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祥壮:民事证据与审判监督程序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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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证据与审判监督程序要义基本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法学博士 孙祥壮总体框架第一部分 证据十五项内容第二部分 审判监督程序十项内容第一部分 证据“对证据进行规定”是任何诉讼规则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因为权利的胜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可证明性。德尧厄尼希一、认定事实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案件的客观真实是指提起诉讼 的民商事案件事实自身产生、发展的客观存在的状态和过程,这种状态和过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 移的,又能被人的意识所反映的一种客观实 在性。法律真实是指从法律意义上看是真实存在的东西,是通过原发案件的证据以及由证据组织 起来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即通过法定程序收集并具有合法形式的证据

2、说证 明的事实。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1、客观真实是事实认定的始终追求目标和最高目标。但实践中有其局限性;2、法律真实是事实认定的最低标准;3、不能以法律真实标准否定客观真实标准。应当尽可能的接近客观标准,不能轻易以超出举证时限等不予采纳基本证据。二、作为审判对象的多种事实1基本事实或要件事实2次要事实或间接事实3辅助性事实4背景事实三、证明责任: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大陆法系证明责任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是客观 的证明责任或结果责任,一方面是主观的证明责 任或行为责 任、举证责 任。英美法系证明责任(burden of proof)包含举证责 任(burden of production)与说服

3、责任(burden of persuasion)证明责任主要是指结果责任,解决的是运用证据 对要件事实进 行证明处于真伪不明时,由哪方当 事人承担不利结果。证明责任的分配有多种学说,但目前在德国和日本 占通说地位的是“法律要件分类说 ”或“规范说 ”四、自认当事人的承认在诉讼 理论上分为对 事实的 承认与对诉讼请 求的承认。“自认”与“ 认诺 ”。自认制度是当事人主义诉讼 模式的必然要 求和自然产物,免除了当事人就其主张事 实的证明责任五、免证事项:证明责任的免除免证事项即免除当事人证明责任的事项或 事实。相对免证事项与绝对 免证事项六、依职权取证民事诉讼 中,主要应由当事人收集和提供 证据。

4、与此同时,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调查 收集证据。(一)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 据(二)人民法院认为审 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七、举证期限“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与“证据适时提出 主义”逾期举证逾期举证 的后果:训斥、罚款与证据失权八、质证质证 (cross examination, examination of evidence),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 方当事人业 已提出的证据通过质 疑、辩驳 和相应的说 明、解释等方式呈现其内容,并直接影响法官 判断认定证据的一项诉讼 活动。原理之一,站在对立或相反立场上的主体围 绕证 据的对质辩驳 可以使案件信息的获得更 加全面完备。原

5、理之二,从制度上保证了当事人能够按照自 己意愿充分地展开攻击防御等诉讼 活动,所 以当事人必须对诉讼 达到的结果承担风险 或 负有责任。九、认证自由心证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十、经验法则经验 法则是指从经验 中归纳 出来的有关事 物的知识或法则。经验 法则具有无限性、一般性、盖然性等 三个特征。经验 法则被视为 主观性的内容,但其有客 观评 价指标(按照理性和正义裁判问题)真正作数 的并不是那些我认为是正确的东西,而是那 些我有理由认为其他有正常智力和良心的人 都可能会合乎情理地认为是正确的东西。美本杰明卡多佐十一、非法证据排除三种不合法证据之一刑事诉讼中与民事诉讼不同 “毒树之果”各国立法例差

6、别较大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比先前规定更加合理十二、证明标准法律真实示意图:0%100 %50%80%十三、出庭作证当事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签署保证书。十四、推定与证明责任推定包括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事实上的推定与证明责任法律上的推定与证明责任十五、申请鉴定与专家证人申请鉴定鉴定意见鉴定人选定专家证人第二部分 审判监督程序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 求,那么从长远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 供秩序与和平。美埃德加博登海默一、审判监督程序再次修改及其司 法解释的背景(一)民诉法审监程序的修改背景(二)民诉法司法解释审监程序的修改二、启动再审的三个途径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

7、关抗诉再审三、申请再审管辖“上提一级”的调整(一)是否需要修改以及修改方案(二)立法方案的形成(三)对该条文的司法解释四、关于再审事由的完善(一)关于细化第二、六项再审事由的立法 建议(二)关于在第五项证据前增加“主要”二字(三)关于删除管辖错误事由(四)关于删除程序性兜底事由(五)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再审新证据事由的 解释(六)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事由的解释(七)民诉法司法解释对适用法律错误事由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

8、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八)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剥夺当事人辩论 权利事由的解释(九)民诉法司法解释对遗漏或超出诉讼 请求的解释(十)民诉法司法解释对裁判所依据的法 律文书被推翻事由的解释(十一)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审判人员违法 违纪事由的解释五、申请再审期限 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为,“当事人 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 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一百九十九 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 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9、。”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六个月内提出。”六、民事再审审查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一)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二)双方当事人均申请的处理(三)裁定和询问审查方式(四)终结审查(五)中止原裁判执行的例外以及决定再 审的民事裁定书署名问题七、再审审理程序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一)开庭审理为原则(二)开庭中的诉辩顺序(三)审理范围(四)终结再审程序(五)无害错误的处理(六)对调解书的再审审理八、关于检察监督的新架构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 条的规定,加强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生效民 事裁判的法律监督

10、,同时也对检察监督进行了 程序化改造,主要表现为三点:一是扩大检察 监督范围,检察机关有权对违反国家利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可以实施法律监督; 二是增加检察监督方式,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 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实现法律监督; 三是理顺了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检察监督程序的 关系,并赋予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时的有 调查核实证据的权力。(一)关于两高会签文件关于对民事审判 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 (试行)的签署(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以及检察机关提 出的修改方案(三)关于初步确立有限再审制度(四)关于增加对调解书监督(五)关于增加再审检察建议和检察建议(六)关于增加检察机关

11、调查核实权(七)关于增加原法院已经再审的案件不能 指回的规定(八)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再审检察建议和抗 诉的审查规定(九)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检察监督范围的规定(十)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再审检察建议启动 再审的规定(十一)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抗诉再审开庭审 理的规定(十二)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明显错误的规 定九、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民诉法第五十六条与第二百二十七条的第 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与案外人 执行异议之诉(一)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的解释(二)因案外人申请而裁定再审后的处理十、关于小额诉讼案件的救济民诉诉法司法解释释第四百二十六条 对小额诉讼 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 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Thanks.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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