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条例变化浅析

上传人:206****923 文档编号:51431454 上传时间:2018-08-14 格式:DOC 页数:45 大小:20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条例变化浅析_第1页
第1页 / 共45页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条例变化浅析_第2页
第2页 / 共45页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条例变化浅析_第3页
第3页 / 共45页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条例变化浅析_第4页
第4页 / 共45页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条例变化浅析_第5页
第5页 / 共4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条例变化浅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条例变化浅析(4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 -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条例变化浅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条例变化浅析 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 新所得税法)将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新所得税法与 原企业所得税条例比较,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内资 企业、外资企业统一适用新所得税法;二是将原来的税率由 33%降为 25%;三是修改了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了新的 税收优惠体系;四是内资和外资统一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同时还对老企业规定了五年的过度期。大家应从以下几个方 面来学习掌握: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变化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原所得税法下,内 资企业所得税的

2、纳税主体是独立核算单位,外资企业的纳税 主体则是法人。在新所得税法里,不是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 机构可以汇兑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 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兑纳税,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子公司,则要分别独立缴纳所得税。因此,在新所得税法实 行之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 如果将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这就有可能是 一种新的避税行为。二、适用税率的变化在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 33%,另有两 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310 万元的,税率为 27%,应纳税所得额 3 万元以下的,税率为 18%;特区和高新 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

3、税率为 15%。外资企业所得税 税率为 30%,另有 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 率为 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 高新技术企业为 15%,小型微利企业为 20%,非居民企业为 20%。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 用,要注意严格掌握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 三、应税收入的变化 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 其他所得,扣除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为纳税人取得与收入有关的成本、 费用和损失。新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收入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 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

4、充 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新 企业所得税后,由于应纳税所得额构成发生了变化,所得税 申报表也必将发生变化,我们要注意收入确定的变动和税前 扣除内容的变动,要准确把握变化的内容,能够正确计算企 业所得税。四、税前扣除内容的变化 新所得税法与原所得税法相比,税前扣除内容变化很大,归 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取消了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 原税法中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在新所得税法下,真实合法 的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所强调的实际发生、与收入 有关与合理性。那么企业在税前扣除职工工资支出时,是否 就可以无条件的随意列支呢,答案的否定的。税务机关在检

5、 查企业的工资支出时,一定要参考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 如果某一纳税人的工资支出大大的超出了同行业的正常水平, 税务机关就要进行纳税评估,如果评估的结果认定为“非合 理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二)公益救济性扣除限制放宽。新的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 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充许税前扣除。 而原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外资企业用于中 国境内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扣除。除了比例上的变化,公 益救济性捐赠的另一个变化是税前扣除基数不同。新所得税 法规定扣除的基数是企业的年度利润总额,原所得税法则为 企业的年

6、度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存在大量的纳税调整项 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就不相同,有可能差 距还很大。税务人员在辅导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一定要注 意让企业进行正确的计算,准确把握扣除数额。 (三)广告费的扣除有所调整。在新的所得税法中,未对纳 税人的广告费支出规定扣除比例,有可能会在实施细则中规 定。在原国税发200084 号文中规定,纳税人广告费支出不 超过销售收入 2%的,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在实际工作中,税务人员要注意广告费的认定条 件,要与赞助进行区别,因为在新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赞助 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四)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变化。在新所得税法中规定

7、,企 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 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 所得税法的当年,就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损耗圈套的固定 资产采取加速折旧。而原国税发200084 号文中规定,企业 的固定资产应采取直线法提取折旧。 五、税收优惠政策变化 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有以下几种: 1、保留。新所得税法继续保留了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 展的产业和项目所给予的优惠政策,保留了从事农、林、牧、 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减免企 业所得税的优惠。另外还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 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2、取消。新企业所得税法

8、取消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15%的优惠税率。 3、扩大。在以下两个方面,新所得税法在原有基础上扩大 了使用范围对象。(1)高新技术企业。新所得税法规定,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5%的优惠税率, 取消了原税法的地域限制。税务人员应重点掌握国家对高新 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2)创业投资 企业。新所得税法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 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 所得额的规定。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731 号)规定,新设创业投资企业,对 投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的 70%可以抵减所得税

9、。 税务人员要注意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 条件,要参照原注册资本的规定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认 定。 4、替代。这部分优惠政策的对象没有变化,但是用新的优 惠方式代替了原来的优惠计算方式。这中间有三项:(1) 残疾人的税收优惠由直接减免税变为对安置残疾人发入工资 加计扣除 100%。新所得税法把优惠政策与所安置的残疾人员 的人数相联系,代替了原来达到一定的比例直接减税或免税 的计算方式。(2)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由直 接减免税改为减计收入。(3)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抵免税 改为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 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

10、投资额, 可以按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六、增加了反避税条款 在我国原来的税法规定中,未对反避税工作做出有效的规定, 在这十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做了大量的研究,参考国 际上通行的做法,新所得税法用了第六章整整一章来阐述反 避税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增加了对居民与非居民企业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中国 境内所有企业以及中国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 业。新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纳税, 税率为 25%。非居民企业有两类,一类是境外企业在中国境 内设置的机构场所,另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场所,但有 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在这两者中,第一类企业应就 来源于中国境

11、内所得和中国境外所得中所有的与中国境内机 构有联系的所得缴纳所得税,适用 25%的税率;第二类企业 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适用 20%的税率。增加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认定,其中针对第一类企业的规定 就是国际上反避税一种通行的办法。 2、在新所得税法第六章的特别纳税事项调整中,有几条专 门的规定,税务人员在工作中一定要注意。(1)企业交易 事项安排合理性商业目的的认定。新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企业实施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纳税人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规定。关于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 务往来,新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规

12、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 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 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新所得税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 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 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此还要 注意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资料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要按照办法的要求保管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资料。 七、过度政策的规定 在新所得税法附则中,规定了过度政策的过度期。包括两项:1、低税率优惠的过度期。新所得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 政策优惠的,有五年的过度期逐步过度到新税率。也就是说 在 2007 年 3 月

13、16 日之前批准设立的企业如果享受低税率优 惠的,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度到新税率。同时新 所得税法延续了“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 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五年”的规定。 2、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过度。新所得税法规定:“享受 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 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 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原新设高新技术企业的“两免三减 半”政策,从投产年度起算,过度期未获利而未享受优惠政 策的,优惠期限从新所得税法施行的 2008 年度起计算,如 果 2008 年未盈利,则当年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14、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变化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 得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次会议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通过,并将于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 简称企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发生了的变化:1、法位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 的范畴。而企业所得税法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属于法律范畴。后者法律地位上要高于前者。企业所得税 法也成为继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征管法之后的由全国人大

15、及其常委 会制定的第四部法律。2、结构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全篇共二十条,而没有章节结 构,只有条款之分。企业所得税法全篇共六十条,并且 按照一般的法律体例,设总则等章节。3、纳税人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只适用于内资企业,而不适用 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则对所有企 业适用,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与施行标志着在中国并行了 二十多年的内外资两套所得税法的合并,同时也宣告了外商 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终结。4、税率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法定税率为 33%.企 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为 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

16、业取得 的应税所得适用 20%的税率。除此之外,还规定对小型微利 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应纳税所得额概念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解释是:纳 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基础上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的界定则是“企业每一 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 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照税收征管实际,后者显然更加规范。6、收入构成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的收入构成包括 七大项,即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特许 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中的生产经营收入 其实包括了后几项,存在着重复的嫌疑。企业所得税法 所规定的收入则是由九大项构成,即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 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 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