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国际公法复习纲要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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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公法复习纲要修订稿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一国际法概念与产生、发展1定义: 国际法, 主要是在国家与国家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产生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准则和制度的总体2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2)调整对象是国家间关系(3)国际法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3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国家间的协议,即各国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以1648 年威斯特伐里亚公约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开端;前期:17世纪 一战,标志:国际联盟的建

2、立;后期:二战至今,标志:联合国的成立。二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法院规约所规定的类型: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为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规则、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后两个渊源也被认为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材料和证据而不是直接渊源)2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即对国际法内容具有创设、确认、修订、补充作用的条约)才是渊源;国家间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契约性条约不算3国际习惯:构成要素物质要素:各国长期、反复、一致的实践;心理要素:习惯为各国所公认和遵守;构成国际习惯的证据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4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理念和制度三、国际法的编纂负责部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或联合国

3、有关专门机构编篡程序:提出选题、讨论草拟公约草案、提交大会、大会外交会议讨论通过、开放给各国签署批准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理论类型1一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效力通过国内法实现,因此国际法效力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则国际法效力也高于国内法2二元论:平行说,互不隶属、相互平等3我国采纳自然调整学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体系,但具有共性,是相互协调、相互联系、相互区别、相互渗透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强行法概念国际法基本原则: 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国际

4、法基本原则是各国之间进行交往的起码行为准则。国际法的大量具体原则、规则和制度,或者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引申出来的, 或必须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和要求并受他的制约,否则就是非法的、无效的国际强行法1定义:又称强制法、绝对法,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具有同等性质之一的一般国际法始得更改的法2特点:全体公认性、普遍适用性、绝对强制性三、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国际法基本准则(1)国家主权平等(2)切实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5)对联合国依宪章规定而采取的行动尽力予以协助(6)不干涉别国内政第二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

5、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简介: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发展与补充,是在联合国宪章确立六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之后,世界各国通过国家间协议条约和国际会议文件所明确和被普遍承认的重要国际法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早在1954 年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被提出,是我新中国政府一贯坚持和维护的国际法与外交基本原则,也被广大发展中国家所普遍认可接受。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原则:指各国应相互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互不侵犯原则: 各国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借

6、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是指国家间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利益而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平等互利原则: 是指各国应当彼此尊重,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谋求任何特权和攫取本国的片面利益。和平共处原则: 是指各国应和平地同时存在,和平地交往合作并以和平方法解决彼此之间的各种国际争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作用与意义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全面总结概括了当代国际间关系与交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本身五个原则相互联系,以“ 相互尊重主权 ”

7、 为出发点,引申出各项原则;又以“ 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原则作为总目标,以其他原则为保障,从而形成了完善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相互补充发展,具备了比单一原则更丰富全面的内容。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在于:(1)它具有国际强行法性质,对国际事务具有普遍约束指导作用(2)它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完善了国际法原则体系(3)它为国与国交往合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行为准则(4)它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准则(5)它是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武装军事干涉内政行动的重要理论依据和有效手段。第三节国际法其他基本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是指各国应当在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方面相互交流。在和平共存中进行广泛合作,在国际合作中求得

8、共同发展。二、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受到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的被压迫民族,有自主决定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本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民族自决与民族区域自治的区别:前者是国际法原则,后者是从宪法所规定地民族平等原则衍生出的国家制度;前者适用的对象是国际法概念上的摆脱殖民压迫的民族,而后者指的是国内少数民族; 前者针对的是民族解放斗争运动,后者是国家制度,保障民族权利与平等互利。三、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一、国际法主体: 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1特点:(1)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2范围:国家、政

9、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二、国家1国家是最基本的国际法主体体现在:(1)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制定者、国际关系的主要参加者(2)国家是主权者(3)国家是最完全的国际法主体(4)国家是确定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基础2国家的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主权(最主要特征和最本质属性,表现为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3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主权的国家,具备单一宪法、单一国籍和中央集权三大特征(2)复合国:联邦,是由其成员依照宪法或条约构成的复合体,具有统一的联邦宪法、统一的国籍等特征,各成员也有制订宪法等部分主权邦联,由主权国家组成的联合体。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3)

10、被保护国、永久中立国:对中立国在战争权、缔约权和领土主权上有限制4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独立权:指国家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内外事务,排除任何外来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平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平等的缔约权;平等的荣誉权;国家之间无管辖权;外交位次或礼仪上的平等权(3)自保权: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了国家在平时从事武装力量建设的权利和遭受外来侵略时武装自卫的权利但国防权的行使不能对他国构成武装威胁;自卫权只能是在遭受外来武装进攻的情况下才是合法的。(4)管辖权a.属地管辖权:以领土为范围内一切事务的最高权力b.属人管辖权:对在外国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c.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

11、领土外的行为侵害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d.普遍管辖权:对违反国际法危害国际安全与全人类的犯罪,任何国家都有管辖权。对象:战争罪、海盗罪、贩卖毒品奴隶、航空器劫持等5国家主权豁免:一国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它国司法管辖(1)内容诉讼豁免:未经同意,一国法院不能受理以他国为被告的案件;诉讼保全豁免:非经同意,法院不得对外国国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程序;强制执行豁免:当外国败诉时,法院未经外国允许,不能对外国执行判决(2)关于对主权豁免的放弃应注意: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三、国际法上的承认1承认定义

12、: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新政府的产生的事实,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法律行为。承认是一国单方面的任意行为,其行为后果是两国之间新外交关系建立的法律基础2承认的分类:对国家的承认和对政府的承认(1)新国家产生的几种情况:合并、分离、分裂、民族独立(2)新政府产生的定义:由于政变而导致一国法统的改变且产生了新的国家元首才引起对政府的承认问题(3)新政府得到承认的基本条件:事实上控制了国家,并建立了有效统治;不具有国际法上的违法情况。3承认的表示形式(1)明示方式:通过函电、声明或通知被承认者;通过条约宣告(2)默示方式: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证书、与新国

13、家或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赞成票接纳该国成为会员国或新政府具有代表本国的资格。不构成默示承认的行为: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4承认的效果:分为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1)法律承认通过正式文书表达,直接导致两国间产生全部的关系,是正式和不可撤消的。(2)事实承认通过具体行为而非正式文书表达,是非正式和可撤消的,只导致两国政治、军事、外交以外的关系(3)承认的法律后果承认意味着承认新国家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全部权利,或新政府具有在国际法上代表其国家的资格。A新国家或新政府取得在承认国法院出庭诉讼的权利B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自

14、成立之日起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的效力C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享有行为和财产的主权豁免D承认新政府接管前政府在承认国境内的国家财产的权利四、国际法上的继承1继承定义:国家继承,是指由于发生了国际法意义上的领土变更,从而使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转移到另一国上。2继承的特征:(1)主体是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而非个人(2)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而非财产(3)原因是领土变动、政府更替、国际组织取代,而非自然人死亡3条约继承:(1)人身性条约(即有关原主体的政治性军事性条约)不予继承(2)与特定地域相联系的条约如划界协定一般继承(3)经贸性公约一般继承。4 国家财产的继承:(1)位于继承国境内的不动产随

15、领土转移给继承国(2)与被继承国所继承的领土有关的动产应转属继承国,而其他动产按公平比例在继承国间分配( 3)对于新独立国家,应予以照顾,按领土所贡献的比例转移给继承国5国家债务的继承:(1)对非法债务不予继承(2)对于合法债务,如果是全部继承,则继承国应当予以继承;如果是部分继承,则按公平比例和双方协定划分所继承债务的比例,但不得侵害继承国权益或危害新独立国家的经济发展。6国家档案的继承:(1)在部分继承场合,按档案所涉及的领土及内容公平分配,或按双边土地协定划分(2)在全部继承场合则完全继承(3)对于新独立国家,按部分继承情况处理,但不应有损两国人民在历史保护与文化发展方面的权利第四章国际

16、法上的居民第一节国籍与国籍法一国籍的概念: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是特定国家与特定个人之间固定的法律关系。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一)国籍的取得1因出生而取得:(1)血统主义:以父母国籍为其国籍。(2)出生地主义:以其出生地决定其国籍。(3)混合制2因加入而取得:根据本人的意志或某种事实,并具备入籍国法律所规定的某些条件之后(1)申请加入(2)由于婚姻取得实效(3)由于收养而取得(二)国籍的丧失与恢复1自愿丧失2非自愿丧失:由于入籍、婚姻、收养、认领、被剥夺而丧失三国籍的冲突和解决1类型:双重国籍或无国籍。产生原因:由于出生、婚姻、认领、收养、入籍等,各国立法冲突2解决方式:国内立法;国际法调整;双边或多边条约3我国有关规定:出生混合制;加入的申请批准制;不承认双重国籍;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人子女具有中国国籍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一、定义:不具有所在国国籍的人,包括他国自然人、法人和无国籍人。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国际组织代表等享有外交特权豁免的人不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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