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作者必须关注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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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 关儿童成长、幼儿园保教工作方面的法律、 法规。这些法律 、法规是规范幼儿园保育、 教育工作的准绳,同时也是处理有关意外 事故的法律依据。但是,有些园长法律意 识淡薄,几乎没有认真学习过这些法律、 法规,因而在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时,常常 不知所措。依法办事、以法治教是社会发 展的必然趋势,希望全体幼教工作者,特 别是幼儿园的园长们,都来认真学习、熟 练掌握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用 法律、法规武装自己,增强法律意识,学 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 “民法”中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 160

2、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 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 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 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某种主观意志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 是指行为人预见其行为的损害后果,而希 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则 指行为人欠缺必要的注意,即没有足够的 谨慎和勤勉,例如,对损害后果应该预见 到而没有预见到,是未合谨慎;预见到了 却没有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是未合勤勉 。 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能否注意是受他 的年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工作范围 等各种条件制约的。这些方面也就成为判 断有无过错及其程度的重要

3、方面。如西方 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确定学校人员责任时, 坚持“细心 的家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 过错的衡量标准。 过错原则一般适用于对 一般侵权的归责,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法 律要件有四项: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 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这里特别应注意 的是,违法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 作为的违法行为。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就是作为的违法行 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行为义务,致他人 受损害,便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和过失的主观意志状态往往成 为幼儿园民事纠纷的争论焦点,易使幼儿 园在法律讼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如按推定 过错原则,则不必由原告方证明其主张, 而由被告方

4、证明自己无过错,若不能证明 自己无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 二、 “教育法”中的有关规定 “教育 法”第 44 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 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 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 育法”第 73 条: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 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 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三、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 5 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 来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 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 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 16

5、 条第一款:学校 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第 17 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 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 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 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 19 条:幼儿园 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 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 26 条:儿童食品、玩具、 用具和游戏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 和健康。 第 27 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 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六 章“法律责任”第 48 条:学校、幼儿园、 托儿所的教职员对

6、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 52 条: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 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 187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 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幼儿园的任务 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 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规程”第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第 12 条:幼儿园必 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 生保健制度。 第 1320 条,明确规定了 幼儿园应当

7、制定有关制度,对在园幼儿的 衣、食、住、行全面照管及对幼儿进行安 全教育。这些制度即是幼教工作者必须遵 守的法规。 第六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 41 条是奖惩条款。如果教职工在安全、 卫生、保健等方面出现失职,显然 适用本 条的罚则。 第八章“幼儿园与幼儿家庭” 第 47 条规定: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 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 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五、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 3 条:幼儿园的保 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 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在幼儿全面发展教育中,幼儿体育始终是第一位的,而幼儿体

8、 育中首要的内容是安全、卫生、自我保护 意识与能力的教育与培养。 第三章“幼儿 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 13 条:幼儿园应 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 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 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 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生活卫生 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 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由本 条可见, 民法中虽未明确规定幼儿园为 幼儿的监护人,但幼儿园却承担着类似监 护的职责。 第 16、17、18、20、21 条都 明确具体地强调了幼儿园在幼儿安全卫生 方面应尽的职责。 第五章,是奖、罚则, 幼教工作者也必须了解。 六、国家教委文件中

9、的有关规定 国家 教育委员会文件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 管理的意见 (国家教委教基19918 号) 中规定:“学前班应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 育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 ” “我委(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拟订的学前班保育和教育的基本要求 (试行稿) 可做为指导学前班保育与教育工作的依据。 ” 以上的法律条文与幼儿园工作紧密相关, 每一位园领导都应该熟练地掌握。一旦发 生有关民事纠纷,幼儿园若能证明自己的 工作在以上方面无瑕疵,才会被认为是无 过错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 总是认为幼儿园负有监护义务的,即不管 幼儿园对幼儿在属其照管期间或范围内发 生的事故有无过错,幼儿园都要作为临时 监护人,对幼儿的人身安全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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