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含义n(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要件n1、前提要件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n2、主体要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n3、行为要件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公司有限责任的行为,公司的控制者的控制行为已使公司 丧失独立性,不能自主决策或不能完全自主决策 ;n4、结果要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公司有限责任的行为使公司丧失了清偿能力,给债权人造成 了实际损害。n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n公司法第20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8、司债权人的利益。 n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n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n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n第64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n(三)公司人格否认的诉讼问题n1、管辖n2、原被告:n(1)原告:债权人;n(2)被告:公司及控制人。n股东不能为了自身的利益主张本公司的人格否认;先行违约的债权人不得主张债务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而新设立公司的人格。n3、人格否定的效力:被人格否定的法律关系;仅有实体法的效力,无诉讼法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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