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常见事故类型及责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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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几年来,幼儿园里幼儿伤害事故日 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一方面是由于 人们的法制意识增强了,另一方面是由于 有关幼儿园方面的立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和 完善。幼教工作者不能单凭经验从事教育 工作,而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治园。幼儿园常见事故类型幼儿游戏时受伤。这种情况一般都是 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使教师在现场,幼儿 的伤害也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幼儿在活动 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 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碰撞以及其他 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但幼儿园如果没 有尽自己的义务,就很难证明自己是没有 过错的。因教学设施引起。滑梯、攀登架、小 城堡、海洋球、蹦蹦床、秋千等大型玩具 年久失修,存在着

2、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 故,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幼儿园 如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 事故隐患,而教师又未发现存在的问题,就很容易发生事故。此外,幼儿园园舍中 楼房占大多数,教室、楼道、走廊、上下 楼梯也是容易出事故的地方。儿童走失。儿童走失属幼儿园严重事 故。儿童走失是幼儿园管理的失误,是幼 儿园未尽看管之职。儿童在幼儿园期间 (指幼儿从踏入幼儿园门到离开幼儿园这 段时间) ,教师应该像家长一样看管幼儿。 幼儿离园必须经教师同意,或者幼儿家长 的许可。由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所致。体罚 是指教师的行为造成幼儿人体损害的一种 行为。广义的体罚还包括变相体罚,如罚 蹲下起立、罚站、罚跪

3、等。幼儿被他人接走。由于幼儿园管理制 度有漏洞,造成幼儿被他人接走。外来人员侵入。幼儿园的门卫制度不 严,外来人员容易趁人不备,溜进幼儿园, 造成损失。幼儿园组织校外活动引发事故。幼儿 园外出活动,如果组织不够严密,教师麻 痹大意,偶发事件将会不期而遇。幼儿自身原因所致。很多场合下是由 于幼儿身体的状况而产生的,如幼儿患某 种疾病、体质弱、身体残疾等。处理幼儿伤害事故时责任划分的法律 依据由于教育工作的专业性,幼儿园在教 育活动中有防止幼儿的身体或生命因教育 活动而遭受侵害的义务。尽管幼儿园不是 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但是,幼儿园一旦因 过失行为而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就必须承 担相应的责任。这组的过

4、失在本质上是一 种“业务过失” 。法律中将这种过失原因归 类为过错责任,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件中 是否有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即幼儿 园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失误是幼儿园承 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幼儿园的过错直接或 间接地导致了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 幼儿园要负相应责任。反之,幼儿园可不 负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 第 160 条具体解释了儿童 损伤事件的责任问题:“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 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 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可见, 依据法律,处理责任事故的前提是分清幼 儿园在事故中的过错,并根据过错大小承

5、 担相应的责任。依据法律,幼儿园对幼儿负有三项责 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保护责任。教 育虽然是幼儿园的主要职能,但就责任的 性质来说,教育责任说到底不是一种法律 责任,而是幼儿园的职责和功能,管理失范和保护不周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 据。幼儿园只有保证幼儿安全,才能实现 其教育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护法 (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 三章“学校保护”具体讲述了学校对幼儿 的保护责任。学校保护最终是要通过学校 的内部管理行为来实现的,在教育教学活 动过程中幼儿园应忠于职守,履行自己的 职责,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人身伤 害事件,其赔偿责任是根据幼儿园的过错来

6、确定的。幼儿园如果按照国家的法律规 定以及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尽了职责,可以 减轻或避免承担责任。幼儿园的义务根据过错责任的原则,幼儿园要避免 在事故发生时承担责任,就必须尽自己的 义务。这些义务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按照教学常规进行教学。幼儿园要严 格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的规 章制度对幼儿进行教育,不能以超出幼儿 接受能力的方式进行教学。在正常的教学 活动时间里,不能出现擅自调课、不请假 而离岗、请人代岗的现象。教师如果在应 在岗期间不在岗,未能了解事故发生的情 况,出现事故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抢救, 不及时汇报,不按照教学常规来教学,都 可能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外出活动时保证幼儿安全。

7、 未成年人 保护法第 12 条规定,幼儿园组织幼儿集 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要 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幼儿园组织外出活动时,一定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组织者要配备足够的教师,出发、集合、 分散活动都要事先计划好,确定好详细的 活动方案,确定具体的责任人。了解幼儿健康状况。幼儿园要检查幼 儿的身体状况,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 幼儿健康档案,以防事故的发生。幼儿园 要根据幼儿的身体状况安排具体的教育教 学活动,对体质特殊或有疾病的幼儿给予 适当的照顾。定期检查教育活动场所、安全设施, 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 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第 26 条、第 73 条, 末成年 人保护法

8、第 16 条、第 52 条明确规定, 学校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符合标准,保证 幼儿在校内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校舍或 其他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 重大伤亡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44 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2 条都要求学 校给幼儿提供安全的体育活动设施和卫生 的校园环境。幼儿园要保证幼儿的饮水、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预防各种疾病 在园内传播、流行。发现幼儿园的教学设 施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及时汇报,让幼儿 远离危险设施,避免幼儿在危险的环境中 活动。 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教师因故意行为 造成幼儿伤害的,法律也有相应的责任规 定。 未成年人保

9、护法明确规定:“学校、 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幼儿和 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 处分。 ” 实施细则第 42 条进一步指出: “对体罚幼儿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 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为了 防止幼儿在事故发生后,因不能及时得到 照料而使所受到的损害扩大,幼儿园应该 在事故发生后,对幼儿进行必要的照顾、 保护,并即刻通知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幼 儿园要主动与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因疏于通 知所引发的事故,幼儿园要承担相应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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