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策--营销代理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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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销代理合同营销代理合同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在上海市签订。协议各方为:公司:位于,授权代表为,以下称“甲方” ;上海同策房产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358 号,授权代表为_,以下称“乙方” 。第一条委托标的及工作内容1.1委托标的1.1.1 委托标的名称开发商名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暂定名推广名正式名,)项目地块编号 / 土地证编号:1.1.2 委托标的位置位于省市区路,占地面积约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共约平方米,计划分期销售。最近一批物业推出时间预计:年月日首批开盘推售面积(套数)预计:。1.1.3委托标的类型、面积及套数甲方委托代理标的总建筑面积

2、为平方米,共计套。其中1)普通住宅平方米,共计套;2)高档公寓平方米,共计套;3)别墅洋房平方米,共计套;4)商铺平方米,共计套;5) 写 字 楼平方米,共计套;6)车位平方米,共计套;7)其他平方米,共计套;上述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最终以测绘部门的实测面积为准,具体详情以甲乙双方签署之附件委托销售代理房号明细表为准,甲方于取得预(现)售许可证后的日内(必须在开盘日前)提供给乙方(若本项目物业分批开盘, 则分批提交),以保证销售目标的顺利完成。若本项目可售物业全部委托乙方代理销售,则可以房号表替代委托销售代理房号明细表。第二条委托代理工作内容2.1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全程营销策划、广告策划、行

3、销工作及其他销售服务工作,具体详情以甲乙双方签署附件代理销售工作大纲为准。2.2代理方式为全程独家总代理。除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外,本项目所进行的一切商品房销售工作均计入乙方销售业绩。2.3 甲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不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本项目进行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代理工作。第三条双方陈述及声明3.1 甲方向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3.1.1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3.1.2甲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法律权利及行为能力。3.2 乙方向甲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3.2.1乙

4、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3.2.2乙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法律权利及行为能力。第四条委托代理期限及开盘4.1委托代理期限(如项目为分期开盘,则每批次代理期限分批次计算)4.1.1起始日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自乙方收到第一笔服务费之日4.1.2终止日期:在所代理销售之物业取得第一张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自本项目当批物业开盘日起算满个月止或者个月期限未满但代理销售目标完成后乙方人员撤出销售现场之日(以先到的时间为准) , 甲方同意可在上述时间后给予宽限期个月。4.1.3代理期限届满双方视具体情况再行协商后续合作事宜,并

5、以书面形式确认。第五条开盘条件5.1本项目的开盘条件为甲方已取得了本项目(批次)预售许可证及相关法律文件;售楼处、样板房(如有)完成了装修,同时具备使用功能;整体销售准备工作已完成。5.2 本项目每批次的开盘日应当由双方商定,并经双方书面确认,甲、乙双方商定本项目的首次开盘日期暂定为。如开盘时售楼处、销售通道的装修、装饰方案无法完成,甲、乙方约定的开盘日可另行书面确定。5.3售楼处、销售通道的装修、装饰方案由乙方提出建议甲方确认审核。5.4本项目(批次)开盘时,必须完成样板房、样板区的装修以及验收工作,若在约定开盘日期时无法完成上述工作,则甲、乙方约定的开盘日可另行商定。第六条委托代理销售底价

6、及销售指标6.1代理销售底价6.1.1平均销售底单价平均销售底单价是指甲、乙双方约定的委托代理销售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平均最低销售单价。甲乙双方约定项目的平均销售底价为物业类型平均销售底价(元/平方米)普通住宅高级公寓别墅洋房商铺写 字 楼车位其他6.1.2单套底价乙方根据相应的平均销售底价,结合方位、景观、栋距等因素为委托代理销售的每套商品住宅制定相对的单套底价,开盘之前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执行。乙方对外销售的单价不得低于单套底价。6.1.3销售价目表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单套底价,以及实际接待的来人和来电量,周边同类型竞争楼盘的销售报价,应用销售技巧和销售控制原理,编制对外报价的“销售价目

7、表”, “销售价目表”需要得到甲方书面确认,且需将每期编制的销售价目表向甲方备案,甲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销售情况要求乙方调整对外销售价目表,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后正式执行。6.1.4甲方承诺同意其关系户优惠购买的商品住宅的套数比例不大于总可售房源的 % 。 (该部分优惠销售的房源由甲、乙双方决定。 )凡经甲方同意优惠购买商品住宅的,需出具书面通知与乙方,该部分客户成交纳入销售指标计算。该部分房屋佣金结算按以下方式进行:1)不结算佣金2)按照预售(销售)合同总销金额的 %结算佣金3)其他方式。第七条销售指标7.1总体销售目标指乙方承诺在代理期限内或合同终止时应完成的代理销售商品住宅的销售率和实际成

8、交总金额。7.2 销售率 是指达到销售指标确认标准的商品住宅(单位数)占代理销售商品住宅总套数的比例。甲、乙双方约定代理期间内本项目商品住宅销售率不低于。7.3 实际成交总金额是指达到销售指标确认标准的预售(销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屋成交总金额。甲、乙双方约定代理期间内本项目商品住宅实际成交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上述指标为本合同规定的销售期内所必须完成的目标,目标指标以外其余可售房源经甲方同意由乙方承诺继续负责销售。第八条成功销售的界定商品住宅的预售(销售)以套为出售单位。甲方同意乙方销售指标的确认标准是:完成预售(销售)合同签定并支付首付款项。甲方同意乙方达到以下约定视为

9、成功销售,可以结算销售代理佣金:8.1 办理按揭贷款的客户: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与客户签定预售(销售)合同,客户缴纳合同约定的首期房款,并按照按揭银行的要求收齐贷款申请材料,签订借款合同后视为成功销售。8.2 一次性付款的客户:乙方以甲方名义与客户签定预售(销售) 合同, 客户缴纳合同约定的首期房款(约定首付款额度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视为成功销售。第九条代理佣金、溢价及营销费用9.1 代理佣金(请依据类别、批次予以相应约定)9.1.1甲方按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作为乙方负责实施的代理工作的报酬。9.1.2代理佣金包括乙方负责实施的全程营销策划、代理销售及销售服务工作所发生的费用。9.1.3乙

10、方 按项目实际总销售金额的比例收取代理费用,其中:普通住宅部分按照公寓实际预售(销售)合同总销金额的 %收取代理费用;高级公寓部分按照别墅实际预售(销售)合同总销金额的 %收取代理费用;别墅洋房部分按照别墅实际预售(销售)合同总销金额的 %收取代理费用;商铺部分按照别墅实际预售(销售)合同总销金额的 %收取代理费用;写 字 楼部分按照别墅实际预售(销售)合同总销金额的 %收取代理费用;车位部分按照别墅实际预售(销售)合同总销金额的 %收取代理费用。9.2 溢价(请依据类别、批次予以相应约定)9.2.1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的溢价是指乙方所有达到销售指标确认标准的商品住宅的对外实际成交总金额超出本

11、合同约定平均销售底单价乘以所有达到销售指标确认标准销售面积的总和的部分。若实际销售价格小于甲乙双方所设定的单套底价的,则乙方溢价不予结算。甲、乙双方约定双方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溢价分成。商品住宅溢价按甲、乙双方的比例分成。9.3 营销费用9.3.1售楼处交付使用期间的电话初装费、水电费、固定电话通讯费、ADSL网络开户费复印机及其他办公耗材等日常费用由甲方承担。9.3.2乙方每月 25 日前申报下月营销费用计划,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下月营销费用计划,以便双方共同执行。特殊情况下的推广活动,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如因市场变化或销售需要等特殊原因,乙方可以在月营销费用计划中提出临时调整变动,变动部分须征

12、得甲方审批确认。9.3.3 乙方承担销售过程中的销售人员的工资、奖励、提成、市区公交、内部协作、行政管 理、日常办公等所需要的费用。本项目如需在异地(上海以外地区)开展推广活动,则全体营销人员差旅费用(含住宿、伙食补贴、交通等)、办公费用、场地租用等在异地实际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全体营销人员的工资、奖励、提成由乙方自负。第十条代理佣金及溢价确认及结算10.1 代理佣金确认及结算10.1.1甲方根据上述“第五部分第一条”约定的佣金比例计算应支付乙方的代理佣金价款,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代理佣金金额。10.1.2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提供上月销售佣金结算文件,甲方应于每月10 日前,确认乙方上月实际销

13、售业绩。甲方应当按实确认乙方销售业绩,甲方逾期不作确认的,经乙方催告,甲方应当在 3 日内作出书面说明答复,逾期不作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已确认佣金结算文件上所记载事项。10.1.3结算标准和日期:在已确认乙方上月的实际销售业绩后,甲方在 7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部分代理佣金。10.2 溢价确认及结算10.2.1甲方根据上述“第五部分第二条”约定的溢价分成比例计算应支付乙方的溢价分成价款,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溢价金额。10.2.2乙方应按季向甲方提供上季溢价结算文件,甲方应于每季第一个月10 日前,确认乙方上季实际销售业绩。甲方应当按实确认乙方销售业绩,甲方逾期不作确认的,经乙方催告,甲方应当

14、在 3 日内作出书面说明答复,逾期不作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已确认溢价结算文件上所记载事项。10.2.3甲乙双方同意,每季度应结算的溢价留存至项目完成整体销售面积 % 销售率后一并结算。10.2.4溢价结算节点甲乙双方结算溢价的计算方法为,在确认乙方上月的溢价金额后,甲方在 7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部分代理佣金。第十一条甲方责任与权利11.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营销策划和销售代理所需要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图纸、资料等,以及项目运作的整体计划、方案及甲方要求等;在本项目开盘日前,甲方提供本项目公开销售所需的各项文件资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

15、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房屋总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房屋结构、房屋装修、建材配套、设备标准的说明书、所有绿化环境的设计施工、小区智能化设计施工标准的说明书、工程进度计划) 、 楼盘销售百问 、对外委托销售代理证明以确保本项目策划和销售工作的顺利展开。甲方保证上述资料真实及合法并承担上述资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11.2 甲方有权对乙方派出的项目小组提出项目策划、销售的相关工作要求,并对乙方工作表现提出意见。甲方可要求乙方对销售人员的不当行为做出处罚并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销售及策划人员进行更换。11.3 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工作人员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如遇突发事件,乙

16、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因买卖合同纠纷、房屋质量、房屋产权抵押、房屋交付等引起的争议,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乙方给予配合。11.4 本合同项下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图表等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均归属于乙方,甲方在本项目范围内对此知识成果享有永久使用权。乙方向甲方单独进行工作汇报,任何工作汇报均谢绝以下第三方在场: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房地产顾问公司、房地产策划公司等其它同行业、同性质公司。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提交的策划工作报告及成果公开发表或提供给本项目合作单位(如设计院、广告公司等)以外的第三方。11.5 甲方有权全面审核确认乙方制定的营销策划方案,代理销售方案,有权对乙方的营销策划、代理销售活动进行全程监控,对营销策划方案享有独家使用权。11.6 甲方应确保工程进度明确,确定全部房屋的交付使用的日期,并在乙方进行广告宣传前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11.7 甲方应落实、指定办理按揭的银行,负责本项目的全部财务工作,及时收取定金、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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