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驾驶)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51417066 上传时间:2018-08-14 格式:PPT 页数:8 大小:4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船舶管理(驾驶)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船舶管理(驾驶)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船舶管理(驾驶)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船舶管理(驾驶)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船舶管理(驾驶)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船舶管理(驾驶)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船舶管理(驾驶)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n空载油轮进入非油轮港区或进行热工工作 及在客、货轮的燃油舱进行热工工作,船 长应申请检验,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 证书”后方可进人非油轮港区或进行热工 工作。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1.检验前应具备的条件 (1)全船货油舱(包括管系)进行了有效的洗 舱,已清除可燃气体,保持通风,管系 阀门均己关闭。泵舱及隔离空舱己清除 可燃气体,保持通风。(空载油轮)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2)需进行热工工作的货油舱、燃油舱(包 括邻舱和可能传导热量的邻近舱室)在有 效洗舱后已清除可燃气体及舱内锈垢和 油泥,舱内的加热盘管、货油管、扫舱 管等已用蒸汽或其他有效方法冲洗,有 关管系的

2、阀门均已关闭。(空载油轮和 客、货轮)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3)需进行热工工作的泵舱、隔离舱及压载 舱等应将舱底油污清理干净,清除可燃 气体并保持良好通风(包括其邻舱,如燃 油舱、货油舱等)。 原载油类品种和洗舱及可燃气体清除情况 应在申请书内载明。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2.测点选定及外观检查 (1)舱外探测:将取样管或探头从洗舱孔或 舱口放人舱内,取样部位每舱应至少选 舱的前后端各一处,每处一般测上、中 、下三点。 (2)进舱探测:经舱外探测可燃气体的浓度 不超过爆炸下限 5% 时,应深入舱内测 量。选择的测点应为通风不良的舱底死 角、油管口附近、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洗舱“盲区”和

3、舱体复杂构件等处所。 (3)在舱室各测点的读数中选大者作为该舱 记录。 (4)深入舱内检查舱壁、舱底及其构件、梯 道、管系、阀件等,上述部位均应无油 泥和含油锈垢或其他可能产生可燃气体 的物质,管系、阀件均不应泄漏。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3.标准 (1)空载油轮进入非油轮港区的标准:全船 各货油舱、泵舱、隔离空舱及压载舱可 燃气体的浓度在爆炸下限的5%或以下。 (2)热工工作标准:需要进行热工工作的舱 室,连同其毗邻处所可燃气体的浓度应 在下限的1%或以下,并应经外观检查合 格,在保持适当通风下允许进行热工工 作。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凡采用共用的透气管的货油舱,应有防止 可燃气体进入热工工作的舱室的措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