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广场物业管理方案 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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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数码广场数码广场(西苑广场)(西苑广场)物业管理方案物业管理方案- 2 -物业名称:中山市西区数码广场(西苑广场) 地 址:中山市西区富华道六号数码广场(西 苑广场) 邮政编号:528400一、概况:一、概况: 开发建设单位:中山市西苑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大厦占地总面积:7351 平方米 大厦总建筑面积:70302 平方米 土地使用年限:1992 年 10 月 7 日至 2042 年 10 月 6 日 业主委员会:中山市数码广场业主管理委员会 二、业主委员会简介:二、业主委员会简介: 委员会名称:中山市数码广场业主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中山市西区富华道六号数码广场(西苑 广场)富贵阁

2、八楼 B 座 第二届(现任)委员会委员:七人 主 任:汪冬梅 副主任:刘 慷 委 员:刘宝德、曹晖、李君成、陈菊英、黄 杏平 三、业主公约:三、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业主公约为加强数码广场(以下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3 -一、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3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的权利; 4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5

3、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6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7有权提议召开并参加业主大会,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8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9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10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1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2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

4、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 4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

5、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自行负责支付相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

6、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 5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

7、9)随意停放车辆扰乱公共秩序、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8、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 6 -经持有 2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 15 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

9、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 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 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 2/3 以上通过; 9业主投票时, 住宅类、商住楼类业主按一户一票(复式 的每户二票)行使投票权;商铺类:一、二楼按产权面积每 10 米

10、2一票,低于 10 米2以每份产权证为一票行使投票权(如:110米2为一票、1120 米2为二票、2130 米2为三票、3140 米2为四票,如此类推) ;三楼以产权面积每 15 米2一票计算,四楼以产权面积每 20 米2一票计算。一个单元房屋所有权人为一户。房屋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共有人为一户。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 135679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

11、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强制整改措施、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议定,经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2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第 4 项规定,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 7 -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 50%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

12、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中山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 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商住楼: 阁 楼 座 商 铺: 楼 卡 产 权 面 积: 所 在 单 位: 通 讯 地址: 住 宅 电 话: 办 公 电 话: 移 动 电 话: 业

13、主 签 章: 签 署 时 间: 年 月 日中山市数码广场业主管理委员会二 00 四年九月一日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一条 业主大会议事是指业主大会对议案的表决。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分为会议方式和书面方式两种。- 8 -会议方式即集体讨论的形式,书面方式即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三条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本物业全 体业主行使对共有财产的权利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四条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的八月份举行。 第五条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 会主任为业主大会主席。 第六条

14、 符合法定比例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向业主委员会递交下列文件: 1、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业主的签名文件; 2、能够证明签名的业主符合法定比例的文件; 3、有具体的需要业主大会表决的议案文件; 4缺少其中一项文件的,视为未提议。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时,应将业主大会举行的 时间、地点和将付诸业主大会表决的议案在法定期限内通知本物 业全体业主。 第八条 业主为自然人的,应本人出席业主大会。举行业主 大会时,业主未满十八周岁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 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业主为法人、合伙组织或其他组织的,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 第九条

15、 每个业主可以联合共同委托 1 至 2 名代理人出席业 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等同于业主大会。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出议案。20%以上的业主联名, 可以提出议案。业主联名提出议案的,应在业主大会举行的 15 日以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业主联名提出的议案,业主委员会应 当受理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逾期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议案的,业 主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联名可以提出的议案包括: (1)关于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2)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的议案; (3)关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的议案; (4)关于解除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委托合同 的议案; (5)关于物业管理费预算的议案; (6)关于修改业主公约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业主 委员会章程 、 物业维修基金归集、使用、管理方法的议案; (7)关于业主委员会分立或与其它业主委员会合并的议案;- 9 -(8)其他需要业主大会表决的议案。 第二章表决程序 第十二条 议案由业主委员会交付业主大会表决。 第十三条 符合法定比例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没有召集,或者在自提议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形成业 主大会决议的,或者 20%以上的业主联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的议 案、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未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 20%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将议案提交全体业主表决。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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