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第二十五章侵权责任的承担与抗辩(二)--民法分论--浙江大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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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五章 侵权责任的承担与抗辩( 二)n本章包括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的形 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抗辩 事由和侵权责任方式等5节内容。n前2节已经学习过了,现在学习本章第3-5 节。第三节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概念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依法构成侵权责任所必须具 备的条件,即是否应负侵权责任的判断标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既是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高度概 括,也是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由于归责原则决定了侵权责 任构成要件的内容,因而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的 构成要件也不同。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对于一般侵权责任,现代各国立法都采取 过错责任原则。通说认为

2、,一般侵权责任的 构成要件有四个: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主 观过错。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 题的解答中指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 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 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可见我国法律和司法实 务中均采用四要件说。(一)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法定 义务的违反。侵权行为本质上是违法行为,即它侵 害了法律所保护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 权利和人身权利。行为的违法性是行为人承担侵权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也是一个首要的构成要

3、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则不会发生责任。行为的违法性的特征一是有行为的客观存在;二是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法律的 禁止性规定或法定义务。(二)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权利主体 的人身或财产造成的不利影响,即法律所保护的民 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正常状态遭到破坏或受到不利 益(合法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民事责 任具有制裁和补偿的双重性质,因此追究民事责任 必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之债的前提和 依据。侵权行为之债的当事人之间事先并不存在某 种法律关系,只是由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受 害人的损害,才在当事人之间建立了侵权损害赔偿 之债,而且侵权

4、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 偿责任的适用以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为基础。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之外的构成一般侵权行为 的又一个要件。如果只有侵权行为而没有产生损害 的后果,或者只有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但并没有造 成客观的损害后果,行为人就不承担侵权的民事责 任。即在侵权责任法上,采“无损害,无赔偿”的 原则。侵害客体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侵害客体的民事权益包括包 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 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 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由两个要素构成

5、:一是民事权益被侵害,二 是民事权益被侵害后造成了利益受损的客观 结果。损害事实的分类第一,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致使权利人在经济上 蒙受的损失。财产损失是可以用金钱计量的实际物 质财富的损失。在侵权人侵害了他人人身权的情况 下,也会造成财产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 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 少的收入。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种 情形。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既得利益的损 失,表现为现有财产的实际减少、毁损或灭失。间接损失是指侵权行为造成可得利益的损失, 表现为可以得到的利益而没有得到或应当增加的财 产而没有增加。第二,人身伤亡。人身

6、伤亡是侵权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身 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导致受害人死 亡或伤残的后果。第三,其他人身权损害。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精 神性人格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受到侵 害。这种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损害的是权 利人的人格利益。第四,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指行为人因侵害自然人的姓名 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而 使受害人在精神上产生的怨恨、恐惧、羞辱 、绝望等痛苦和不安。精神损害不能以金钱 来计量,但损害事实是可以确定的。(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 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 受损害事实之间内在的

7、必然联系。在这种联系中, 违法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后果,即损害事实是 由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害是违法行为的结果,违法 行为是损害的原因。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 个必要条件,但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 在着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就要承担 侵权责任。只有符合了侵权行为的各个构成 要件,行为人才承担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特点第一,客观性。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 观存在的,是客观世界中普遍存在的因果关 系的一种,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 实。第二,时间上的连续性与顺序性 。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中前因后果的联系,原因 与结果之间有固定的时间连续性与顺序性,造成损

8、害的原因总是在损害结果之前,如果某一行为发生 在损害之后,就应当把它排除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之 外。后一现象绝不是前一现象的原因。第三,表现形式的复杂性。在现实生活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 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 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的现象比比皆是,判断起 来比较困难。原因在因果关系中,原因还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 、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等区别。主要原因是指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 原因事实,次要原因是指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起次要 作用的原因事实。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引起损害事实 发生的客观现象。间接原因是指由于其他原因的偶 然介入导致了损害事实发生的客观现象。(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

9、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 具备的主观心理状态。它标志着行为人对自己行为 的后果所抱的主观态度,体现了行为人主观心理状 态的应受非难性和不可宽恕性,是法律和道德对行 为人的行为的否定评价。过错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基 本构成要件之一,也是构成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 还是与特殊侵权行为区别的重要标志。侵权责任 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 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的基本形式过错有两种基本形式:故意和过失。故意是行 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后果,却仍然 希望或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行为 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后果而没有 预见

10、,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故意/过失故意与过失两种过错形态的区分,在刑法中对 定罪量刑有着重要意义。而在民法中,由于民事责 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因而在 一般情况下,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仅以过错 的有无而定,过错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对民事责任 的确定没有太大意义。第四节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一、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概念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要求承 担侵权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 的合法事由。被告具有这些抗辩事由时,可以依法减轻或者 不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法定的, 是法律基于公平原则,赋予被告的一种权利。抗辩事由根据我国法律和司

11、法实践,侵权责任的抗 辩事由主要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自助行为、受害人 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等。二、侵权责任抗辩的具体事由(一)依法执行职务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依照法律的授权或者规 定,在必要情况下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的利 益的行为。依法执行职务作为抗辩事由的条件第一,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执行职务人员只能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否则就不视为依法执行职务,即不能 作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第二,行使权利或者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合法。第三,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必要的。只有在不造成损害就 不能执行职务时,执行职务的行为才具有正当性,才能称得 上必要。(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

12、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利益 受到不法侵害时而采取的针对侵权人的防卫措施。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 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 的责任。”正当防卫作为抗辩事由的条件第一,采取防卫行为时,侵权行为必须存在。 如果侵权行为根本不存在、尚未进行或者已经结束 时,就谈不上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第二,必须针对侵权人采取防卫措施。正当防 卫行为是为了防止侵害的发生,所以只能针对侵权 人实施。正当防卫作为抗辩事由的条件第三,防卫必须为了使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利益避 免遭受不法侵害。第四,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即防卫所造成的损失是

13、 必要的,是行为人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造成的。行为人所采 取的手段不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是出于自己的过错或者 为了报复等目的而造成了损失的扩大,防卫就超过了必要限 度,对于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失,行为人仍然要承担责任。(三)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他人或者 本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现实的、紧急的危险 ,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 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 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 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 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 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紧急避险作为抗

14、辩事由的条件第一,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采取避险措施。 不得已的情况是指如果不采取紧急避险就不能保护 更大的合法利益。第二,危险必须是现实的、紧急的。如果危险 根本不存在或者已经结束,就不能采取紧急避险措 施。紧急避险作为抗辩事由的条件第三,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即紧急 避险所保护的利益不能小于其所造成的损失。采取 紧急避险措施的目的就是在两个或多个利益中,保 护最大的利益。因此,如果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 少于受到损害的另一利益,就违背了紧急避险的根 本目的,紧急避险措施就没有采取的必要。(四)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是指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情 况下,受害人事前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损害后果的意

15、 思表示。在受害人同意的范围和限度内,行为人对 其实施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同意作为抗辩事由的条件第一,受害人同意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也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协助他人 自杀,构成犯罪,不构成抗辩事由。第二,受害人明确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而不能采取默示的方式。受害人同意作为抗辩事由的条件第三,受害人必须在损害前作出同意,否则视 为受害人免除侵权人的责任。第四,受害人必须是自愿承担损害后果。如果 受害人因胁迫、欺诈、重大误解等原因而同意的, 则视为不同意。我国侵权责任法未将受害人同意明确列为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五)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对

16、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 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我国对此尚无法 律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六)受害人的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 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 人不承担责任。”可见,受害人的过错是可以作为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的。(七)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是指第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 大具有过错,因而减轻或者免除侵害人责任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 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八)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的客观现象。其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 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第五节 侵权责任方式一、侵权责任方式的概念侵权责任方式,或称侵权责任形式,是指侵权 人实施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 。侵权责任方式可分为财产型责任方式和非财产 型责任方式,其中赔偿损失是最基本的方式。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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