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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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试试行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保证生产平稳运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第三条 本规定是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凡是公司在用特种设备的制造(组焊)、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所属各单位

2、。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工程技术部是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的业务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特种设备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标准。2.负责参与公司新购特种设备的选型、招标。3.负责公司在用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定期检查和考评,制度建设、注册登记、建档统计。4.负责审定公司特种设备年度检验、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5.负责组织审定特种设备的修理、改造技术方案。6.负责组织特种设备报废的技术鉴定,审批特种设备的报废申请。7.负责组织参与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和处理。第五条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所属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

3、要职责:1.使用单位应指定职能机构与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在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技术管理工作。2.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制度建设、台帐与技术档案建立、新投用特种设备的登记办证,并做好特种设备的使用证、检验报告及其它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3.参与特种设备的选型招标、到货验收、安装调试并组织试车工作。4.负责在用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监测、维护、保养等管理。5.负责根据在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检验周期编制年度检验、检测计划报送工程技术部审批,并协助检验部门完成现场特种设备的定检。6.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每年年末将当年特种设备数量变动情况、定期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

4、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工程技术部。7.负责闲置、报废待处置特种设备的妥善保管。第六条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及所属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是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特种设备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标准。2.负责制订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且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3.负责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定期检测、校验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参于特种设备改造、修理、报废等技术方案的审定工作。5.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七条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实验

5、检测中心锅检所是特种设备的检验部门。其主要职责:1.负责公司在用特种设备的日常检验工作。需自治区锅检所和喀什锅检所协助检测的部分,由工程技术部及塔西南锅检所负责联系协调,现场工作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给予配合。2.锅检所要根据使用单位编制的年度检验计划切实安排好检验工作,并督促使用单位妥善安排好检验准备工作;按照有关法规、条例,认真负责地进行检验,及时准确地签发检验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应及时向工程技术部、质量安全环保部报告。3.检验人员应经资格鉴定考核合格并接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与授权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6、。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认可项目范围内的业务,且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技术资料到所在地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告知手续。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向喀什地区监督检验机构提出检验验收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第十条 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 30 天内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

7、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中的“技术文件”是指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各类技术文件,如施工方案、设备使用说明书、配套土建工程技术图纸等;“资料”是指产品及部件的随机文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的报告和合格证等资料。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2.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 30 天内,使用单位需到喀什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

8、。3.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4. 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检查通常包括年检(年度检查) 、月检(月检查) 、日检(每天首次运行前的检查) 。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操作、检验等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区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第五章 特种设

9、备的检验第十三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在每年 3 月 30 日前将本年度检验期将要届满的特种设备排出检验计划上报工程技术部,工程技术部负责联系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超过有效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按照标准或者技术规范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 12 月 1 日前向工程技术部提交申请报废的特种设备计划,由工程技术部审核汇总后,向喀什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注销。第十五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之外,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第六章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

10、理规定第十六条 本章规定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表压)大于等于 O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 0.025m2;(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 O.025 m2,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时,也属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2. 本章规定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

11、件。3. 本章规定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 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4.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2)各类气瓶。(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4)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0.1MPa 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 0.1MP

12、a 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受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的压力容器)。(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验收时,制造单位应向用户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若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修改通知单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直接标注。标注处应有修改人和审核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竣工图样上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应有制造

13、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和“竣工图“字样。2产品质量证明书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3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未实施监检的产品除外)。4移动式压力容器还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含安全附件使用说明书)、随车工具及安全附件清单、底盘使用说明书等。5.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强度计算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设计条件、所用规范和标准、材料、腐蚀裕量、计算厚度、名义厚度、计算应力等。6.用户需要时,压力容器设计或制造单位还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7.按 JB4732 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应力分析报告。8.装

14、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协商选用安全泄放装置。在工艺参数、所用材料、制造技术、热处理、检验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中注明。9.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封头、锻件等)的制造单位,应按照受压元件产品质量证明书的有关内容,分别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和压力容器用户提供受压元件的质量证明书。10. 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竣工并经验收后,施工单位除按规定提供上述技术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将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提供给用户。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质量验收,应有当地质量技术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11.制

15、造单位对原设计的修改,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对改动部位作详细记载(符合材料代用要求的除外) 。第十八条 压力容器的安装1、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2、安装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施工单位在竣工交接时,压力容器必须经过锅检所检验合格后方可交接,否则使用单位不得接收和使用。 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的注册

16、登记1、新投用的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文件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压力容器注册、使用登记、安全状况定级等手续;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申报手续。(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图(总图和必要的部件图) ;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产品应有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 2、 新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1)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2)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要求,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 1 级或 2 级要求的。 (3)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是否合格或不真实的。 3、 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原则(1)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 1、2 级或 3 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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