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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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 追究暂行规定青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董淑娥2006年3月10日*1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 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 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 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 法。Date2l第二条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 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 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 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

2、食物中毒事故的 ,应当追究行政责任。l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l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 的第一责任人。l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 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 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Date3l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 严重程度划分为: (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 中毒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 出现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 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 中毒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的食物中毒事故。l(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 次中毒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

3、例 的食物中毒事故。 Date4l第六条 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 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l第七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 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Date5l第八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 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 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 度不落实的;

4、(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 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 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Date6l(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 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 集体用餐的;l(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 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 整改的;l(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 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 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l(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 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Date7l第九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 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

5、导、主管领 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l1、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人 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l2、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人及 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 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 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 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l3、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 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l4、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 、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Date8l第十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

6、的 行政责任。l (一)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 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 的;l (二)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 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的;l (三)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 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l Date9l(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 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 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l(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 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 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l(六)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

7、赶往现 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 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l(七)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 毒报告的。 Date10l第十一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l1、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 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 ;l2、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 ,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落实的;l3、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 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l4、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 生行政部

8、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l5、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 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l6、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 、迟报行为的。 Date11l第十二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 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 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 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l1、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 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l2、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 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l3、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 门主管领导的责任。Date12l第十三条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 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 行政部门报告。l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 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 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l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 起施行。 Date13预防食物中毒Date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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