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对保险行销的影响

上传人:aa****6 文档编号:51426986 上传时间:2018-08-14 格式:PPT 页数:37 大小:71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保险法》对保险行销的影响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新《保险法》对保险行销的影响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新《保险法》对保险行销的影响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新《保险法》对保险行销的影响_第4页
第4页 / 共37页
新《保险法》对保险行销的影响_第5页
第5页 / 共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保险法》对保险行销的影响》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保险法》对保险行销的影响(3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2006 Hewlett-Packard Development Company, L.P.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herein is subject to change without notice 新保险法对保险行销的影响我国保险法颁布及两次修改历程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颁布,这是新中国成立以 来的第一部保险基本法。2002年10月28日,针对入世承诺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 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2009年2月28日,为加强对投保人 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全国人大常 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 年10月1日

2、起施行。修订后的保 险法共分8章187 条,分别为总则、 保险合同、保险 公司、保险经营 规则、保险代理 人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业监督管 理、法律责任、 附则。加大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保护一强化对保险行业的监督管理二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三目 录取消境内优先分保四一加大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保护新保险法第11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 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 立。 ”道路运输条例第36条关于承运人责任保险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新保险法第124条关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2煤炭法第44条

3、关于井下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4建筑法第48条关于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5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1条关于旅游者意外伤害保险6保险合同影响之一:限制强制保险范围新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 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 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 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 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保险合同影响之二:明确合同成立与生效标志新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

4、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新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 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解除权的行使订立合同时未知合同成立后不知: 2年内行使合同成立后知道:30日内行使不得行使订立合同时已知保险合同影响之三:引入禁止反言和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影响之四:强化保险人说明义务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 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 当附格

5、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 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 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 “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 (2000年1月24日法研20005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甘高法研199906号关于金昌市旅游局诉中保财产 保险公司金川区支公司保险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 保险合同中规定 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6、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 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 ,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 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 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 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 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影响之五:引入无效格式条款“守护神两全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第 8条规定:“ 癌症诊断任何组织涂 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证据。”“康恒重大疾病保险”第9条第15项对深度 昏迷的释义为:“意识丧失, 对外界刺激 和体

7、内需求毫无反应,并已经持续使用生命 维持系统超过96个小时,必须存在永久完全 的脑干以上的中枢神经损伤。”新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 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 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的。”保险合同影响之六:弱化通知义务新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 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 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8、及时知道或 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合同影响之七:强化理赔时限新保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新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 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

9、核 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相关案例:2000年3月,崔某向P寿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万元的“ 康泰终身保险”,身故受益人为其妻,保险费按年度分期交纳 ;同年9月,崔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肝癌,后将检 查结果通知了P寿险公司,P寿险公司未进行理赔。2001年3月, P寿险公司又收取了崔某支付的第二期保险费;同年5月崔某因 肝癌死亡,其妻向P寿险公司提出支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的申请 。该保险合同第3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 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

10、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第3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保单生 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 按二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请问:其妻提出的赔付请求是否合理?保险合同影响之八:完善不利解释原则适用案例解析:新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 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 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文义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的解释意图解释惯例解释相关案例:200

11、6年4月6日,南兴采石厂为其雇员陶某等人办理了团体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以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一份, 保单上注明身故受益人为其工会主席,保险期间为1年。但R寿 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并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单上签字。后因工资待遇较低,陶某便离开该采石厂到另一采石厂工 作。同年10月19日,陶某不幸被飞石击中头部,因伤势过重经 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陶某所在的新老采石厂、陶某 遗属遂向R寿险公司提出索赔。但R寿险公司以投保人对被保险 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应属无效为由拒绝赔付。各方协 商未果,最后诉至法院。请问:此案应该如何处理比较合适?人身保险合同影响之一:重新界定保险利益相关法条:

12、现行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 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 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 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 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中 国列举式的利益原则或同意原则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认定?英美法系利益原则大陆法系同意原则案例解析:理论上:严格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第53条的规定,投 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实践中: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2年的“团体人身保险 条款”第1条的规定,“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的在职人员,年满16周岁到60周岁,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

13、和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 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新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 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 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新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 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 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 同无效。”相关案例:2006年

14、5月,叶某为自己向Z寿险公司投保了一份 “年年中意养老保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身故受 益人为其妻和其弟,受益份额各为50%。2007年8月,叶某与妻子发生家庭纠纷,其妻趁 叶某熟睡之际打开煤气,导致两人一起死亡,其子因 当晚寄居在外而幸免于难。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 丈夫系被害,妻子系自杀。2007年9月,其弟与其子 向Z寿险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Z寿险公司认为该 情形属于“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以除外责任为由发出拒付通知书。两人不服,遂向法 院提起诉讼。请问:该案如何处理比较合适?人身保险合同影响之二:完善受益权丧失1依据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是否应该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

15、任?案例解析:现行保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当受益人为多人时现行保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 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丧失受益权。”现行保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当受益人为一人

16、时现行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 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 其他受益人的。”2依据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是否应该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新保险法第43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 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新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 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毕业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