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适用于我国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立法框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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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适用于我国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立法框架研究黄国彬2013-1-23 14:33:26 来源:中国图书馆学报( 京)2012 年 3 期【英文标题 】On Legislation Architecture of Copyright Exceptions Applicable to Libraries of China 【作者简介 】黄国彬,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国家图书馆博士后,Email: ,北京 100875 【内容提要 】 现有著作权法中有关著作权例外的规定很难满足图书馆的实际需求。在分析法理依据的基础上, 提出构建适用我国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七项原则:关注世界, 立足国情; 以

2、三步检验法为我国图书馆著作权例外立法框架的基准;合理协调概括性著作权例外与适用特定目的的著作权例外;合理协调针对若干项与单独某项的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的例外;合理协调法定著作权例外与声明性著作权例外; 合理协调量化规定与非量化规定;动态审查。 进而提出七项基本内容:我国图书馆著作权例外的概括性规定;图书馆著作权例外的主体资格认定;图书馆可适用的合理使用; 图书馆可适用的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图书馆可适用的复制权例外; 图书馆可适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图书馆可适用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The article analyzed the legal basis to build a legislative

3、 framework of copyright exceptions applicable to libraries. Based on this analysis, it pointed out seven principles for setting up such a legislative framework, which includes: be open to the international world while based on national conditions; applying a three-step test to the legislative framew

4、ork; considering both general copyright exceptions and specific copyright exceptions; considering both statutory copyright exceptions and creative commons; considering both quantitative requirements and non-quantitative requirements; including a dynamic review process. Then it proposed seven items i

5、n terms of the legislation contents, which include: general guidelines; library qualifications; fair use for libraries; statutory and compulsory license permissions; the exceptions to reproduction right; the exceptions to communication right through information network; as well as the exceptions to

6、circumvention of technological measures. 【关 键 词】图书馆 / 著作权例外 / 立法框架 / 著作权法 Library/Copyright exception/Legislation architecture/Copyright law 迅速发展的数字技术改变了人们创作、传播、存储和访问作品的方式。 一方面,版权人,包括文字作品创作者、音乐作品创作者、出版社、计算机程序员、唱片公司和电影制作公司均多以数字形式创作和传播作品。因此,涉及数字作品的版权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发展进一步提升了用户访问作品的期望, 他们希望以一种更方便快

7、捷的方式,从电脑桌面获得来自本地或远程的各种可靠信息。 在此基础上, 如何在著作权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更高效的信息服务已成为图书馆界普遍重视的问题。然而,在立法上, 我国当前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立法存在模糊、狭窄,甚至缺失等不足;在实践上,多数图书馆从业人员对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重视不够,与图书馆相关的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诉讼时有发生,图书馆侵权风险不明朗的信息服务活动仍在继续。因此,从促进图书馆资源建设与信息服务顺利开展的目的考虑,构建适用于我国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立法框架,显得非常必要。1 构建适用我国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立法框架的法理依据平衡著作权专有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是著作权法立法

8、者追求的价值目标。利益平衡原理构成整个著作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指导著作权立法设计和司法实践活动的根本原则。 著作权专有使用权是著作权法律所要确认和保护的版权拥有人的利益,而针对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的例外规定,则是著作权法律对版权作品使用者利益的承认与保护。 两者相互协调, 动态平衡, 是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重要手段。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存在, 正是这种实现手段的具体体现。构建适用我国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立法框架的主要法理依据体现在三个方面:知识产品具有私人产品和社会产品的双重属性是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存在的重要依据;权利行使方式平衡和权能平衡构成了著作权专有使用权和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

9、权例外之间平衡的基本状态;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不是固定不变的。2 构建适用我国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立法框架的原则构建适用我国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立法框架,必须符合著作权例外立法的一般性原则。 虽然国际立法界未就著作权例外立法原则达成统一认识,但是,有关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结论具有借鉴性。阿姆斯特丹大学信息法律研究所P. Bernt Hugenholtz 和明尼苏达州大学法学院Ruth L. Okediji认为1 ,著作权例外与限制主要包括标的物的例外与限制、财产权的例外与限制以及 伯尔尼公约 规定的两种特殊例外与限制, 即补偿的例外与限制以及不给补偿的例外与限制。鉴于此,合理可行的著作权例外需

10、要满足五项标准:有利于消除贸易障碍, 尤其要考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活动需要;能够为信息利用提供便利; 有利于促进创新和推动竞争; 为促进和强化基本自由的机制提供支持;采用明确措施促进知识传播所必需的合理平衡, 以维持国际版权框架中有关条款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当然,构建适用我国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立法框架,既需要借鉴国外在此方面的立法规定和研究成果, 更要立足国内的具体情况。 综合起来, 构建适用于我国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立法框架,需要考虑以下七项原则。2.1 关注世界,立足国情了解国外主要国家有关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立法现状,结合我国图书馆的实践,更为合理地构建适用我国图书馆发展的著作权例外立法框

11、架。当前世界多数国家有关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立法规定体现出成文法呈现、类型多样性、国家相异性和相互影响性等特点2 ,虽然各国有关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因历史文化传统与发展现状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是,随着国际化程度的进一步提升,国家之间相互借鉴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立法规定已成为提高本国立法效率的有效措施。 比如,目前国际立法界正在高度关注无主作品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问题,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我国立法者应该关注追踪这种态势。同样, 世界多数国家有关图书馆可适用的复制权例外,既有从适用目的上的细分,也有适用作品类型上的区别规定, 针对我国著作权法律有关图书馆可适用的复制权例外规定较为笼统的现

12、状,有必要借鉴国外在此方面的立法模式。虽然如此,制定可适用于我国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也需要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 特别是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水平。 一般情况下, 著作权例外是相对于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的例外, 如果某一对象不能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那么,也就无所谓针对该对象的著作权例外适用。 比如,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 现行著作权法律并未对临时复制件提供著作权保护, 于是, 针对临时复制件也就无所谓著作权例外适用。因此,与美国著作权法 (2007) 和欧盟电子商务指令 (2000) 规定信息网络提供者在涉及临时复制件时享有侵权责任例外相比,构建适用于我国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立法框架, 就没有必要专

13、门针对临时复制件制定著作权例外。当然,立足国情,更重要的是要立足于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现状和我国图书馆界对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诉求,并动态调整有关规定。2.2 以三步检验法为我国图书馆著作权例外立法框架的基准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是一项需要动态调整的立法规定,三步检验法有利于缓和法律滞后性的负面影响。欧盟在知识经济中的版权(绿皮书 )(2008) 中指出,三步检验法是衡量所有著作权例外条款的基准。尽管这种解释已成为共识,但是,法学研究者却提出了质疑,认为伯尔尼公约制定的三步检验法只能适用于公约第 9条第 1款所规定的复制权,而不适用于公约规定的其他财产权。2008年 7 月,欧洲有关

14、学者发表了平衡解读著作权三步检验法宣言(Declaration:a Balanced Interpretation of the “Three-step Test” in Copyright)3,并指出三步检验法将著作权限制和例外的适用范围限制在特定情况下的著作权专有使用权, 但不会阻止如下情况: 立法机关引入开放的著作权限制和例外条款, 只要类似的限制和例外条款能够被合理预见;法庭将现有的著作权限制和例外条款应用到类似的实际情况中去;在立法范围内制定新的著作权限制和例外条款。 事实上,该宣言从一定程度表明, 三步检验法为动态调整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立法规定提供依据, 是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

15、外立法框架的基准。2.3 合理协调概括性著作权例外与适用特定目的的著作权例外概括性例外是指未有明确规定可适用目的,但明确规定图书馆为可适用主体的一类著作权例外,如出于“图书馆的目的”,包括图书馆行政管理的需要,图书馆可制作版权作品的复制件。 与适用特定目的的著作权例外相比,比如出于研究目的、出于保存或替换目的, 可适用于图书馆的概括性例外范围更广些。从平衡版权拥有人和版权作品使用者利益的角度,需要将两者合理协调。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律并没有设置适用于图书馆的概括性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 第 22 条有关图书馆出于保存或陈列的需要而享有的复制权例外只是一种针对具体目的的著作权例

16、外。因此,从协调、平衡的角度考虑,有必要增设可适用于我国图书馆的概括性著作权例外。同时,在图书馆可适用的复制权例外方面,参照国外规定, 可以将之细分为五种特定目的,即图书馆为保存或替换制作复制件而适用的复制权例外, 图书馆为他馆提供复制件而适用的复制权例外,图书馆为私人使用提供复制件而适用的复制权例外,图书馆为管理需要或提高服务水平制作复制件而适用的复制权例外,以及图书馆为研究或学习制作复制件而适用的复制权例外。2.4 合理协调针对若干项与单独某项的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的例外依照当前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律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能够给版权作品使用者带来若干项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的例外4 ,如只要满足合理使用的条件,即可享有翻译权和复制权的例外,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关于图书馆可适用的合理使用, 即是采用这样的规定。 与这类可以给作品使用者带来若干项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的例外相比, 某项著作权专有权的例外, 只能是具体针对单独的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的例外,如复制权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可见,前者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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