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考试法学综合复习精要法制史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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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夏商法制概况 一、夏朝法制概况 “天讨”、 “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以“天意”来解释行使权力,实施 法律和刑罚的终极依据,以增强政权和国家法律的威慑力量。 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成、泛称。夏代的罪名与刑罚:不孝、不友、不 用王命、 失天时; 墨刑, 又称黥刑、 劓刑、刖刑 (砍去罪人足) 、宫刑、 大辟 (死 刑的总称) 。夏朝的监狱:称为“圜土”,愿意是指圆形的土坑或土墙。 二、商朝法制概况 商朝的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泛指商朝的法律法令和刑罚,汤刑是在 禹刑的基础上,收入“宫刑”等重要内容制定而成。商代的罪名与刑罚:商朝 的刑法在夏代刑法的基础上有了

2、进一步的发展,罪名已明显多于夏代,涉及社 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舍弃嫁事、不从誓言、颠越不恭、不有功于民”。商朝 的刑罚制度还是沿用夏代以来的墨、劓、刖、贡、大辟等五刑,大辟更加的方 法更加多种多样,且日趋残酷。 第二节西周法律制度 一、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以德配天”说、 “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 二、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 周公治礼: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 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吕刑”:周穆王时 期,为革新政治,遏制国家颓败的势头,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在法律方 面就是命令吕候作“吕刑”。遗训及殷彝:前代、先王留下的规则、习

3、惯、殷彝 是商朝的某些法规或习惯。 三、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 礼的渊源和发展: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司风俗。周礼的性质和作用:在西周时期,周礼在实际上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 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周礼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对西周社会生活的各 个方面起着积极而广泛的调节作用,是西周社会不成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 成部分。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在先秦史籍中,礼与刑是两个经常并列出现 的重要范畴。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和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 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 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

4、是消极的处 罚,是惩恶与已然的制裁。 四、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犯王命、放弑其君、杀越人于货、群饮、违背盟誓、 失农时。 主要刑罚:墨、劓、刖、宫、大辟还有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 拘役。第二节秦朝的刑法制度 一、秦朝的刑法种类:秦朝的死刑分为绞刑、枭首、腰斩、磔、车裂、戮、 弃市;秦朝的身体刑:黥刑、劓刑、斩左趾、宫刑、髡刑;秦朝的徒刑:城旦 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秦朝的流刑分为迁、谪、逐。财产刑分为 赀刑;秦朝的身份刑为夺爵、废、收、籍门。 二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确定刑事责任能力、以有无犯罪意识作为 构成犯罪的要素;按照犯罪客观后果量刑;共同犯罪加重

5、处罚;累犯加重处罚。 第三节秦朝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秦朝的司法机关: 皇帝包揽立法、司法、行政、军事等各方面的国家最高权力,中央,廷尉 是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官员是中央“九卿”之一,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 在地方,郡、县、乡亭都设有专职或兼职司法官员。 二、秦朝的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 告诉分为自诉和官纠,自诉是指被害人自行向官府控诉犯罪,官纠是国家 各机关、各级地方官府主动逮捕犯罪者并进行审判。此外根据告诉权的不同犯 罪分为“公室告” (危害国家、社会犯罪),非公室告是家庭内部侵害行为。 审理: 1、现场勘察和检验;2、拷讯、 3、爰书、 4、乞鞫 三、秦朝的监察制度 监察制度是中国传统政治体

6、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发端于秦朝,秦朝在中 央设臵御史府,以御史大夫为长官,行使对文武百官和地方的监察监督。秦朝 御史大夫局三公之位,职权甚重。 第三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礼刑并用、德主刑辅 二、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 九章律 、还有傍章律 、 越宫律 、 朝律;法律形式为律、令、科、比。 第二节文帝、景弟时期的刑罚改革 一、文帝时期的刑罚改革 废除肉刑,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 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二、景帝时期的刑罚改革 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两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又改为:减笞三百 为两百,笞两百为一百,

7、又颁布:笞杖长五尺,面宽一寸,末端厚半寸,以竹 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 三、刑罚改革的意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罚改革 , 顺应了历史发展 , 为结束奴隶制伤残人肢体的肉刑制度 , 建立主要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 偶犯、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宽严适中。刑事政策为刑罚世轻世重。 五、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制度:所有权为天下最重要的两项社会资源土地和臣民在理论上都属 于周王所有。在债和契约中,债分为两种,一种是因契约而成生的,另一种是 侵权和损害赔偿而产生的;契约是质剂和傅别。 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六礼:

8、 纳彩、问名、纳吉、纳怔、请期、亲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不顺父母去、 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 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六、西周时期的司法诉讼制度 司法机构:中央主要司法官员是大司寇,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还设土师、 司刑、司圜、掌囚、掌戮。地方乡村设有乡士、遂士、等司法官员。 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案件五听:辞听、色 听、气听、耳听、目听。 第三节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铸刑书,公元前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 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竹刑,公元前

9、530 年,邓析综合 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铸刑鼎,晋国赵秧 把范宣子所著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 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公不成文法活动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 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公部成文法活动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 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 春秋时期公部成文法活动,为战国及战国以后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 经验。 二、战国时期的主要变法活动及成果 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历史地位:法经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法。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 上具

10、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的发展第二章秦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秦朝法制概况 一、秦朝法制指导思想与基本特色:法家的“法治、重刑”等主张都是秦 政权的基本法制指导思想。特征:法自君出,君主独断;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统一法律律令,注重法律宣传。 二、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律、制与诏、程、课、式、法律答问、廷行 事。 三、睡虎地秦墓竹简的主要内容:语书、 秦律十八种 、 效律、 秦 律杂抄、 法律答问 、 封诊式、 为吏之道 。这些法律文件大致可分为法律 条文、法律解释和有关诉讼规则等三类。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 , 但同周秦时期 广泛使用肉刑相比 , 无疑是历史性

11、的进步。它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具有 重要的意义。 第三节法律内容儒家化 一、刑事法律内容 维护君为臣纲, 严惩危害皇帝权力、人身安全与尊严的各种犯罪,惩治“左 官”阿党等危害专制中央集权的各项犯罪。上请原则、矜老恤幼原则与亲亲得 相首匿原则的产生,与汉代刑罚适用原则的开始儒家化。 二、民事法律内容 维护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严惩卑幼子孙与妻妾干名犯义的各种犯罪。 第四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执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御史台及其所属监 察御史执掌全国各地法律监督职权,地方州牧、郡守、县令执掌所辖地区的司 法审判权。 二、诉讼审判制度 从起诉(告劾) 、审判(鞫狱) 、复核

12、(传复) 、判决宣告(读鞫)至上诉复 审(乞鞫) ,形成完整的诉讼审判制度。 三、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汉代以董仲书为代表儒 家学派为了改变法家思想主宰司法领域的现状,通过皇权的力量要求司法官在 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 实际上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 四、录囚制度: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 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便平反冤案,梳理滞狱的制度。 第四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对汉朝的沿用与改革 曹魏新律的制颁:曹魏律是魏明帝时制定的重要法典,又称新律,是 三国两晋南北朝以

13、后传统统法典完备化的第一阶段。 二、 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 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当时著名 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做注,晋律因张斐、杜预做注,故晋律也被称为 “张杜律” 。 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 北魏律与北齐律的制颁。北魏拓跋氏鲜卑贵族政权入主中原后,推行 封建化政策,学习中原先进文化与统治经验,最后修成北魏律二十篇。 北齐律 :高洋建立北齐,命群臣修律。它在中国封建刑律发展史上起到 承先启后的作用,对隋唐两朝的立法和法典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第二节法律形式与内容的发展变化 一、法律形式的变化 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形式。 二、法典内容的主要变化 “八议”如律

14、, “官当”出现, “重罪十条”的产生,“准五服以之罪”原则的确立,反 映当时法律制度的重要变化。 第三节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司法机构的变化 两晋出现以尚书省“掌刑狱”的局面,北齐时期廷尉寺改为大理寺,御史台法律监督职 能有所强化,为隋唐完善司法组织提供了重要前提。 二、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为减少错杀无辜,三国两晋南北朝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 第五章隋唐法律制度 第一节隋代法制概况 一、 开皇律的制颁及其立法上的成就 为巩固隋代统治,隋文帝杨坚于开皇元年下令修订刑律。开皇三年再行修订后,正式颁 行,始称开皇律。篇章体例定型化,五刑法定化,区分公、私罪界限,特权法进一步发 展,十恶罪的确立。 二、

15、 大业律的修订与隋炀帝对法制的破坏 隋炀帝继位后,为标榜宽刑,令牛弘等重修律令,于大业三年修成大业律。隋炀帝 并不认真执行法律,矛盾激化后,实行严刑镇压,隋炀帝个人恣意妄为,自毁法制,激化了 社会矛盾,加速了王朝崩溃。 第二节唐代立法概况 一、唐代立法指导思想 “德本刑用”的指导思想,立法要求宽简、稳定、统一的思想,严格守法与执法的思 想。 二、唐代法律形式与主要立法 律、令、格、式 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疏、唐六典、 第三节唐律各篇的主要内容 一、 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名例律共54 条,具体内容为“五刑”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十恶制度, 八议、请、减、赎、当、免等特权法制度;

16、刑罚适用原则为区分公、私罪原则,共同犯罪处 罚原则,合并论罪原则,自首原则,老幼废疾减刑原则,累犯加重原则,类推原则,化外人 处罚原则。 二、唐律其他各篇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唐律的基本内容与基本精神第二节元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参照唐宋之制,附会汉法;沿用本民族习惯法、主要立 法活动:治元新格的制定;元典章与大元通制的制定 二、元代法律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确认民族间不平等的法律规定。维护僧侣特权地位的法律规定。维护奴 隶制残余,佃户身份低下。 三、司法机构 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宗正府、 御史台、 宣政院等重叠设臵, 不相统摄;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路府州县。审判特点:审判与法律监督大权 由蒙古贵族执掌,审判随意性与擅断性突出。 第七章明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一是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的思想;二是重典治吏与重 典治民的思想,三是礼法并用的指导思想。 二、立法活动 明律的制定与颁行。明大诰的制定,明例的制定,明会典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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