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再融资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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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2创业板再融资政策分析继 2014 年 5 月 14 日公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 ”) ,2014 年 6 月 11 日证监会配套公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准则”)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预案准则”)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准则”) ,上述准则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主板相比, 证监会本次公布的 暂行办法 及配套准则在

2、多个方面存在差异,并势必将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产生显著影响,具体分析如下:一、概述(一)创业板再融资政策及相关配套准则的显著特点1.强调信息披露,着重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严格信披主体义务及责任;2.降低发行条件,要求最近两年盈利(非连续盈利)、最近两年按照章程进行现金分红(无硬性比例要求) 、有条件允许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须高于45% 、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最近十二个月须合法合规(最近十二月存在未履行公开承诺情形的不得参与认购)、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并与披露情况一致、在增发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时无关于净资产收益率的要求;3.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不超过五名

3、且锁定期与发行价格挂钩体现差异化;非公开发行的募资用于收购兼并的,豁免关于最近两年盈利的要求;2 / 124.可转换公司债期限不设上限且无需提供担保;5.董事会须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6.年度股东大会可在限定额度及期限内授权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股票;7. 一定额度内(不超过5,000 万元)的非公开发行审核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发行证券且发行人自行销售的,无需保荐;8. 募集说明书准则 增加首发以来或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的披露要求;董事会须披露未来十二个月的股权融资计划;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 董事会应按照规定作出有关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增加对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4、变化情况以及董监高持股变化情况及限售情况的披露要求;增加对分红政策相关事项的披露要求; 增加对业务创新性、 技术能力方面的披露要求; 增加对上市以来新增同业竞争及影响独立性的关联交易及承诺履行情况的披露要求。(二)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影响1.暂行办法及其配套准则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提供了制度依据,拓宽了融资渠道,有助于公司发展;2.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降低了发行条件、设置了简易程序、允许对董事会有限授权,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3.较高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的严格要求、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董监高的诸多要求等, 一定程度上, 也会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造成一定障

5、碍。(三)在新规则下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别关注点1.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水平, 综合运用举债、现金分红等措施提高资产负债率;2.前次募集资金应基本使用完毕且与披露情况一致;3 / 123.最近十二个月, 发行人不存在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3.最近十二个月,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不存在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净资产收益率要求,无最长期限限制,无需提供担保;5.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须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6.董事会须披露未来十二个月的股权融资计划;7.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 董事会应按照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6、规定作出的有关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8.须披露关于公司业务独特性、创新性及持续创新机制的内容,以及公司技术的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能力的内容;9.须披露上市以来是否发生新的同业竞争或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关联交易,以及针对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首发招股书中及历次承诺的履行情况。二、信息披露本次创业板再融资政策及相关配套信息披露准则,实现了信息披露从监管导向转为投资者需求导向,体现了充分披露原则,着重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暂行办法 明确,上市公司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并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权利,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荐人及其他

7、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所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上市公司、保荐人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 因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4 / 12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 暂行办法删除了关于要求在指定报刊刊登披露文件的规定,并特别增加了关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的规定。三、发行条件暂行办法 将创业板上市公司 发行证券(包括增发、 非公开发行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统一适用的发行条件予以了集中规定,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一)仅要求最近二年盈利, 如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兼并的,则豁免此要求。注:主

8、板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包括最近三个会计年度须连续盈利、 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 业务可持续发展、人员稳定、资产取得合法、 不存在担保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最近两年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未出现下降50%以上的情形;而对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则无上述诸要求。(二)要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强调有效的内部控制、合法合规及高效的运营。注:主板则侧重强调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执行规范的财务政策;而对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则无该等要求。(三)仅要求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注: 主板则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须满足分红比例

9、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而对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则无该要求。(四)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不是绝对的禁止情形,只要所涉及的事项5 / 12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注:主板则将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作为绝对禁止情形。(五)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注:主板无此要求。(六)上市公司应保持独立性, 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注: 主板针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仅要求其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而针对非公开发行的公司

10、则仅要求其不存在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的情形以及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且 尚未解除 的情形。(七)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得存在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注:主板无该等规定。(八)要求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注:主板无此规定, 针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则要求其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并要求其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针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无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四、增发6 /

11、 12根据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增发”) ,无关于净资产收益率的要求。注: 主板则要求增发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五、非公开发行股票(一)创业板要求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五名注:主板则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二)创业板根据股票非公开发行价格的不同,锁定期呈现差异化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

12、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注:主板就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仅要求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而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本次发行的股份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三)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兼并的,豁免其关于最近两年盈利的要求7 / 12

13、注:主板无此豁免规定。六、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关于净资产收益率的要求注: 主板要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二)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最长前限制注:主板要求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长为六年。(三)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提供担保注:主板要求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 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四) 暂行办法未就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规定七、发行程序(一)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 董事会须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

14、析报告注:主板无此要求。(二)董事会根据授权决定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注:主板无此规定。(三)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适用简易程序且采取自行销售方式的,无需8 / 12保荐人保荐注:主板无此规定。(四)一定额度内的非公开发行审核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额不超过五千万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证监会适用简易程序, 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但是最近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

15、资总额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除外。注:主板无此规定。(五)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自行销售的情形增多根据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1.发行对象为原前十名股东;2.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3.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4.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经确定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发行对象;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自行销售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确定发行对象,且不得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注:主板仅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

16、市公司自行销售。八、监管和处罚围绕着加强信息披露、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原则,暂行办法在主板的有9 / 12关规定基础上, 增加了关于信息披露不实或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下,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及追究相关责任的规定。九、募集说明书准则募集说明书准则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本准则除不含“募集说明书摘要”一章外, 其基本框架、体例与主板准则保持一致。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内容:(一)突出投资者重要决策信息的披露1.强调信息披露应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涉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应按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2.强化相关变动信息的披露,增加首发以来或近三年发行人股本变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化的披露要求, 增加董监高及核心人员近三年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要求。3.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较为频繁,增加首发以来或近三年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的披露要求。4.风险因素方面,增加因本次发行导致原股东分红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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