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煤集团安全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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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轩岗煤电公司煤矿安全红线规定2016 年 11 月 16 日周三安全会学习内容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落实,遏制严重违章违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特作本规定。第二条通风系统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存在微风、无风区。(二)违反规定串联通风。视情节轻重,给予通风区分管副区长、区长、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第三条通风设施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二)私拆、损坏通风设施。(三)升压工作面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矿分管副职

2、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第四条局部通风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二)无计划停电停风未及时撤出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安检工、瓦检工、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第五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应设而未设。(二)故意移动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造成监控数据失真。(三)故意调高传感器报警、断电值或屏蔽监控数据。(四)未实现“风电闭锁”、 “瓦电闭锁”。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安检工、瓦检工、跟班干部、监测队长、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第六条瓦斯、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

3、。视情节轻重, 给予安检工、 瓦检工、 班组长、 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第七条瓦斯检查空班漏检、虚报假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瓦检工、瓦斯队长、通风区长、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第八条巷道启封、 排放瓦斯无专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风分管副区长、区长、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九条未按探放水设计施工,不探、假探,做假记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钻探队班组长、钻探队长、地测部门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第十条巷道支护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

4、)不使用临时前探支护或超控顶距作业。(二)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视情节轻重,给予安检工、班组长、跟班干部、区队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第十一条运输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存在人料混运、扒、蹬、跳等行为。(二)使用非防爆胶轮车运输。(三)采区、斜井、斜巷运输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第十二条提人运输设备保护不全,带病运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机人、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十三条电气设备严重失爆(鸡爪子、

5、羊尾巴、老鼠洞、明接头)或带电检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机人、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第十四条井下违规电气焊作业。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 矿分管副职警告、 记过直至开除处分。第十五条放明炮、糊炮或放炮时不设警戒。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第十六条出现事故征兆或重大安全隐患情况不停产、不撤人、不汇报,继续盲目强行组织生产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安检工、 瓦检工、 班组长、 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调度室主任、矿分管副职、矿长

6、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第十七条违规开采防隔水煤柱或越界开采。视情节轻重,给予地测或技术部门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生产矿长、矿长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第十八条以掘代采或未形成正规通风系统开采。视情节轻重,给予技术部门分管副职、正职、采煤和通风副总工程师、 总工程师、 矿长警告、 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第十九条工作面未经安全准入擅自组织生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二十条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视情节轻重,给予地测部门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第二十一条使用无编制

7、、非正规队伍组织生产或外委队组未纳入矿井统一管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二十二条积水积气等隐蔽致灾因素探测不清组织生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部门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二十三条其它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由公司安全管理监察分局牵头追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四条每月由公司总经理对触犯安全红线单位的正职进行约谈。第二十五条行政处分由检查单位提出建议,经公司业务主管领导审签后,报相关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程序下达处分决定。第二十六条违反以上情形的对矿扣罚安全奖励10 万元,党政正职罚款1.2 万,分管副矿长罚款1 万,其他矿领导罚款 0.8 万,分管副总工程师罚款0.8 万,分管科长罚款0.5 万,区队长罚款0.3 万,其他主要涉及人员罚款不低于0.3 万、并取消全部安全奖金,公司工资会后执行。第二十七条解释权属公司安委会,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的特别决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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